在圖3所示實施例的基礎上,進一步包含了通訊組件,則無需在車載智能設備與智能手機之間采用圖4所示的方式進行連接,即可由車載智能設備直接完成通訊操作。
[0049]換言之,圖5所示實施例的車載智能設備,可以認為是內置于車輛中的獨立電子設備,因而可以完成與智能手機等電子設備相同或類似的功能。當然,即便內置有通訊組件,車載智能設備仍然可以兼容圖4所示的應用場景下的通訊方式,本公開并不對此進行限制。
[0050]需要說明的是:
[0051]當車載智能設備內置有通訊組件時,需要通過對該通訊組件的合理設置,確保足夠的通訊質量。其中,通訊組件可以包括射頻芯片和天線結構;該射頻芯片位于該方向盤內部,而該該天線結構與該射頻芯片相連,并延伸至該方向盤的外部。
[0052]通過將天線結構設置于方向盤的外部,避免通訊信號受到方向盤的結構部件和包裹層的遮擋。進一步地,可以將該天線結構設置于該車輛的殼體外側表面,并通過置于殼體與該車輛的內部裝飾件之間的夾層中的連接線與該射頻芯片相連,從而避免車輛框架對通訊信號的屏蔽和干擾,有助于實現更佳的通訊質量。當然,也可以將天線結構設置于殼體與該車輛的內部裝飾件之間的夾層中,并通過置于該夾層中的連接線與該射頻芯片相連,可以在部分解決車輛框架對通訊信號的屏蔽和干擾問題的情況下,避免在車輛外部形成凸起等結構,防止影響其外觀的美觀度。
[0053]在上述實施例的基礎上,本公開進一步提出了對人機交互部21的姿態需求:人機交互部21始終維持預設姿態,且該預設姿態與該方向盤1的轉動姿態無關。那么,即便用戶需要轉動方向盤1,人機交互部21也可以通過保持自身姿態,使其與用戶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不變,便于用戶執行交互操作。
[0054]1、在一示例性實施例中,上述的預設姿態可以為該人機交互部21的轉動姿態。
[0055]相應地,車載智能設備還可以包括:姿態檢測部(如電位器等,圖中未示出),用于檢測該方向盤1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驅動部(如伺服電機等,圖中未示出),連接至該姿態檢測部,用于驅動該人機交互部21按照該方向盤1的轉動方向的反方向轉動相同角度,以使該人機交互部21始終維持該預設姿態。
[0056]比如圖6所示,人機交互部21 (即圖6所示的方向盤1的中心區域的圓角矩形區域)所處區域(除圓角矩形區域外,圖6所示的實施例中還包含其外圍的圓形區域)與方向盤1的其他部位相對分離。那么,當姿態檢測部檢測到方向盤1沿逆時針方向旋轉角度α時,驅動部響應于姿態檢測部的檢測結果,同步驅動該人機交互部21所處區域沿順時針方向轉動,且轉動角度同樣為角度α,從而得到圖6右側所示狀況,確保人機交互部21的姿態始終不變。
[0057]2、在另一示例性實施例中,人機交互部21至少包含觸摸顯示屏,則該預設姿態可以為該人機交互部21的顯示內容的播放狀態。
[0058]相應地,車載智能設備還可以包括:姿態檢測部,用于檢測該方向盤1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其中,該功能支持部22根據該方向盤1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控制該人機交互部21的顯示內容按照該方向盤1的轉動方向的反方向轉動相同角度,以使該人機交互部21始終維持該預設姿態。
[0059]比如圖7所示,人機交互部21與方向盤1的其他部位同時轉動,而當姿態檢測部檢測到方向盤1沿逆時針方向旋轉角度α時,由功能支持部22響應于姿態檢測部的檢測結果,使得人機交互部21的觸摸顯示屏上的顯示內容沿順時針方向轉動,且轉動角度同樣為角度α,從而得到圖7右側所示狀況,即雖然人機交互部21在物理結構上隨方向盤1發生了轉動,但其顯示內容能夠保持姿態不變。
[0060]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考慮說明書及實踐這里公開的公開后,將容易想到本公開的其它實施方案。本申請旨在涵蓋本公開的任何變型、用途或者適應性變化,這些變型、用途或者適應性變化遵循本公開的一般性原理并包括本公開未公開的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或慣用技術手段。說明書和實施例僅被視為示例性的,本公開的真正范圍和精神由下面的權利要求指出。
[0061]應當理解的是,本公開并不局限于上面已經描述并在附圖中示出的精確結構,并且可以在不脫離其范圍進行各種修改和改變。本公開的范圍僅由所附的權利要求來限制。
【主權項】
1.一種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人機交互部,所述人機交互部位于所屬車輛的方向盤的中心區域;其中,所述人機交互部始終維持預設姿態,且所述預設姿態與所述方向盤的轉動姿態無關; 功能支持部,所述功能支持部位于所述方向盤內部,用于支持所述人機交互部的運行。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人機交互部包括以下至少之一: 觸摸顯示屏、觸控按鍵、物理按鍵。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支持部包括:處理組件、存儲組件、電源組件和輸入/輸出接口。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通訊組件,所述通訊組件包括射頻芯片和天線結構。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 所述射頻芯片位于所述方向盤內部; 所述天線結構與所述射頻芯片相連,并延伸至所述方向盤的外部。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線結構位于所述車輛的殼體外側表面或殼體與所述車輛的內部裝飾件之間的夾層中,并通過置于所述夾層中的連接線與所述射頻芯片相連。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預設姿態為所述人機交互部的轉動姿態。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姿態檢測部,用于檢測所述方向盤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 驅動部,連接至所述姿態檢測部,用于驅動所述人機交互部按照所述方向盤的轉動方向的反方向轉動相同角度,以使所述人機交互部始終維持所述預設姿態。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人機交互部至少包含觸摸顯示屏,所述預設姿態為所述人機交互部的顯示內容的播放狀態。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姿態檢測部,用于檢測所述方向盤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 其中,所述功能支持部根據所述方向盤的轉動方向和轉動角度,控制所述人機交互部的顯示內容按照所述方向盤的轉動方向的反方向轉動相同角度,以使所述人機交互部始終維持所述預設姿態。11.一種車輛,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10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載智能設備。
【專利摘要】本公開是關于一種車載智能設備和車輛,該車載智能設備可以包括:人機交互部,所述人機交互部位于所屬車輛的方向盤的中心區域;其中,所述人機交互部始終維持預設姿態,且所述預設姿態與所述方向盤的轉動姿態無關;功能支持部,所述功能支持部位于所述方向盤內部,用于支持所述人機交互部的運行。通過本公開的技術方案,可以通過方向盤處的車載智能設備進行交互操作,而避免在駕駛過程中直接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帶來的安全風險。
【IPC分類】G06F3/01
【公開號】CN105242789
【申請號】CN201510728147
【發明人】崔永彪, 劉華一君, 郝寧
【申請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公開日】2016年1月13日
【申請日】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