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除塵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可變直徑除塵骨架。
背景技術:
現有的除塵骨架其直徑都是固定的,使用時,除塵骨架外部只能套設與其直徑相匹配的濾袋。該種除塵骨架適用性不強,不能根據使用環境及濾袋的大小進行調整。現有的解決方法通常是購買不同直徑的除塵骨架,從而滿足需求,但是這樣購買及使用較為麻煩,需要更換。
技術實現要素:
為解決現有技術中,除塵骨架存在的直徑固定,適用性差的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
本實用新型中的可變直徑除塵骨架,包括兩個端部固定環及多個支撐桿,所述多個支撐桿的兩端分別與兩個端部固定環連接;還包括多個延伸桿;所述每個端部固定環外壁均與多個延伸桿的固定端鉸接;當需要使用大直徑的除塵骨架時,將與每個端部固定環外壁連接的延伸桿展開,使延伸桿與所連接的端部固定環處于同一水平面,并在安裝于兩個端部固定環上的延伸桿之間安裝支撐桿;當需要使用小直徑的除塵骨架時,將延伸桿旋轉閉合至支撐桿處。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包括固定塊;所述固定塊與所述支撐桿的兩端固定連接;所述端部固定環上開設多個第一凹槽,所述固定塊的形狀與所述第一凹槽相匹配,使支撐桿與端部固定環連接。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延伸桿的活動端開設第二凹槽,所述第二凹槽的形狀與所述固定塊的形狀相匹配。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延伸桿包括內管及外管;所述內管的一端設置凸起,所述外管的一端設置多個卡口,所述多個卡口與所述凸起相匹配。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支撐桿的材質為不銹鋼。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包括濾網;所述濾網設置于除塵骨架的內壁。
在一種優選的實施方式中,所述濾網的目數為30目~120目。
本實用新型中的可變直徑除塵骨架,與現有技術相比,其有益效果為:
本實用新型中的可變直徑除塵骨架,利用在兩個端部固定環周圍設置的多個延伸桿,擴展除塵骨架的直徑,從而滿足使用者的使用需求。在支撐桿的兩端設置固定塊,并在端部固定環及延伸桿的活動端均設置與固定塊形狀相匹配的凹槽,支撐桿可以根據需要安裝在小直徑的固定環上或者大直徑的延伸桿的活動端,從而節省支撐桿的使用數量,降低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中可變直徑除塵骨架的延伸桿展開狀態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中可變直徑除塵骨架的延伸桿閉合狀態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中可變直徑除塵骨架的端部固定環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中可變直徑除塵骨架的支撐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實用新型中可變直徑除塵骨架的延伸桿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本實用新型中的可變直徑除塵骨架,包括兩個端部固定環1及多個支撐桿2,多個支撐桿2的兩端分別與兩個端部固定環1連接;還包括多個延伸桿4;每個端部固定環1外壁均與多個延伸桿4的固定端鉸接;如圖1所示,當需要使用大直徑的除塵骨架時,將與每個端部固定環1外壁連接的延伸桿4展開,使延伸桿4與所連接的端部固定環1處于同一水平面,并在安裝于兩個端部固定環1上的延伸桿4之間安裝支撐桿2;使用時,只需將大直徑的濾袋套設在由延伸桿4及支撐桿2組成的除塵骨架外壁即可;如圖2所示,當需要使用小直徑的除塵骨架時,將延伸桿4旋轉閉合至支撐桿2處;使用時,使用小直徑的濾袋套設在由支撐桿2及兩個端部固定環1組成的除塵骨架外壁即可。
如圖3、圖4及圖5所示,為了節省支撐桿2的使用量,降低成本,在支撐桿2的兩端固定連接固定塊11;在端部固定環1上開設與支撐桿2數量對應的第一凹槽7,固定塊11的形狀與第一凹槽7相匹配,使支撐桿2與端部固定環1連接;在延伸桿4的活動端開設第二凹槽8,第二凹槽8的形狀與固定塊11的形狀相匹配。當使用小直徑除塵骨架時,將支撐桿2通過固定塊11與端部固定環1上開設的第一凹槽7連接;當使用大直徑除塵骨架時,將支撐桿2通過固定塊11與第二凹槽8連接。節省支撐桿2的使用量,降低成本。同時避免了使用大直徑除塵骨架時,內部設置的支撐桿2上沉積灰塵的情況。
如圖5所示,為根據需要調節除塵骨架的直徑,將延伸桿4設置為可調節結構,包括內管5及外管6;內管5的一端設置凸起9,外管6的一端設置多個卡口10,多個卡口10形狀與凸起9相匹配。通過將凸起9卡入不同的卡口10實現除塵骨架直徑的調節。
為避免支撐桿2清洗過程中生銹以及增加其使用壽命,所使用的支撐桿2的材質為不銹鋼材質。
為保證過濾效果,在除塵骨架的內壁設置濾網3,濾網3的目數為30目~120目,具體目數的選擇根據所需要過濾煙氣中含有的粉塵顆粒的粒徑決定,濾網3的孔徑要小于粉塵顆粒的粒徑。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以所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