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制動殼體2鉸接地支承。第二端部與桿臂8鉸接連接。調整機構7裝配在制動殼體3上并且借助棒狀元件之間的鉸鏈與桿臂8連接。調整機構7將屈伸臂6在所示的圖2中保持在伸展位置。在伸展位置中,屈伸臂6克服彈簧9的激活力地起作用并且由此將制動體3保持在停用位置中。調整機構7可以作為螺線管、直線馬達等來實現。在此情況下,調整機構7的能運動的元件與屈伸臂6的鉸鏈相連接。
[0031]另外,調整機構7能夠被未示出的安全裝置操控。安全裝置包括至少一個限速器,該限速器當發現轎廂11超速時,以如下方式操控調整機構7:使得釋放機構5釋放激活力。安全裝置也可以包括壓力傳感器,該壓力傳感器在以液壓方式驅動的電梯10中對液壓缸中工作流體的壓力加以監控,并且當出現有問題的低壓時,同樣操控調整機構7,用以釋放激活能量。類似情況適用于安全裝置的另一傳感器,該另一傳感器監控牽引機構并且當牽引機構斷裂時,對調整機構7進行相應操控。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現其他可行方案,借助傳感器、開關、接觸部等能對電梯10的其他安全標準加以監控,并且當不滿足安全標準時,按照上述方式操控調整機構7,以便將電梯10轉換到安全狀態或者觸發安全制動器I。
[0032]圖3示出處于激活狀態中的安全制動器I。為了激活安全制動器1,如上所述地由安全裝置來操控釋放機構5的調整機構7。調整機構7將屈伸臂6從其伸展位置送入折彎位置。由調整機構7作用到屈伸機構6上的力在圖3中通過箭頭示出。
[0033]在屈伸臂6的折彎位置中,將蓄積在彈簧5中的能量作為激活力釋放,其中,激活力在所示的圖示中垂直朝上傳遞到桿臂4上。桿臂4通過激活力繞其支承點朝上進行旋轉運動,并且將激活力傳遞到制動體3上。于是,制動體3壓向制動殼體2的第二面和導軌12的引導面。當轎廂11進行朝下指向的運動時,制動體3繼續卡位在所提到的面之間并且于是將導軌朝向制動殼體2的第一面夾緊。施加到導軌12上的制動力最后將轎廂11停住。
[0034]安全制動器I當然也可以防止不被容許的朝上的運動。為此,安全制動器I在豎向上鏡像相反地布置在轎廂11上。在此情況下,制動體在釋放激活力之后垂直朝下壓向制動殼體的第二面和導軌的引導面,并且當轎廂11沿豎向朝上指向地運動時,卡位在所提到的面之間。最后,在這種狀況下,制動體將導軌12朝向制動殼體的第一面夾緊,并且于是將轎廂11停住。
[0035]為了可靠操作調整機構7,釋放機構5具有未示出的蓄能單元,如電池、另一彈簧等。蓄能單元確保:安全制動器I即使是在供電故障時仍保持可被激活。
[0036]可選地,釋放機構5 (特別是屈伸臂6的能夠擺轉的鉸鏈)包括在一側的止擋。也就是說,鉸鏈在屈伸臂的伸展位置中僅朝向一個旋轉方向打開。在此特別有利的是,止擋與鉸鏈的運動相關地以如下方式布置:鉸鏈朝向止擋最大程度的運動使得屈伸臂6發生輕微的過度伸展。在圖2中所示圖示中,止擋處在背向調整機構7的側面上。由此,通過調整機構7在鉸鏈處的牽拉運動能夠使屈伸臂6折彎。
[0037]特別有利的是,釋放機構5可選地具有另外的彈簧,所述另外的彈簧沿調整機構7的調整方向將釋放力施加到屈伸臂6上。在該實施方案中,調整機構7在安全制動器I的停用位置中以克服該另外的彈簧的釋放力的反力起作用,并且將屈伸臂6以壓向能夠擺轉的鉸鏈的止擋的方式保持在其伸展位置中。
【主權項】
1.一種電梯(10),具有: 轎廂(11),所述轎廂在導軌(12)上引導,以及 安全制動器(I),所述安全制動器布置在所述轎廂(11)上并且被設計用于,當違背安全標準時,將制動力施加到所述導軌(12)上, 其中,所述安全制動器(I)包括:制動殼體(2),所述制動殼體具有呈楔形構造的開口(20),在所述開口中能夠引入導軌(12)的至少一部分;制動體(3),所述制動體在所述呈楔形構造的開口中能夠被引入所述制動殼體(2)的界定出所述呈楔形構造的開口的面與所述導軌(12)的引導面之間;激活機構(4),借助所述激活機構能夠將激活力傳遞到所述制動體(3)上并且借助所述激活機構能夠將所述制動體(3)壓向起界定作用的面和引導面;以及釋放機構(5),所述釋放機構間接或者直接地與所述制動體(3)連接并且將所述制動體(3)克服激活力地保持在停用位置上, 其特征在于, 所述釋放機構(5)至少具有屈伸臂(6),所述屈伸臂(6)能夠被送入伸展位置和折彎位置,其中,所述屈伸臂(6)在所述伸展位置中將所述制動體(3)保持在停用位置中,并且在所述折彎位置中釋放用于傳遞給所述制動體(3)的激活力;以及所述激活機構(4)具有桿臂(8),所述桿臂與所述制動體(3)作用連接并且將激活力傳遞給所述制動體(3);以及所述桿臂(8)以如下方式與所述屈伸臂(6)連接:使得所述屈伸臂(6)在其伸展位置中將所述桿臂(8)克服激活力地保持在停用位置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釋放機構(5)具有調整機構(7),所述調整機構與所述屈伸臂(6)相連接,其中,所述調整機構(7)被設計用于使所述屈伸臂(6)從其伸展位置彎折至其折彎位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調整機構(7)具有電驅動裝置,特別是螺線管或直線馬達,所述電驅動裝置能夠被操控用于將所述屈伸臂(6)從所述伸展位置送入所述折彎位置。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之一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調整機構(7)與所述屈伸臂的能夠擺轉的鉸鏈相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桿臂(8)與能夠預緊的彈簧(9)連接,所述彈簧以預緊狀態將激活力傳遞給所述桿臂⑶。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屈伸臂(6)的縱軸線和所述彈簧(9)的縱軸線彼此對準地定向。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釋放機構(5)具有蓄能單元,特別是電池或另外的彈簧。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另外的彈簧將釋放力施加給所述屈伸臂(6),其中,所述調整機構(7)在所述安全制動器(I)的停用位置中,以與所述另外的彈簧的釋放力相反的反力起作用,并且將所述屈伸臂(6)保持在其伸展位置中。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釋放機構(5)能夠通過安全裝置來操控,其中,所述安全裝置監控所述安全標準,并且當違背所述安全標準時,以如下方式操控所述釋放機構(5):使所述激活力能夠被釋放用于傳遞給所述制動體。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全標準指的是:轎廂速度、液壓驅動裝置的流體運行壓力或其上懸掛有所述轎廂(11)的承載機構的狀態。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10), 其特征在于, 所述制動體(3)被設計為滾輪體或楔形件。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一種電梯(10),具有:轎廂(11),其在導軌(12)上引導;以及安全制動器(1),其布置在轎廂(11)上并且被設計用于當違背安全標準時,將制動力施加到導軌(12)上。在此,安全制動器(1)包括:制動殼體(2),制動殼體具有呈楔形構造的開口,在該開口中能夠引入至少一部分導軌(12);制動體(3),該制動體在楔形開口中能夠被引入制動殼體(2)的界定出楔形開口的面與導軌(12)的引導面之間;激活機構(4),借助激活機構能夠將激活力傳遞到制動體(3)上并且借助激活機構能夠將制動體(3)壓向起界定作用的面與引導面;以及釋放機構(5),釋放機構間接或者直接地與制動體(3)連接并且將制動體(3)克服激活力地保持在停用位置上。本發明的長處在于:釋放機構(5)至少具有屈伸臂(6),屈伸臂(6)能夠被送入伸展位置和折彎位置,其中,屈伸臂(6)以伸展位置將制動體(3)保持在停用位置中,并且以折彎位置釋放用于傳遞給制動體(3)的激活力。
【IPC分類】B66B5-18, B66B5-22
【公開號】CN104781175
【申請號】CN201380059264
【發明人】施特凡·胡格爾, 丹尼爾·費歇爾
【申請人】因溫特奧股份公司
【公開日】2015年7月15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5日
【公告號】EP2920101A1, WO2014075954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