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后車廂。
[0074]在推出器片12的操作之前或者同時,下落板8可自動操作,或者可選地,下落板8獨立于推出器機構而操作,例如,為了僅卸載一部分貨物。
[0075]在可替代實施例中,ADT I可具有替代推出器卸載機構的翻斗卸載機構。在這種情況下,ADT可包括一個或多個翻斗缸,在下落板8的操作之后,上述翻斗缸為可操作的以將裝貨拖斗6的離前牽引車最近的一端升起,以使裝貨拖斗關于樞軸線樞轉,并卸載裝貨拖斗中的剩余貨物。在一些實施例中,當傾斜裝貨拖斗以使下落板在后車廂3的后輪胎之上保持間隙時,液壓的或額外的致動器可用于使下落板8從第二位置離開移動回第一位置。
[0076]以上所述任何實施例的任意特征或特征的組合,可與任何一個或者任何多個其他實施例的任意特征或者特征的組合適當地組合在一起。
[0077]雖然已經參照一個或多個優選實施例在上面對本發明進行了描述,將理解的是,在不脫離附上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本發明的范圍下可做出各種改變和變型。尤其是本發明不僅限于用于ADT,而是也可應用于任意車輛或拖車的裝貨拖斗,這些車輛包括非鉸接自卸車和前裝貨車輛。
【主權項】
1.一種用于貨物運載車輛或拖車的裝貨拖斗,所述裝貨拖斗具有底部,且包括第一主體部分、第二主體部分和推出器型卸載機構,其中,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具有底部和一對相對的側壁,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具有底部和一對相對的側壁,其中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和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形成所述裝貨拖斗的底部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相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可樞轉地移動,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適應于相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樞轉,同時,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相對于所述裝貨拖斗所連接的車輛或者拖車保持固定。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為升起或者閉合結構,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為降低或者開放結構。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相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間樞轉至少30度、或者至少45度、或者至少60度。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裝貨拖斗、或者具有所述裝貨拖斗的車輛或者拖車在平坦的、水平的地面上時,且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與所述地面呈大約55度的角度。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裝貨拖斗、或者具有所述裝貨拖斗的車輛或者拖車在平坦的、水平的地面上時,且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與所述地面呈至少40度、或者至少45度、或者至少50度,且少于70度、或者少于65度、或者少于60度的角度。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樞轉地連接到所述第一主體部分。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樞轉地連接到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和所述第二位置之間的移動由至少一個致動器控制,該致動器優選為液壓致動器。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致動器連接到所述第一主體部分,且連接到所述第二主體部分。10.根據權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時,所述致動器具有大體上平行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的縱軸。11.根據權利要求8-10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致動器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和所述第二主體部分之下。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致動器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和所述第二主體部分之間的樞軸連接件之下。1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由鎖緊機構鎖緊在所述第一位置。14.根據權利要求8和權利要求13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由所述致動器鎖緊在所述第一位置。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致動器包括一個或者多個鎖緊閥。1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側壁在從大體上垂直于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延伸的方向上具有高度,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每個側壁的高度在遠離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方向上降低。1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裝貨拖斗、或者具有所述裝貨拖斗的車輛或者拖車在平坦的、水平的地面上時,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與所述地面所呈角度在5度到15度的范圍內。1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與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大體共面。19.根據權利要求1-17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第一位置時,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被升起為高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2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從所述第一位置移動到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裝貨拖斗的體積裝貨容量和/或重量裝貨容量大體降低。21.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當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從所述第一位置移動到所述第二位置時,所述裝貨拖斗的體積裝貨容量和/或重量裝貨容量降低至少10%、或者至少20%、或者至少30%、或者大約三分之一。22.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裝貨拖斗具有縱向方向,其中,所述裝貨拖斗在其縱向方向上具有長度,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在所述裝貨拖斗的所述縱向方向上具有長度,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長度為所述裝貨拖斗的長度的至少10%、或者至少20%、或者至少30%、或者大約三分之一。2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其中,所述推出器卸載機構包括推出器片,當操作所述推出器片以卸載所述裝貨拖斗時,所述推出器片大體沿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長度移動,而不沿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移動。24.—種車輛或拖車,所述車輛或拖車用于具有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任一項所述的裝貨拖斗的車輛。25.根據權利要求24所述的車輛,其中,所述車輛為自卸車,優選為鉸接式自卸車。26.根據權利要求24所述的拖車,其中,所述拖車為可拆式拖車,所述可拆式拖車形成自卸車的后車廂,所述自卸車優選是鉸接式自卸車。27.根據權利要求24-26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或拖車,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懸于所述車輛或拖車的最前橋的前面之上,或者懸于所述車輛或拖車的最后橋的后面之上。
【專利摘要】一種用于貨物運載車輛或拖車的裝貨拖斗,所述裝貨拖斗具有底部,且包括第一主體部分、第二主體部分和推出器型卸載機構,其中,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具有底部和一對相對的側壁,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具有底部和一對相對的側壁,其中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的底部和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的底部形成所述裝貨拖斗的底部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相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在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之間可樞轉地移動,其中,所述第二主體部分適應于相對于所述第一主體部分樞轉,同時,所述第一主體部分相對于所述裝貨拖斗所連接的車輛或者拖車保持固定。
【IPC分類】B60P1/26, B60P1/28
【公開號】CN104884304
【申請號】CN201380063306
【發明人】艾倫·基廷, 大衛·羅德里克·勞埃德, 布賴恩·湯姆森
【申請人】阿瓦林巴爾弗德(控股)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9月2日
【申請日】2013年12月3日
【公告號】EP2928725A2, US20150307012, WO2014087154A2, WO2014087154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