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機動車(1),其包括
-車身(2),
-至少一個驅動發動機(3)、尤其內燃機(5)和/或電動機(4),
-行李艙(11),
-間接或者直接地固定在所述車身(2)上的間接或者直接限定所述行李艙(11)的內護板(42),
-固定在機動車內的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尤其三角警告標志(18)和/或急救箱(19),
其中,
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在所述車身(2)和所述內護板(42)之間固定在保持位置中。
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形狀配合和/或摩擦配合地固定在所述車身(2)和所述內護板(42)之間。
3.按照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內護板(42)包括用于使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向保持位置中導入和用于為了使用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使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從保持位置中移出的開口(27)。
4.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借助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形狀配合和/或摩擦配合地固定在保持位置中,因此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優選和內護板(42)構成用于功能部件(17)的保持件。
5.按照權利要求4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與內護板(42)一體式構成。
6.按照上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內護板(42)和/或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由塑料構成和/或借助注塑制造。
7.按照權利要求4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包括后側的支承部件(30),功能部件(17)的背側(21)支承在所述支承部件(30)上。
8.按照權利要求7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后側的支承部件(30)包括多個用于貼靠在功能部件(17)上的肋件(31)并且所述肋件(31)與連接板(32)相互連接。
9.按照權利要求4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包括第一側向支承部件(33)和第二側向支承部件(34)并且各個側向支承部件(33、34)貼靠在功能部件(17)的各側向的外側(22)上。
10.按照權利要求9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側向支承部件(34)具有引導斜坡(35)并且優選地引導斜坡(35)相對假想的水平面成銳角地定向。
11.按照權利要求4至10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包括下部保持壁(36)并且功能部件(17)的下側(24)支承在所述下部保持壁(36)上。
12.按照權利要求4至11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個附加固定元件(29)包括上部保持壁(37)并且優選地功能部件(17)的上側(23)支承在上部保持壁(37)上。
13.按照權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下部和/或上部保持壁(36、37)固定在內護板(42)上并且優選地,下部和/ 或上部保持壁(36、37)與后側的支承部件(30)連接。
14.按照權利要求3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開口(27)的形狀這樣地構造,使得在功能部件(17)的保持位置中在開口(27)的沒有由功能部件(17)覆蓋的部分上存在至少一個抓取開口(28),用于向功能部件(17)手動施加在機動車(1)的橫向或者縱向上指向的力。
15.按照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機動車,
其特征在于,
所述機動車(1)包括能在關閉位置和開啟位置之間運動的、用于行李艙(11)裝卸貨物的車尾蓋(13),并且車尾蓋(13)在外側由作為車尾蓋車身(24)的車身(2)的一部分構成,并且在內側由作為車尾蓋護板(26)的內護板(42)的一部分構成,并且至少一個功能部件(17)在蓋車身(25)與蓋護板(26)之間固定在保持位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