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具有:
玻璃基板;
功能膜,其設置于所述玻璃基板的至少一部分的表面;
玻璃薄板,其粘合在所述功能膜上,用于在與所述功能膜側相反側的主面上粘貼粘著片,該粘著片具有比所述主面小的粘著面;以及
粘著層,其設置在所述功能膜與所述玻璃薄板之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薄板的厚度為1mm以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車輛用玻璃物品為汽車用擋風玻璃,所述玻璃薄板設置于所述汽車用擋風玻璃的確保駕駛員的視野的視場區域的外側。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視場區域至少包括JIS R3212(1998年)所規定的試驗區域B。
5.根據權利要求1~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薄板的端面被實施防反射處理。
6.根據權利要求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功能膜是以樹脂為主體的功能膜。
7.根據權利要求1~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車輛用玻璃物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玻璃薄板在至少一個主面的周緣部具有帶狀的黑色層,除所述黑色層所在的區域以外的區域大于所述粘著片的粘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