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移動終端技術領域,尤其涉及的是一種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統。
背景技術:
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當用戶需要查找一個親戚的聯系信息時,手機中未存儲;但很可能在父母的手機中存有該親戚的聯系信息;此時我們需要致電詢問父母獲取該親戚的聯系信息。
在日常工作中,也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當用戶需要在自己的手機中沒有同事A的聯系人信息,此時需要詢問其他同事來獲取同事A的聯系人信息,甚至有可能需要詢問多個同事,上述過程較為繁瑣,不方便用戶。
因此,現有技術還有待于改進和發展。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提供一種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統。提供了一種共享聯系人的方法,旨在使用戶能夠對部分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從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動終端中未存儲的聯系人信息,提高用戶之間的溝通效率。
本發明解決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包括:
步驟A、預先將多部需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并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
步驟B、當需查找聯系人信息,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
步驟C、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驟A中的相互綁定包括:各移動終端均存儲有其余移動終端的綁定信息。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驟A中的共享權限設置包括:對于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所綁定的移動終端進行訪問。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驟A中的并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包括: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設置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訪問的移動終端。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驟B具體包括:
B1、第一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輸入的查找條件;
B2、第一移動終端根據用戶輸入的查找條件,在第一移動終端存儲的聯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聯系人信息;
B3、當第一移動終端在存儲的聯系人中沒有查找到匹配的聯系人信息,則將查找條件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其中,所述步驟B3還包括:通過點對點短信將查找條件編輯成短信息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
一種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包括:
預先設置模塊,用于預先將多部需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并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
本地查找控制模塊,用于當需查找聯系人信息,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
外部查找控制模塊,用于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相互綁定包括:各移動終端均存儲有其余移動終端的綁定信息;
所述共享權限設置包括:對于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所綁定的移動終端進行訪問。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包括: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設置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訪問的移動終端。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本地查找控制模塊包括:
接收單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輸入的查找條件;
查找單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動終端根據用戶輸入的查找條件,在第一移動終端存儲的聯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聯系人信息;
條件發送單元,用于當第一移動終端在存儲的聯系人中沒有查找到匹配的聯系人信息,則將查找條件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
短信發送單元,用于控制通過點對點短信將查找條件編輯成短信息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
本發明所提供的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統;所述方法通過對于多部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然后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當用戶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使用戶能夠對部分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從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動終端中未存儲的聯系人信息,提高用戶之間的溝通效率。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的較佳實施例的流程圖。
圖2是本發明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的較佳實施例的功能原理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確,以下參照附圖并舉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請參見圖1,圖1是本發明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的較佳實施例的流程圖。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所述的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S100,預先將多部需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并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
所述相互綁定包括:各移動終端均存儲有其余移動終端的綁定信息(比如手機號碼);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動終端需要共享聯系人,則先對三部移動終端進行相互綁定,在M1中設置有M2、M3兩部移動終端的綁定信息(比如手機號碼),M1通過綁定信息(比如手機號碼)可以向M2、M3發送查找條件在M2、M3查找中設置允許共享的聯系人的信息。
所述共享權限設置包括:對于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所綁定的移動終端進行訪問;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動終端進行了相互綁定,在M2中一共有六個聯系人的信息:K1、K2、K3、K4、K5、K6;當M2只設置了K1、K2兩個聯系人的信息作為共享聯系人時,M1、M3最多只能在M2中查找得到K1、K2兩個聯系人的信息,而無法查找得到K3、K4、K5、K6聯系人的信息。
S200,當需查找聯系人信息,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
譬如,有M1、M2、M3三部移動終端需要共享聯系人,當M1按用戶輸入的查找條件(比如名字等)沒有在M1存儲的聯系人中得到查找結果,則將查找條件發送給M2、M3;如果可以通過點對點短信將查找信息發送給M2、M3。
S300,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
接S200中的舉例,譬如當M2接收到M1發送過來的查找條件時,其將依據查找條件在允許的聯系人范圍內查找,并向M1反饋查找結果。
由上可見,本發明方法實施例可使用戶能夠對部分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從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動終端中未存儲的聯系人信息,使用戶之間提高溝通效率
基于上述方法實施例,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如圖2所示,所述系統包括:
預先設置模塊210,用于預先將多部需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并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具體如上所述。
本地查找控制模塊220,用于當需查找聯系人信息,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具體如上所述。
外部查找控制模塊230,用于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具體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相互綁定包括:各移動終端均存儲有其余移動終端的綁定信息;具體如上所述。
所述共享權限設置包括:對于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所綁定的移動終端進行訪問;具體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包括: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設置被共享的聯系人信息允許訪問的移動終端;具體如上所述。
所述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系統,其中,所述本地查找控制模塊包括:
接收單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動終端接收用戶的操作指令輸入的查找條件;具體如上所述。
查找單元,用于控制第一移動終端根據用戶輸入的查找條件,在第一移動終端存儲的聯系人中查找是否有匹配的聯系人信息;具體如上所述。
條件發送單元,用于當第一移動終端在存儲的聯系人中沒有查找到匹配的聯系人信息,則將查找條件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具體如上所述。
短信發送單元,用于控制通過點對點短信將查找條件編輯成短信息發送給相互綁定的其它移動終端;具體如上所述。
綜上所述,本發明所提供的基于移動終端共享聯系人信息的方法及系統;所述方法通過對于多部共享聯系人的移動終端先進行相互綁定,然后預先對各移動終端的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權限設置;當用戶所輸入的查找條件在本移動終端中未獲取查找結果時,本移動終端向相互綁定的各移動終端發送查找條件;當移動終端接收到綁定的移動終端發送來的查找條件時,在權限允許的聯系人信息中對該查找條件進行查找,并反饋查找結果。使用戶能夠對部分聯系人信息進行共享,從而方便相互查找移動終端中未存儲的聯系人信息,提高用戶之間的溝通效率。
當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以理解實現上述實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流程,是可以通過計算機程序來指令相關硬件(如處理器,控制器等)來完成,所述的程序可存儲于一計算機可讀取的存儲介質中,該程序在執行時可包括如上述各方法實施例的流程。其中所述的存儲介質可為存儲器、磁碟、光盤等。
應當理解的是,本發明的應用不限于上述的舉例,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可以根據上述說明加以改進或變換,所有這些改進和變換都應屬于本發明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