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機械技術領域,涉及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
背景技術:
光伏組件是指具有封裝及內部聯結的,能單獨提供直流電輸出的,最小不可分割的光伏電池組合裝置,由太陽能電池片組合在一起構成,安裝時,需將它們封裝在一個不銹鋼、鋁或其他非金屬邊框上,再安裝好上面的玻璃及背面的背板,充入氮氣進行密封。
如申請號為:201220594556.4的中國專利公開了一種窗體式太陽能光伏雙玻組件,包括一玻璃窗,玻璃窗包括邊框及位于邊框內的玻璃,玻璃采用雙層玻璃,還包括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通過導線相互連接后位于同一平面上,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的受光面朝向相同的一側,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的背光面共同朝向另一側,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位于雙層玻璃之間,雙層玻璃包括一外層玻璃片、一內層玻璃片,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的受光面朝向外層玻璃片,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的背光面朝向內層玻璃片,復數個太陽能電池片與外層玻璃片、內層玻璃片可拆卸連接。
然而,上述光伏組件仍具有以下缺陷:傳統的光伏組件的框架的受光面都會比玻璃板高出1-2mm,因此,組裝后的光伏組件容易在受光面積水,積水情況下,光伏組件的下沿容易積累灰塵導致實際發電量的減少。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是針對現有的技術存在的上述問題,提供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提高本光伏組件的導水性能,從而避免光伏組件在積水情況下出現積灰影響發電。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可通過下列技術方案來實現:
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所述光伏組件包括框架,所述框架內固定受光玻璃板與背光玻璃板,所述受光玻璃板與背光玻璃板之間設置有太陽能電池片,所述受光玻璃板與框架圍成一凹槽,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的底部開設有導水槽,所述導水槽與受光玻璃板位于同一側且與所述凹槽相連通。
其工作原理如下:本光伏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設計有導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內的積水可通過導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組件在積水情況下出現積灰影響發電,而受光玻璃板、背光玻璃板及太陽能電池片的具體安裝方式,為現有技術,在背景技術中也有描述,在此不加以贅述。
在上述的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中,作為一種方案,所述框架包括若干根框體和角鋁,所述角鋁呈L型,所述角鋁的兩端分別與所述框體相連接,所述導水槽開設于角鋁的彎角處。
在上述的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中,所述導水槽為直槽。
在上述的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中,作為另一種方案,所述框架包括若干根框體和角鋁,所述角鋁呈L型,所述角鋁的兩端分別與所述框體相連接,所述角鋁的彎角處套設有護角,所述導水槽開設于該護角上。
在上述的一種導水性能好的光伏組件中,所述導水槽的內端與所述凹槽相連通,所述導水槽的外端貫穿所述護角,所述導水槽內端的寬度大于其外端的寬度。如上設計,將導水槽內端的開口加大,可使凹槽中的積水能夠盡快流至導水槽內。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優點:
1、本光伏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設計有導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內的積水可通過導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組件在積水情況下出現積灰影響發電;
2、導水槽內端的寬度大于其外端的寬度,可使凹槽中的積水能夠盡快流至導水槽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光伏組件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2是實施例一中導水槽的安裝結構示意圖。
圖3是實施例二中導水槽的安裝結構示意圖。
圖中,1、框架;2、受光玻璃板;3、凹槽;4、導水槽;5、框體;6、角鋁;7、護角。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是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例并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作進一步的描述,但本實用新型并不限于這些實施例。
實施例一:
如圖1所示,本光伏組件包括框架1,框架1內固定受光玻璃板2與背光玻璃板,受光玻璃板2與背光玻璃板之間設置有太陽能電池片,受光玻璃板2與框架1圍成一凹槽3,框架1的底部開設有導水槽4,導水槽4與受光玻璃板2位于同一側且與凹槽3相連通。
具體來講,本實施例中,框架1包括若干根框體5和角鋁6,角鋁6呈L型,角鋁6的兩端分別與框體5相連接,導水槽4開設于角鋁6的彎角處。作為優選,導水槽4為直槽。
實施例一: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一大致相同,框架1包括若干根框體5和角鋁6,角鋁6呈L型,角鋁6的兩端分別與框體5相連接,角鋁6的彎角處套設有護角7,導水槽4開設于該護角7上。作為優選,導水槽4的內端與凹槽3相連通,導水槽4的外端貫穿護角7,導水槽4內端的寬度大于其外端的寬度。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如下:本光伏組件由于在框架底部設計有導水槽,因此,即使框架高于受光玻璃板部分高度,凹槽內的積水可通過導水槽快速排出,避免光伏組件在積水情況下出現積灰影響發電。
本文中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精神作舉例說明。本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但并不會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者超越所附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