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充電樁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
背景技術:
充電樁其功能類似于加油站里面的加油機,可以固定在地面或墻壁,安裝于公共建筑(公共樓宇、商場、公共停車場等)和居民小區停車場或充電站內,可以根據不同的電壓等級為各種型號的電動汽車充電。充電樁的輸入端與交流電網直接連接,輸出端都裝有充電插頭用于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樁一般提供常規充電和快速充電兩種充電方式,人們可以使用特定的充電卡在充電樁提供的人機交互操作界面上刷卡使用,進行相應的充電方式、充電時間、費用數據打印等操作,充電樁顯示屏能顯示充電量、費用、充電時間等數據。
按安裝方式可分為落地式充電樁、掛壁式充電樁。落地式充電樁適合安裝在不靠近墻體的停車位。掛壁式充電樁適合安裝在靠近墻體的停車位。
按安裝地點分可分為公共充電樁和專用充電樁,公共充電樁是建設在公共停車場(庫)結合停車泊位,為社會車輛提供公共充電服務的充電樁。專用充電樁是建設單位(企業)自有停車場(庫),為單位(企業)內部人員使用的充電樁。自用充電樁是建設在個人自有車位(庫),為私人用戶提供充電的充電樁。充電樁一般結合停車場(庫)的停車位建設。安裝在戶外的充電樁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安裝在戶內的充電樁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2。
按充電接口數可分為一樁一充和一樁多充。
按充電方式分可分為直流充電樁、交流充電樁和交直流一體充電樁。
現有技術中,充電樁直接是與電網連接的,通過電網輸送電力給汽車進行充電,但是一般充電樁都放置在室外,經常受到太陽的照射,需要進 行內部散熱出來,而陽光的能源不被利用,具有雙重損失。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種能夠避免太陽照射,同比環境下,降低充電樁內部溫度,節約散熱成本,且能夠利用陽光的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
本實用新型是這樣實現的,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包括本體,還包括頂棚、太陽能電池片、蓄電池和支撐桿所述支撐桿豎直安裝在所述本體的頂端中心部位,所述頂棚為弧形面,頂棚的凹弧面中心部位固定在所述支撐桿的頂端,所述頂棚的覆蓋面不小于本體頂部端面面積的3~6倍,所述頂棚的凸弧面上布滿所述太陽能電池片,所述太陽能電池片均與所述蓄電池電連接,所述蓄電池設于所述本體的內腔中。
進一步的,所述支撐桿與本體之間通過螺栓可拆卸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頂棚的凹弧面中心部位通過螺栓可拆卸安裝在所述支撐桿上端。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的優點在于: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合理,通過設置頂棚、太陽能電池片、蓄電池和支撐桿所述支撐桿豎直安裝在所述本體的頂端中心部位,所述頂棚為弧形面,頂棚的凹弧面中心部位固定在所述支撐桿的頂端,所述頂棚的覆蓋面不小于本體頂部端面面積的3~6倍,所述頂棚的凸弧面上布滿所述太陽能電池片,所述太陽能電池片均與所述蓄電池電連接,所述蓄電池設于所述本體的內腔中,頂棚能夠為本體遮擋陽光,從而降低本體內部的溫度,從而節約了大量的散熱所需要的能源和成本,頂棚上設置太陽能電池片,太陽能電池片將陽光轉換成電力能源,直接存儲到蓄電池內,直接供給汽車進行充電,節省大量電力資源和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1為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的結構示意圖。
所述一種帶有太陽能充電功能的充電樁,包括本體10,還包括頂棚20、太陽能電池片30、蓄電池40和支撐桿50所述支撐桿50豎直安裝在所述本體10的頂端中心部位,所述頂棚20為弧形面,頂棚20的凹弧面中心部位固定在所述支撐桿50的頂端,所述頂棚20的覆蓋面不小于本體10頂部端面面積的3~6倍,所述頂棚20的凸弧面上布滿所述太陽能電池片30,所述太陽能電池片30均與所述蓄電池40電連接,所述蓄電池40設于所述本體10的內腔中。
所述支撐桿50與本體10之間通過螺栓可拆卸連接。
所述頂棚20的凹弧面中心部位通過螺栓可拆卸安裝在所述支撐桿50上端。
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合理,通過設置頂棚、太陽能電池片、蓄電池和支撐桿所述支撐桿豎直安裝在所述本體的頂端中心部位,所述頂棚為弧形面,頂棚的凹弧面中心部位固定在所述支撐桿的頂端,所述頂棚的覆蓋面不小于本體頂部端面面積的3~6倍,所述頂棚的凸弧面上布滿所述太陽能電池片,所述太陽能電池片均與所述蓄電池電連接,所述蓄電池設于所述本體的內腔中,頂棚能夠為本體遮擋陽光,從而降低本體內部的溫度,從而節約了大量的散熱所需要的能源和成本,頂棚上設置太陽能電池片,太陽能電池片將陽光轉換成電力能源,直接存儲到蓄電池內,直接供給汽車進行充電,節省大量電力資源和成本。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