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電氣化鐵路牽引變電所,具體是牽引變電所主備電源觸發裝置。
背景技術:
電氣化鐵路牽引變電所承擔著為電力機車不間斷供電的重要任務,在鐵路安全運輸生產中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牽引變電所均要求具有雙電源、雙主變固定備用。現今主備電源的切換由人工實現,操作過程繁瑣,費時費力,且常常因為操作不及時而影響牽引變電所的正常使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牽引變電所主備電源觸發裝置,其用于獲取主電源輸出信號,在主電源輸出斷電信號時產生觸發信號控制備用電源投入使用。
本發明的目的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牽引變電所主備電源觸發裝置,包括電阻R1、比較器A1、比較器A2、二極管D2、可變電阻R5、NE555時基集成電路、整流濾波電路及電源;
所述電阻R1一端與比較器A1的反相輸入端連接;
所述比較器A1同相輸入端接地,其反相輸入端與輸出端之間連接有電阻R2,比較器A1接成反相放大器;
所述整流濾波電路包括二極管D1和電解電容C1,所述二極管D1正極與比較器A1輸出端連接,其負極與比較器A2同相輸入端連接;所述電解電容C1正極連接在二極管D1與比較器A2之間的線路上,其負極接地;
所述可變電阻R5一端與比較器A2的反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與電源連接;
所述二極管D2正極與比較器A2輸出端連接,其負極與NE555時基集成電路連接;
所述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一管腳接地,其第二管腳與第六管腳連接,所述二極管D2負極與NE555時基集成電路連接的部位位于NE555時基集成電路第二管腳與第六管腳之間的線路上;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四管腳和第八管腳均與電源連接,其第五管腳串接電容C2后接地;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三管腳為觸發電平信號輸出端。
進一步的,牽引變電所主備電源觸發裝置,還包括電阻R3和電阻R4,所述電阻R3一端與比較器A2的同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接地;所述電阻R4一端與比較器A2的反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接地。
進一步的,所述比較器A1和比較器A2均采用LM358芯片。
綜上所述,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1)本發明整體結構簡單,使用元器件少,便于實現,成本低,本發明應用時利用主電源輸出斷電信號的有無,由本發明輸出高低電平作為觸發信號來控制備用電源是否投入工作,操作便捷,省時省力,使得備用電源投入工作可采用自動控制的方式實現,能保證備用電源及時的投入工作。
(2)本發明配備有整流濾波電路,本發明在主電源輸出信號正常時,經比較器A1放大的信號由二極管D1和電解電容C1整流濾波后輸送時比較器A2,使得比較器A2接收到的信號為平穩的直流電壓,能提升本發明應用時的穩定性。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并不構成對本發明實施例的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明一個具體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實施例和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本發明的示意性實施方式及其說明僅用于解釋本發明,并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實施例:
如圖1所示,牽引變電所主備電源觸發裝置,包括電阻R1、電阻R3、電阻R4、比較器A1、比較器A2、二極管D2、可變電阻R5、NE555時基集成電路、整流濾波電路及電源。其中,比較器A1和比較器A2均采用LM358芯片。電阻R1一端與比較器A1的反相輸入端連接。比較器A1同相輸入端接地,其反相輸入端與輸出端之間連接有電阻R2,比較器A1接成反相放大器。整流濾波電路包括二極管D1和電解電容C1,二極管D1正極與比較器A1輸出端連接,其負極與比較器A2同相輸入端連接。電解電容C1正極連接在二極管D1與比較器A2之間的線路上,其負極接地。可變電阻R5一端與比較器A2的反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與電源連接。二極管D2正極與比較器A2輸出端連接,其負極與NE555時基集成電路連接。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一管腳接地,其第二管腳與第六管腳連接,二極管D2負極與NE555時基集成電路連接的部位位于NE555時基集成電路第二管腳與第六管腳之間的線路上。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四管腳和第八管腳均與電源連接,其第五管腳串接電容C2后接地,NE555時基集成電路的第三管腳為觸發電平信號輸出端。電阻R3一端與比較器A2的同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接地。電阻R4一端與比較器A2的反相輸入端連接,其另一端接地。
本實施例應用時電阻R1相對連接比較器A1端的另一端外接主電源以獲取主電源的斷電信號,備用電源配備有控制其啟動的控制系統,而該控制系統由本發明NE555時基集成電路第三管腳輸出的觸發信號控制啟動。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