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電池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
背景技術:
目前,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得到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已進入快速發展期。鋰離子電池系統作為整車的核心部件,直接影響到整車的性能表現。電池成組技術為電池系統的核心技術,也是影響整車性能的關鍵技術,電池成組技術的好與壞直接影響電池系統的穩定性和安全可靠性,行業內電池模組的成組制造存在著模塊化程度低、空間利用率低、電氣線路雜亂、電池導熱不均衡等各種問題,大大降低了電池模組以及電池系統的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縮短了電池系統的使用壽命,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旨在提供一種模塊化、空間利用率高、電器線路清楚的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包括上蓋板、匯流排、端板、側板、底板和電池組,所述的電池組由若干個方殼電池單體構成,所述電池單體之間通過匯流排導通,所述的電池組上方設有上蓋板,所述的電池兩端設有端板,所述的電池兩側設有側板,所述電池組下方設置有底板。
其中,若干個電池單體呈矩陣排布,所述電池單體設置為方殼鋰電池。
其中,所述電池單體為方殼鋰電池。
其中,還包括卡板,所述卡板設置于所述上蓋板與所述電池單體之間。
其中,所述卡板上設有卡扣、上蓋板對應卡扣設有卡槽,所述的卡板上的卡扣卡入上蓋板上的卡槽內。
其中,所述卡板對應每個電池單體開設有電池容納槽,卡板扣設于所述電池單體上方。
其中,還包括端絕緣板,所述端絕緣板設置于電池單體與端板之間。
其中,還包括所述側絕緣板,所述側絕緣板設置于所述側板與電池單體之間。
其中,所述底板、所述端板、所述側板相互焊接連接。
其中,所述電池單體之間粘接固定連接。
有益效果:
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包括上蓋板、匯流排、端板、側板、底板和電池組,所述的電池組由若干個方殼電池單體構成,所述電池單體之間通過匯流排導通,所述的電池組上方設有上蓋板,所述的電池兩端設有端板,所述的電池兩側設有側板,所述電池組下方設置有底板。
本實用新型采用模塊化設計,將電池的周圍使用上蓋板、端板、側板和底板固定,采用此新型結構后,可以很好的解決上述問題,用模塊化來提升空間利用,使電路更加規范,擴大離子電池的應用范圍,推動其發展。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的一個視角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的一個視角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的一個視角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的爆炸示意圖。
附圖標記如下:
1——上蓋板、2——卡板、3——匯流排、4——端板、5——端絕緣板、
6——側板、7——側絕緣板、8——底板、9——散熱孔。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實施例1、
一種包覆式電池模組結構,如圖1、圖2、圖3、圖4所示,包括上蓋板1、匯流排3、端板4、側板6、底板8和電池組,所述的電池組由若干個方殼電池單體構成,所述電池單體之間通過匯流排3導通,所述的電池組上方設有上蓋板1,所述的電池兩端設有端板4,所述的電池兩側設有側板6,所述電池組下方設置有底板8。
本實用新型采用模塊化設計,將電池的周圍使用上蓋板1、端板4、側板6和底板8固定,采用此新型結構后,可以很好的解決上述問題,用模塊化來提升空間利用,使電路更加規范,擴大離子電池的應用范圍,推動其發展。
若干個電池單體呈矩陣排布,所述電池單體設置為方殼鋰電池,所述電池單體為方殼鋰電池。
矩陣排布的方殼電池極為節省空間,密集程度高,電池單體之間通過膠粘接連接。
卡板2,所述卡板2設置于所述上蓋板1與所述電池單體之間;所述卡板2上設有卡扣、上蓋板1對應卡扣設有卡槽,所述的卡板2上的卡扣卡入上蓋板1上的卡槽內;所述卡板2對應每個電池單體開設有電池容納槽,卡板2扣設于所述電池單體上方。
卡板2的設計牢固的固定了電池單體,并且電池容納槽的設計使電池之間有縫隙,更利于電池的散熱。
其中,還包括端絕緣板5,所述端絕緣板5設置于電池單體與端板4之間。
側板6還可以設計散熱孔9,方便散熱。
其中,還包括所述側絕緣板7,所述側絕緣板7設置于所述側板6與電池單體之間。絕緣板還可以設計內絕緣圖層,分別位于端板4內側或側板6內側,其能有效的防止電池短路。
其中,所述底板8、所述端板4、所述側板6相互焊接連接。穩固的結構使模塊化組裝更方便。
其中,所述電池單體之間粘接固定連接。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