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裝置包含有:
一基板,其上形成有一凹杯結構,所述凹杯結構具有一基底平臺及環繞所述基底平臺的一弧形側壁;
一發光模塊,其設置于所述基底平臺上;以及
一透鏡結構,其包含有:
一結合部,其結合于所述基板且覆蓋所述凹杯結構;以及
一導光部,其設置于所述結合部上,所述導光部包含有:
一第一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其具有一第一底面及一第一頂面,所述第一底面結合于所述結合部;以及
一第二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其與所述第一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同軸設置,所述第二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具有一第二底面,所述第二底面結合于所述第一頂面;
其中部分由所述發光模塊所發出的光線通過所述弧形側壁反射至所述透鏡結構內,且所述導光部用以將射入所述透鏡結構的光線導引出所述透鏡結構外。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截頂圓錐導光結構進一步具有一第二頂面,所述第一頂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一底面的面積,所述第二底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一頂面的面積,且所述第二頂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二底面的面積。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面的邊緣由所述第二底面的邊緣沿所述第二底面的徑向方向延伸出一第一底面徑向距離,所述第一頂面的邊緣由所述第二底面的邊緣沿所述第二底面的徑向方向延伸出一第一頂面徑向距離,且所述第一底面徑向距離大于所述第一頂面徑向距離。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面徑向距離等于0.2毫米,且所述第一頂面徑向距離等于0.11毫米。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截頂圓錐導光結構進一步具有一第二頂面,所述第一頂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一底面的面積,所述第二底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一頂面的面積,所述第二頂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二底面的面積,且所述導光部進一步包含有:
一第三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其與所述第二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同軸設置,所述第三截頂圓錐導光結構具有一第三底面及一第三頂面,所述第三底面結合于所述第二頂面,所述第三底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二頂面的面積,且所述第三頂面的面積小于所述第三底面的面積。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底面的邊緣由所述第三底面的邊緣沿所述第三底面的徑向方向延伸出一第二底面徑向距離,所述第二頂面的邊緣由所述第三底面的邊緣沿所述第三底面的徑向方向延伸出一第二頂面徑向距離,且所述第二底面徑向距離大于所述第二頂面徑向距離。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底面徑向距離等于0.2毫米,且所述第二頂面徑向距離等于0.11毫米。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面的邊緣、所述第二底面的邊緣及所述第三底面的邊緣共同位于一虛擬球面上。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虛擬球面的半徑等于1.9毫米。
10.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發光模塊的幾何中心通過所述虛擬球面的球心。
11.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虛擬球面的球心共點于所述弧形側壁的幾何中心。
12.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底面的邊緣、所述第二底面的邊緣及所述第三底面的邊緣彼此共軸球面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