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終端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按鍵裝置及移動終端。
背景技術:
目前,智能手機和PDA等移動終端裝置越來越流行。而這些移動終端裝置的按鍵如果較松,在用戶按鍵時會有晃動感,按鍵如果過緊,用戶按鍵時會覺得按鍵回彈力弱,因此,需要將Home鍵調節至合適的松緊度,傳統的方法是將生產的多個Home鍵根據不同高度范圍進行篩選出分組,根據不同的Home鍵高度范圍來選擇對應高度的墊片進行互配,墊片按類型可分為金屬柱、PC片、硅膠片等,這種方法需要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都比較多,返工拆卸會產生不良品、增加成本,同時對供應商生產的這些按鍵的公差標準要求極高,不利于指紋模組及其它配件的批量生產。
技術實現要素:
基于此,有必要提供一種調節方便的按鍵裝置及移動終端。
一種按鍵裝置,包括:
面蓋,所述面蓋具有安裝孔;
按鍵,所述按鍵安裝在所述安裝孔內;
開關,設置在所述按鍵的背面,用以被按壓后產生按壓信號;
固定件,固定連接在所述面蓋背面;
調節螺桿,所述調節螺桿與所述固定件螺紋連接,且所述調節螺桿的抵頂端與所述開關抵頂,所述調節螺桿通過旋進或旋出調節所述抵頂端抵持所述開關的壓力。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安裝孔的內壁上設有抵持部,所述按鍵上設有凸緣,所述抵持部與所述凸緣卡持配合。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固定件包括支撐部及位于所述支撐部兩側的連接部,所述支撐部設置有適配于所述調節螺桿的螺紋孔。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面蓋的背面設置有兩個螺紋孔,所述連接部對應設置有兩個貫穿孔,所述固定件通過穿過所述貫穿孔且螺接于所述螺紋孔的緊固螺釘固定于所述面蓋的背面。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開關為彈性開關。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調節螺桿具有調節端,所述調節端上設有槽體。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調節螺桿的抵頂端具有螺帽,所述螺帽與所述開關抵持接觸。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按鍵內設有按壓電路板和/或指紋傳感器和/或觸控傳感器。
在其中一個實施例中,所述開關設置在所述按鍵的中心位置。
一種移動終端,包括上述按鍵裝置。
上述按鍵裝置,在固定件上螺接有調節螺桿,按鍵背面固定有開關,擰動調節螺桿即可調節開關與調節螺桿抵持的松緊度,以實現按鍵松緊度的調節,整體結構簡單可靠、調節非常便捷,能降低按鍵的公差標準,使得生產出來的按鍵適用性大大提高,其實用性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按鍵裝置實施例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按鍵裝置實施例的側視剖視圖;
圖3為一實施例中調節螺桿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4為一實施例中固定件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便于理解本實用新型,下面將參照相關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更全面的描述。附圖中給出了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方式。但是,本實用新型可以以許多不同的形式來實現,并不限于本文所描述的實施方式。相反地,提供這些實施方式的目的是使對本實用新型的公開內容理解的更加透徹全面。
需要說明的是,當一個元件被認為是“連接”另一個元件,它可以是直接連接到另一個元件或者可能同時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以及類似的表述只是為了說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實施方式。
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和科學術語與屬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實用新型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方式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術語“和/或”包括一個或多個相關的所列項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組合。
請參閱圖1和圖2,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按鍵裝置,包括面蓋100、按鍵200、固定件400、開關300及調節螺桿500;面蓋100具有安裝孔110,按鍵200安裝于安裝孔110,開關300設置在按鍵200的背面,用于被按壓后產生按壓信號,固定件400固定連接在面蓋100的背面,調節螺桿500與固定件400螺紋連接并且調節螺桿500的抵頂端530與開關300抵頂,調節螺桿500通過旋進或旋出調節抵頂端530抵持開關300的壓力,調節螺桿500與開關300調節至合適的抵持接觸程度,實現將按鍵調節至松緊度合適。該按鍵裝置整體結構非常簡單,易操作。
安裝孔110的內壁上設置有抵持部111,按鍵200上設置有凸緣210,抵持111部與凸緣210卡持配合,使得按鍵200不會從面蓋100的正面滑出,按鍵200只能向面蓋100背面方向移動。具體安裝時,先將按鍵200從面蓋100的背面裝入安裝孔110內,再將調節螺桿500穿過螺紋孔430螺接安裝在固定件400上,再將固定件400固定在面蓋100的背面,對調節螺桿500旋進或旋出,按鍵200調節至合適的松緊度后,在調節螺桿500與固定件400的接觸面的縫隙中點上膠水,使調節螺桿500與固定件400進一步固定。按鍵裝置的整體結構簡單、調節過程非常便捷,可避免傳統的采用拆卸更換墊片的方式所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損失,使產線上的按鍵的適用性大大提高,也可以減少篩選設備的投入,降低公差標準。
按鍵200的厚度可設置為小于面蓋100的厚度,該安裝孔110的抵持部111為形成于安裝孔110內壁的一環形臺階,對應的,按鍵200的凸緣210也設置為適配的臺階,抵持部111的直徑稍大于凸緣210的直徑。
當然的,抵持部111也可以是其它形狀的,例如沿安裝孔110的內壁對稱設置有兩個臺階,按鍵200的凸緣為適配的凸臺,按鍵200裝入安裝孔110后,按鍵200的正面與面蓋100的正面處于同一平面。
如圖4所示,在一實施例中,固定件400包括支撐部410及連接部420,連接部420位于支撐部410相對的兩側,支撐部410設置有適配于調節螺桿500的螺紋孔430,連接部420與面蓋100連接,支撐部410橫跨安裝孔110。
固定件400可以通過緊固螺釘450固定在面蓋100的背面,具體的,可以在面蓋100的背面設置有不貫穿面蓋100的兩個螺紋孔,且對稱設置在安裝孔110的兩側,固定件400對應位置設置有兩個貫穿孔或沉孔,貫穿孔或沉孔的與面蓋100螺紋孔的位置對應;或者在面蓋100的背面設置有兩個凸臺120,可以在凸臺120上凸出設置有中空的定位柱121,定位柱121的內壁具有適配于緊固螺釘450的內螺紋。或者固定件400通過粘結、卡扣連接或焊接固定在按鍵200的背面。
固定件400整體呈片狀,螺紋孔430設置在固定件400的中間位置,貫穿孔440關于螺紋孔430對稱設置;開關300設置在按鍵200背面的中心位置,調節螺桿500的中心軸與開關300及按鍵200的中心軸重合,以使開關300與調節螺桿500的接觸面在受擠壓時受力較為均勻。
連接部420與支撐部410之間可以設置形成有臺階的結構,即連接部420為支撐部410向下延伸的,連接部420所在平面與支撐部410所在平面具有一定的距離,如此,使得支撐部410與開關300之間具有更大的容置容置空間,調節螺桿500具有更大的調節空間。
開關300可以采用彈性開關,按鍵200被按壓時,按鍵200背面的彈性開關發生變形而產生按壓信號,釋放按壓后彈性開關由于自身彈性而恢復原始形狀,從而正面方向抵持按鍵200,使按鍵200向正面方向移動至原來的位置。具體的,彈性開關可以是圓形、橢圓形、三角形或十字形的鍋仔片,鍋仔片向固定件400的方向凸出;可以將開關300設置在按鍵200背面的中心位置。當然的,開關300也可以不具有彈性,按鍵200采用具有彈性的按鍵,按壓后按鍵200同樣能恢復至原來狀態。
如圖2、圖3所示,在一實施例中,調節螺桿500具有調節端510,該調節端510上設有槽體511,調節螺桿500可以是單個的具有螺紋的螺桿,調節端510遠離調節螺桿500的抵頂端530。槽體511可以是一個截面呈U形的槽,也可以是一個十字槽,設置槽體511的結構便于擰動調節螺桿500;還可以是在螺桿遠離開關300的一端設置成的多邊形結構,即調節端510橫截面呈多邊形,可以采用適配的工具卡合于調節端510,以便于擰動螺桿。
在一些實施例中,調節螺桿500的抵頂端530具有螺帽520,螺帽520與開關300抵持接觸。槽體511設置在調節端510的端面,固定件400與按鍵200之間的距離大于開關300與螺帽520的厚度之和;較好的,螺帽520頂面的面積大于按鍵200被按壓后開關300與螺帽520的接觸面的面積,以避免螺帽520的邊緣與開關300抵持接觸;遠離螺帽520的端面與開關300抵持接觸,槽體511設置在螺帽520上。
按鍵200內可以設置有按壓電路板和/或指紋傳感器和/或觸控傳感器,按壓電路板用于按鍵被按壓時使得開關與按壓電路板接觸以觸發按壓信號,觸控傳感器用于按鍵被觸摸時實現觸摸控制功能,指紋傳感器用于按鍵被觸摸時可以實現指紋識別功能。
本實用新型還提供移動終端,包括上述按鍵裝置,按鍵裝置可以設置在移動終端具有屏幕的正面、或者側面邊框、或者底殼上。移動終端可以是但不僅限于手機、平板電腦,當然的,也可以應用于指紋識別終端或者具有觸摸屏的照相設備等。
上述的按鍵裝置,在固定件上螺接有調節螺桿,按鍵背面固定有開關,擰動調節螺桿即可調節開關與調節螺桿抵持的松緊度,以實現按鍵松緊度的調節,其整體結構簡單可靠、調節非常便捷,能降低按鍵的公差標準,使得生產出來的按鍵適用性大大提高,其實用性強,同時能減少篩選設備的投入。
以上所述實施例的各技術特征可以進行任意的組合,為使描述簡潔,未對上述實施例中的各個技術特征所有可能的組合都進行描述,然而,只要這些技術特征的組合不存在矛盾,都應當認為是本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實用新型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實用新型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