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產品售賣裝置,具體為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的發展,體育本身所蘊含的巨大經濟功能與價值越來越被人們認同,在發達國家,體育產業(指向社會提供體育產品和體育服務的經營性行業,是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大眾體育和職業體育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新興產業)的發展已經比較成熟。如,在美國體育產業總值超過千億;在其他歐美發達國家,體育產業的產值達到上百億美元;在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以來,伴隨經濟的發展,體育產業也迅猛發展,被譽為我國的“朝陽產業”。體育產業的發展,所帶來的經濟增長在國民生產總值中占據的比例越來越大,體育經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
現提供一種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設計合理,可以對國內比較受歡迎的籃球、足球、網球以及乒乓球進行線上售賣與購買,將該裝置安裝于體育場,可以為人們提供極大的方便,經濟成本低,有助于體育經濟的快速發。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包括:主機、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四號出球機、接球網框、LED顯示屏、出球口以及操作顯示屏,所述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以及四號出球機依次并排固定連接并構成一體件,所述一體件左側設有一主機,所述主機正面設有操作顯示屏,所述操作顯示屏與主機內置的處理器連接,所述處理器分別與儲存器、控制器以及互聯網連接,所述控制器分別與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以及四號出球機電連接,所述、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四號出球機均設有LED顯示屏和與球體大小相對應的出球口。
進一步的,所述的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以及四號出球機內至少包括自動出球裝置和球體存放裝置。
進一步的,所述的所述的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以及四號出球分別對應為乒乓球出球機、網球出球機、足球出球機以及籃球出球機。
進一步的,所述的所述的所述的一號出球機、二號出球機、三號出球機以及四號出球機從左到右依次遞增。
進一步的,所述的LED顯示屏與相對應的出球機內置的自動出球裝置電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的一體件的出球口下方對應設有接球網框。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設計合理,可以對國內比較受歡迎的籃球、足球、網球以及乒乓球進行線上售賣與購買,將該裝置安裝于體育場,可以為人們提供極大的方便,經濟成本低,有助于體育經濟的快速發展。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整體效果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內部系統圖;
圖中:1、主機,2、一號出球機,3、二號出球機,4、三號出球機,5、四號出球機,6、接球網框,7、LED顯示屏,8、出球口,9、操作顯示屏。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包括:主機1、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四號出球機5、接球網框6、LED顯示屏7、出球口8以及操作顯示屏9,所述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以及四號出球機5依次并排固定連接并構成一體件,所述一體件左側設有一主機1,所述主機1正面設有操作顯示屏9,所述操作顯示屏9與主機1內置的處理器連接,所述處理器分別與儲存器、控制器以及互聯網連接,所述控制器分別與、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以及四號出球機5電連接,所述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四號出球機5均設有LED顯示屏7和與球體大小相對應的出球口8;所述的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以及四號出球機5內至少包括自動出球裝置和球體存放裝置;所述的所述的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以及四號出球機5分別對應為乒乓球出球機2、網球出球機3、足球出球機4以及籃球出球機5;所述的所述的所述的一號出球機2、二號出球機3、三號出球機4以及四號出球機5從左到右依次遞增;所述的LED顯示屏7與相對應的出球機內置的自動出球裝置電連接,基于體育經濟的體育產品售賣裝置,設計合理,可以對國內比較受歡迎的籃球、足球、網球以及乒乓球進行線上售賣與購買,將該裝置安裝于體育場,可以為人們提供極大的方便,經濟成本低,有助于體育經濟的快速發展。
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