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的側邊連接,所述減震板30的另一端伸向所述容置空間。本實施例通過在所述左側板11和所述右側板12的側邊上設置所述減震板30,以使限制硬盤在平行于所述左側板11方向上的震動,或者限制硬盤在平行于所述右側板12方向上的震動,從而避免了硬盤震動造成的損壞,進而有效的保護硬盤。具體實施時,所述減震板30的數量及所述減震板30的具體設置位置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設定。在實際應用中,為了使硬盤支架的減震效果較好,通常將所述減震板30分別設置在所述左側板11的兩側和所述右側板12的兩側(如圖1所示),所述減震板30既能防止硬盤震動,又能跟硬盤提供足夠的支撐,從而更好的保護硬盤。
[0058]進一步的,為了提高硬盤支架的防震效果,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減震板和所述固定件均由所述韌性材料制成。由于韌性材料的特性,使得采用所述韌性材料制成的減震板和固定件均具有一定的韌性。當硬盤震動時,與所述硬盤接觸的所述減震板和所述固定件能夠減弱硬盤的震動,較由金屬材料制成的減震板和固定件防震效果更好,從而提高了硬盤支架防震效果。其中,所述韌性材料同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韌性材料,本實施例不做贅述。
[0059]進一步的,為了使減震板具有較佳的防震效果,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減震板的厚度可以為0.3mm?1.0_。也就是說,若所述減震板采用韌性材料制成,那么所述減震板的厚度可以選取0.3mm?1.0mm中的任一值。具體實施時,所述減震板的厚度可以為0.45mm,該尺寸的減震板彈性好且能足夠支撐硬盤,從而使所述減震板的減震效果較佳。
[0060]進一步的,如圖2和圖3所示,為了提升所述固定件的防震效果,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固定件20為柱狀結構,所述柱狀結構端部的半徑大于所述柱狀結構中部的半徑。其中,所述固定件20的結構比不局限于柱狀結構,還可以為夾板結構,具體結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計,本實施例不做具體限定。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柱狀結構的局部半徑減小,可使所述柱狀結構的彈性增大。當通過將所述柱狀結構插入硬盤的通孔內以連接硬盤與硬盤支架時,所述柱狀結構會隨著硬盤的震動發生彈性形變,并將所述硬盤的作用力分解,從而減弱硬盤的震動,進而提升了所述固定件的反震效果。
[0061]進一步的,為了提高硬盤支架的整體性,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減震板、所述左側板、所述右側板、所述支撐板與所述固定件為一體式成型。也就是說,若所述減震板、所述左側板、所述右側板、所述支撐板與所述固定件均采用所述韌性材料制成,那么所述硬盤支架可以通過一次注塑成型工藝注塑,使硬盤支架不但成本低,而且整體性好,外觀美觀。
[0062]進一步的,為了能足夠支撐硬盤,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均為1.0mm?2.0_。由于硬盤具有一定的重量,當將硬盤組裝在硬盤支架上時,需要硬盤支架能夠支撐該重量的硬盤,因此就對硬盤支架的左側板和右側板的厚度有要求。經試驗得出,若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為1.0mm,硬盤支架承載重量為500g的硬盤,此時,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會發生小彎曲;若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為1.5mm,硬盤支架承載重量為500g的硬盤,此時,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不會發生彎曲,具有一定的彈性;若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為2.0mm,硬盤支架承載重量為500g的硬盤,此時,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不會發生彎曲,彈性變小。因此,當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為1.5mm,既能節省資源,又能足夠支撐硬盤,同時具有一定的彈性,方便使用。
[0063]在實際應用中,如圖4和圖5所示,所述硬盤支架可以根據現有的硬盤的尺寸設計規格。而現有的硬盤長*寬的尺寸可分為9.5mm*9.5mm和7.2mm*7.0mm兩種尺寸。根據上述實施例中所述,我們分別采用金屬材料、硬塑料和軟塑料及韌性材料制成的兩種尺寸的硬盤支架進行性能驗證(如圖4和圖5所示,其中,圖4和圖5中的I代表韌性材料硬盤支架、2代表硬塑料和軟塑料硬盤支架、3代表金屬材料硬盤支架)。根據圖中得知,采用韌性材料制成的硬盤支架性能較好。因此,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硬盤支架較現有的防震效果要好,適于實用。
[0064]如圖6所示,本實用新型二實施例提供的電子設備的結構示意圖。如圖6所示,該電子設備包括:設備本體100、硬盤支架200和硬盤300。其中,如圖1、圖2和圖3所示,所述硬盤支架包括:支架本體10和固定件20。所述支架本體10包括左側板11、右側板12和支撐板13,所述左側板11、所述右側板12和所述支撐板13圍成用于容置硬盤的容置空間。所述左側板11和/或所述右側板12由韌性材料制成,所述左側板11和/或所述右側板12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夠發生彈性形變。所述固定件20分別設置在所述左側板11與所述右側板12的內側,且位于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當所述左側板11和/或所述右側板12在外力的作用下向所述容置空間的外側彎曲時,所述固定件20定位所述硬盤;當所述左側板11和/或所述右側板12的外力消失恢復彈性形變時,所述固定件20將所述硬盤與所述硬盤支架連接。其中,如圖6所示,所述設備本體100具有容置空間。所述硬盤支架200設置在所述容置空間內。所述硬盤300位于所述硬盤支架200的容置空間內,且與所述硬盤支架200的固定件20連接。
[0065]具體地,本實施例二中所述的硬盤支架可直接采用上述實施例一提供的所述硬盤支架,具體的實現結構可參見上述實施例一中描述的相關內容,此處不再贅述。
[0066]進一步的,上述實施例中與所述固定件配合使用的硬盤的結構可以有多種,從而以實現所述硬盤與所述硬盤支架多種連接方式。具體的,根據所述固定件的結構決定。具體實施時,如圖6所示,所述固定件20為圓柱狀結構,相應的,所述硬盤300上設有與所述圓柱狀結構20匹配的通孔310,通過所述通孔310與所述圓柱狀結構20配合使用,以連接所述硬盤300和所述硬盤支架200,結構簡單,適于實用。
[0067]其中,上述實施例中所述的電子設備可以包括:臺式一體機或筆記本電腦。
[0068]本實用新型實施例通過設有由韌性材料制成的左側板和/或右側板,使得左側板和/或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夠發生彈性形變,當左側板和/或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向容置空間的外側彎曲時,設置在左側板和右側板上的固定件定位硬盤;當左側板和/或右側板的外力消失恢復彈性形變時,固定件將硬盤與硬盤支架連接。較現有技術操作簡單,便于硬盤的組裝和拆卸。
[0069]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實用新型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
【主權項】
1.一種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 支架本體,所述支架本體包括左側板、右側板和支撐板,所述左側板、所述右側板和所述支撐板圍成用于容置硬盤的容置空間;所述左側板和/或所述右側板由韌性材料制成,所述左側板和/或所述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夠發生彈性形變; 固定件,所述固定件分別設置在所述左側板與所述右側板的內側,且位于所述容置空間內;其中, 當所述左側板和/或所述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向所述容置空間的外側彎曲時,所述固定件定位所述硬盤; 當所述左側板和/或所述右側板的外力消失恢復彈性形變時,所述固定件將所述硬盤與所述硬盤支架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減震板; 所述減震板的一端與所述左側板的側邊連接,所述減震板的另一端伸向所述容置空間;和/或, 所述減震板的一端與所述右側板的側邊連接,所述減震板的另一端伸向所述容置空間。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板和所述固定件均由所述韌性材料制成。
4.根據權利要求2或3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板的厚度為0.3mm?1.0mm0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為柱狀結構,所述柱狀結構端部的半徑大于所述柱狀結構中部的半徑。
6.根據權利要求2或3或5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板、所述左側板、所述右側板、所述支撐板與所述固定件為一體式成型。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硬盤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側板和所述右側板的厚度均為 1.0mm ?2.0mnin
8.一種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 設備本體,所述設備本體具有容置空間; 上述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硬盤支架,所述硬盤支架設置在所述容置空間內; 硬盤,所述硬盤位于所述硬盤支架的容置空間內,且與所述硬盤支架的固定件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中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為圓柱狀結構,相應的, 所述硬盤上設有與所述圓柱狀結構匹配的通孔,通過所述通孔與所述圓柱狀結構配合使用,以連接所述硬盤和所述硬盤支架。
10.根據權利要求9中所述的電子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設備本體包括:臺式一體機或筆記本電腦。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硬盤支架及電子設備,涉及電子設備領域,達到的目的是降低了硬盤組裝和拆卸的復雜度,使操作方便簡單。主要采用的技術方案為:硬盤支架包括:支架本體和固定件。支架本體包括左側板、右側板和支撐板,左側板、右側板和支撐板圍成用于容置硬盤的容置空間。左側板和/或右側板由韌性材料制成,左側板和/或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能夠發生彈性形變。固定件分別設置在左側板與右側板的內側,且位于容置空間內。其中,當左側板和/或右側板在外力的作用下向容置空間的外側彎曲時,固定件定位硬盤;當左側板和/或右側板的外力消失恢復彈性形變時,固定件將硬盤與硬盤支架連接。
【IPC分類】G06F1-18
【公開號】CN204423275
【申請號】CN201520088613
【發明人】張春筍, 那志剛
【申請人】聯想(北京)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6月24日
【申請日】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