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電路板,更具體地說是指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
背景技術:
很多控制器帶有數碼顯示屏,同時控制器上還帶有多個操作按鍵以及多個獨立的發光二極管。如圖1所示,而在電路設計上,一般使用單片機作為控制中心,將數碼顯示屏、操作按鍵、發光二極管等器件連接起來,成為一個可編程的控制系統。
為了降低成本,數碼屏、發光二極管和按鍵電路都使用單片機端口復用掃描電路,以減少對單片機端口的需求,而數碼顯示屏、操作按鍵、發光二極管在與單片機連接時,有很多交叉的線路,在PCB布板時需要使用大量的跳線才能實現,甚至可能需要雙面板才能實現,導致成本太高。
因此,有必要設計一種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實現控制電路簡單化,減少相同功能的PCB板布線使用的跳線,控制電路板上會減少一個芯片的安裝,降低了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提高了生產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包括電路板本體、主控芯片以及發光器件,所述主控芯片安裝在所述電路板本體內,且所述發光器件呈陣列布置在所述電路板本體上。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所述主控芯片通過貼片安裝在所述電路板本體內。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所述主控芯片通過綁定在所述電路板本體內。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所述電路板本體上設有若干個輸出引腳,所述輸出引腳與所述主控芯片連接。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若干個所述輸出引腳呈一字型布置在所述電路板本體上。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所述電路板本體上設有限流電阻,且所述限流電阻分別與所述主控芯片以及所述輸出引腳連接。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為:所述發光器件為發光二極管。
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的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通過將主控芯片安裝在電路板本體內,將數碼屏與主控芯片合成一體,減少一個芯片的安裝,降低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提高生產效率,輸出引腳與主控芯片連接,使輸出引腳成為可編程控制的引腳,實現控制電路簡單化,減少相同功能的PCB板布線使用的跳線。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的控制器的結構框圖;
圖2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提供的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的主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具體實施例提供的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的結構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更充分理解本發明的技術內容,下面結合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一步介紹和說明,但不局限于此。
如圖2~3所示的具體實施例,本實施例提供的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可以運用在LED數碼顯示屏內,實現控制電路簡單化,減少相同功能的PCB板布線使用的跳線,控制電路板上會減少一個芯片的安裝,降低了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提高了生產效率。
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包括電路板本體1、主控芯片2以及發光器件4,主控芯片2安裝在電路板本體1內,且發光器件4呈陣列布置在電路板本體1上。
通過將主控芯片2安裝在電路板本體1內,將數碼屏與主控芯片2合成一體,減少一個芯片的安裝,降低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提高生產效率。
在本實施例中,主控芯片2通過貼片安裝在電路板本體1內,該主控芯片2為裸片的單片機。
于其他實施例,上述的主控芯片2通過綁定在電路板本體1內,該主控芯片2為封裝片的單片機。
更進一步的,電路板本體1上設有若干個輸出引腳3,輸出引腳3與主控芯片2連接,以使得輸出引腳3成為主控芯片2的一個控制引腳,對主控芯片2進行編程后,控制輸出引腳3,使得輸出引腳3成為可編程控制的引腳。
若干個輸出引腳3呈一字型布置在電路板本體1上。具體的,電路板本體1的兩側都設有輸出引腳3,且上述的主控芯片2以及發光器件4分別置于電路板本體1的兩側的輸出引腳3之間,這樣可以使得整個電路板本體1上的零件更加緊湊,降低了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
另外,電路板本體1上設有限流電阻5,且限流電阻5分別與主控芯片2以及輸出引腳3連接,限流電阻5起到保護發光器件4的作用。
在本實施例中,限流電阻5外置于主控芯片2;于其他實施例,上述的限流電阻5可以內置于主控芯片2或者在電路板本體1上不設置限流電阻5。
另外,每兩個與輸出引腳3連接的主控芯片2的端口之間通過發光器件4連接。通過主控芯片2對輸出引腳3進行編程控制,以控制發光器件4顯示對應的內容。
在本實施例中,發光器件4為發光二極管。
另外,于其他實施例,上述的發光器件4可以為雙色二極管等其他發光器件4。
上述的帶LED數碼顯示的控制電路板,通過將主控芯片2安裝在電路板本體1內,將數碼屏與主控芯片2合成一體,減少一個芯片的安裝,降低控制電路板的材料成本,提高生產效率,輸出引腳3與主控芯片2連接,使輸出引腳3成為可編程控制的引腳,實現控制電路簡單化,減少相同功能的PCB板布線使用的跳線。
上述僅以實施例來進一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內容,以便于讀者更容易理解,但不代表本發明的實施方式僅限于此,任何依本發明所做的技術延伸或再創造,均受本發明的保護。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