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燈條測試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
背景技術:
燈條是燈帶的另外一種叫法,也是因其形狀而得名。就跟中國的象形字一樣,取其形狀再加上相關聯的材料而得。常見的稱謂有長城燈條、LED燈條、LED軟光條、光條、FPC燈條等。燈條具有發光色彩艷麗,混色均勻,不易損壞,外形美觀,安全可靠,安裝簡單等特點。在燈條的生產廠家,生產出燈條后,會經過一系列的測試檢驗,然后將合格產品投入市場進行銷售。關于LED燈條的測試,有關于燈條外形測試的設備,在進行燈條檢測時需要使用燈條工裝進行燈條測試,測試工裝需要根據產品實際測試點進行制作,并且更換過程中需要換線和連接接頭,過程需要30min左右,而且存放測試工裝的位置比較集中,便于管理,放在距離線體5M左右的工裝庫,但是該線體線長50-60M,人員走動每次需要100M左右的距離,轉產效率明顯降低。在現有的技術中,每套測試工裝需要根據實際產品測試位置點進行制作,每種產品(不同品牌的產品測試間距都有差別),需要更換不同的測試工裝,調試繁瑣,調試時需要接線和插線,針對不同產品,測試產品參數不同,需要不同的接線方式,測試數據不準確有質量隱患,由于經常插拔線束,測試接頭部分和線材部分都需要彎折,對于精度較高的測試設備,輸出數據有數據偏差等質量隱患,為此,我們提出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在現有的技術中,每套測試工裝需要根據實際產品測試位置點進行制作,每種產品(不同品牌的產品測試間距都有差別),需要更換不同的測試工裝,調試繁瑣,調試時需要接線和插線,針對不同產品,測試產品參數不同,需要不同的接線方式,測試數據不準確有質量隱患,由于經常插拔線束,測試接頭部分和線材部分都需要彎折,對于精度較高的測試設備,輸出數據有數據偏差等質量隱患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包括底板,所述底板的底部左右兩側設置有翻邊,所述底板的外壁套接有U型滑塊,所述U型滑塊的內腔左右兩側對稱開有與翻邊相配合的滑槽,所述U型滑塊的左側安裝有定位螺栓,所述定位螺栓的右側貫穿U型滑塊的左側延伸至滑槽的內腔左側,所述U型滑塊的右側套接有撞針固定板,所述撞針固定板上安裝有撞針,所述撞針固定板上開有測試孔,所述測試孔的底部貫穿U型滑塊和撞針固定板的底部,所述測試孔位于撞針的左側。
優選的,所述U型滑塊的左側壁上開有與定位螺栓相配合的螺栓孔。
優選的,所述底板上縱向均勻開有安裝孔。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采用滑塊式導軌固定方式,一端通過緊固螺栓緊固,另一段端有左右雙測試孔變換極限位置,滿足不同間距位置調整,節省成本,減少制造工裝費用,節省調整時間,方便調試,進而減少因為更換工裝和保存周轉過程中的線損與針損問題。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右視圖。
圖中:1底板、2撞針固定板、3撞針、4翻邊、5測試孔、6 U型滑塊、7滑槽、8定位螺栓。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燈條測試萬用工裝,包括底板1,所述底板1的底部左右兩側設置有翻邊4,所述底板1的外壁套接有U型滑塊6,所述U型滑塊6的內腔左右兩側對稱開有與翻邊4相配合的滑槽7,所述U型滑塊6的左側安裝有定位螺栓8,所述定位螺栓8的右側貫穿U型滑塊6的左側延伸至滑槽7的內腔左側,所述U型滑塊6的右側套接有撞針固定板2,所述撞針固定板2上安裝有撞針3,所述撞針固定板2上開有測試孔5,所述測試孔5的底部貫穿U型滑塊6和撞針固定板2的底部,所述測試孔5位于撞針3的左側。
其中,所述U型滑塊6的左側壁上開有與定位螺栓8相配合的螺栓孔,便于定位螺栓8的緊固定位,所述底板1上縱向均勻開有安裝孔,便于對底板1的固定安裝。
工作原理:通過底板1上的安裝孔將該工裝安裝在測試設備上,當進行測試時,將燈條放置在撞針3上,即可進行測試,當更換測試燈條時,松動定位螺栓8,滑動U型滑塊6,底板1上的翻邊4與U型滑塊6上的滑槽7相配合,使得撞針3的位置能夠調整,撞針3的位置滿足燈條的測試間距時,擰緊定位螺栓8,實現對U型滑塊6的定位,U型滑塊6的另一端有兩組測試孔5,可以使得撞針3能夠變換極限位置,然后即可進行不同燈條的測試。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