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一種減震支座,屬于機械設備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減震支座,指附設有減小地震力的減震器而具有減震和抗震功能的支座。
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號為:CN201110048202.X的一種彈性體減震支架總成,它由板簧限位支架和通過連接件固定在該支架上的彈性體減震支座構成。采用這種結構,通過彈性體減震支座的作用保證了原有的減震效果和下限位功能,同時優化了原有減震支座彈性體的受力,提高了使用壽命,裝配、維修簡單;其次板簧限位支架承擔限位功能,當車輛重載V桿受力變形過大時能輔助V桿受力、V桿失效后本發明的板簧限位支架能輔助V桿起到橫向定位作用,使車輛繼續行駛,從而極大提高了V桿和整車可靠性。但是其不足之處在于抗壓性低,無法起到旋轉和穩固方向的作用。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減震支座,以解決上述設備抗壓性低,無法起到旋轉和穩固方向的作用的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減震支座,其結構包括四氧板、下滑移箱、固定螺栓、支座頂板、球冠襯板、鋼頂、彈性元件、中支架、板簧件、通風口、旋轉圓盤、加固件,所述四氧板與下滑移箱活動連接,所述固定螺栓與支座頂板相連接,所述球冠襯板與鋼頂固定連接,所述彈性元件與中支架相連接,所述板簧件與通風口活動連接,所述旋轉圓盤與加固件相連接,所述旋轉圓盤由輪廓、制動盤、活塞層、摩擦片、卡鉗、滾輪組成,所述輪廓與制動盤相連接,所述活塞層上方設有摩擦片與卡鉗,所述卡鉗與滾輪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下滑移箱與固定螺栓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支座頂板與球冠襯板。
進一步地,所述鋼頂與彈性元件活動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中支架與板簧件活動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通風口與旋轉圓盤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加固件下方設有旋轉圓盤與四氧板。
進一步地,所述震動支座為金屬制成。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設有旋轉圓盤,通過輪廓使旋轉圓盤轉動,由制動盤上的卡鉗來決定震動所要旋轉及固定的方位,從而提高產品的適用性。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震動支座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震動支座的下部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旋轉圓盤示意圖。
圖中:四氧板-1、下滑移箱-2、固定螺栓-3、支座頂板-4、球冠襯板-5、鋼頂-6、彈性元件-7、中支架-8、板簧件-9、通風口-10、旋轉圓盤-11、輪廓-111、制動盤-112、活塞層-113、摩擦片-114、卡鉗-115、滾輪-116、加固件-12。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減震支座,其結構包括四氧板1、下滑移箱2、固定螺栓3、支座頂板4、球冠襯板5、鋼頂6、彈性元件7、中支架8、板簧件9、通風口10、旋轉圓盤11、加固件12,所述四氧板1與下滑移箱2活動連接,所述固定螺栓3與支座頂板4相連接,所述球冠襯板5與鋼頂6固定連接,所述彈性元件7與中支架8相連接,所述板簧件9與通風口10活動連接,所述旋轉圓盤11與加固件12相連接,所述旋轉圓盤11由輪廓111、制動盤112、活塞層113、摩擦片114、卡鉗115、滾輪116組成,所述輪廓111與制動盤112相連接,所述活塞層113上方設有摩擦片114與卡鉗115,所述卡鉗115與滾輪116相連接。
本專利所說的制動盤112是盤式制動器的摩擦偶件,具有作為構件所需要的強度和剛度,所述摩擦片114是芯片和摩擦襯片組成的組件。
當使用者想使用本專利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四氧板的下滑移箱上的板簧件帶動固定螺栓進行工作;轉動制動盤使旋轉圓盤旋轉所要固定的方向,然后由卡鉗來穩固方位,當物體壓在鋼頂上,支架即可支撐。
本實用新型的四氧板1、下滑移箱2、固定螺栓3、支座頂板4、球冠襯板5、鋼頂6、彈性元件7、中支架8、板簧件9、通風口10、旋轉圓盤11、輪廓111、制動盤112、活塞層113、摩擦片114、卡鉗115、滾輪116、加固件12,部件均為通用標準件或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曉的部件,其結構和原理都為本技術人員均可通過技術手冊得知或通過常規實驗方法獲知,本實用新型的解決問題是抗壓性低,無法起到旋轉和穩固方向,及準確固定、減震的效果,本實用新型通過上述部件的互相組合,設有旋轉圓盤,通過輪廓使旋轉圓盤轉動,由制動盤上的卡鉗來決定震動所要旋轉及固定的方位,從而提高產品的適用性。
旋轉圓盤(11)上設有輪廓(111),所述制動盤(112)設有活塞層(113),所述摩擦片(114)與卡鉗(115),所述滾輪(116)與輪廓(111)相連接。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