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換擋手搖器,尤其涉及一種雙軸齒輪推拉換擋手搖器。
背景技術:
換擋手搖器主要用于實現不同工位的動作,目前現有的主要為撥叉式結構,采用撥叉式方式進行換擋存在換擋不是很平穩的問題,因此如何改進以使得換擋更加平穩很有必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雙軸齒輪推拉換擋手搖器,具有換擋平穩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雙軸齒輪推拉換擋手搖器,其創新點在于:所述手搖器包括主齒輪線輪組、與所述主齒輪線輪組齒輪嚙合的換擋傳動齒輪組,所述主齒輪線輪組包括中心軸線水平設置的連接軸、左右對稱設置且中心軸線與連接軸中心軸線重合的第一線輪組和第二線輪組,所述第一線輪組包括過渡配合在所述連接軸上的第一撥叉、與所述第一撥叉分別過渡配合的第一線輪和第一主齒輪,所述第一撥叉上設置有供所述第一線輪和所述第一主齒輪配合的第一容納腔,所述第一線輪相對所述第一主齒輪遠離所述第二線輪組;所述第二線輪組包括包括過渡配合在所述連接軸上的第二撥叉、與所述第二撥叉分別過渡配合的第二線輪和第二主齒輪,所述第二撥叉上設置有供所述第二線輪和所述第二主齒輪配合的第二容納腔,所述第二線輪相對所述第二主齒輪遠離所述第一線輪組;所述換擋傳動齒輪組包括與所述連接軸中心軸線平行設置的傳動軸、設置在該傳動軸芯部且與所述傳動軸固連的換擋軸、設置在所述換擋軸上與第一主齒輪或者第二主齒輪配合的第三齒輪。
優選的,所述第一線輪組上設置有第一彈簧座、設置在所述第一彈簧座上的第一彈簧制動組件。
優選的,所述第二線輪組上設置有第二彈簧座、設置在所述第二彈簧座上的第二彈簧制動組件。
優選的,所述換擋軸包括分別位于所述第三齒輪左右兩端的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所述第三齒輪上第三齒輪內壁上設置有位于所述第一連接部和所述第二連接部之間的定位凸起,所述定位凸起與所述第三齒輪為一體結構。
優選的,所述傳動軸與所述換擋軸過盈配合或者固定連接。
優選的,所述傳動軸上設置有其他部件配合的連接部分。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通過采用上述結構,利用主齒輪線輪組、換擋傳動齒輪組采用齒輪嚙合實現換擋平穩過渡。動作時通過控制傳動軸左右運動,從而帶動第三齒輪左右運動,從而實現第第三齒輪與第一主齒輪或者第二主齒輪配合。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雙軸齒輪推拉換擋手搖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連接軸、2-第一撥叉、3-第一線輪、4-第一主齒輪、5-第一容納腔、6-第二撥叉、7-第二線輪、8-第二主齒輪、9-第二容納腔、10-傳動軸、11-第三齒輪、12-第一彈簧座、13-第一彈簧制動組件、14-第二彈簧座、15-第二彈簧制動組件、16-第一連接部、17-第二連接部、18-連接部分。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的一種雙軸齒輪推拉換擋手搖器包括主齒輪線輪組、與主齒輪線輪組齒輪嚙合的換擋傳動齒輪組,主齒輪線輪組包括中心軸線水平設置的連接軸1、左右對稱設置且中心軸線與連接軸1中心軸線重合的第一線輪3組和第二線輪7組,第一線輪3組包括過渡配合在連接軸1上的第一撥叉2、與第一撥叉2分別過渡配合的第一線輪3和第一主齒輪4,第一撥叉2上設置有供第一線輪3和第一主齒輪4配合的第一容納腔5,第一線輪3相對第一主齒輪4遠離第二線輪7組。第二線輪7組包括包括過渡配合在連接軸1上的第二撥叉6、與第二撥叉6分別過渡配合的第二線輪7和第二主齒輪8,第二撥叉6上設置有供第二線輪7和第二主齒輪8配合的第二容納腔9,第二線輪7相對第二主齒輪8遠離第一線輪3組。換擋傳動齒輪組包括與連接軸1中心軸線平行設置的傳動軸10、設置在該傳動軸10芯部且與傳動軸10固連的換擋軸、設置在換擋軸上與第一主齒輪4或者第二主齒輪8配合的第三齒輪11。通過采用上述結構,利用主齒輪線輪組、換擋傳動齒輪組采用齒輪嚙合實現換擋平穩過渡。動作時通過控制傳動軸10左右運動,從而帶動第三齒輪11左右運動,從而實現第第三齒輪11與第一主齒輪4或者第二主齒輪8配合。
為了提供一定的預緊力,上述的第一線輪3組上設置有第一彈簧座12、設置在第一彈簧座12上的第一彈簧制動組件13,第二線輪7組上設置有第二彈簧座14、設置在第二彈簧座14上的第二彈簧制動組件15。為了便于換擋軸的裝配和便于第三齒輪11定位,換擋軸包括分別位于第三齒輪11左右兩端的第一連接部16和第二連接部17,第三齒輪11上第三齒輪11內壁上設置有位于第一連接部16和第二連接部17之間的定位凸起,定位凸起與第三齒輪11為一體結構。為了便于傳力,傳動軸10與換擋軸過盈配合或者固定連接。為了便于傳動軸10與其他部件連接,傳動軸10上設置有其他部件配合的連接部分18。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