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集成灶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實用型汽車制動軟管。
背景技術:
眾所周知,涉車對于汽車安全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汽車剎車踏板在方向盤下面,踩住剎車踏板,則使剎車杠桿聯動受壓并傳至到剎車鼓上的剎車片卡住剎車輪盤,使汽車減速或停止運行。汽車手動剎車是在排擋旁,連于剎車杠。常見的還有自行車剎車,它是靠固定在車架上的桿狀制動器或者盤裝抱剎制動器等來進行減速,正是由于這些裝置,使得車輛可以及時停下,保證了安全性,汽車制動軟管,是使用在汽車制動系統中的零部件,其主要作用是在汽車制動中傳遞制動介質,保證制動力傳遞到汽車制動蹄或制動鉗產生制動力,從而使制動隨時有效,集成灶,行業里亦稱作環保灶或集成環保灶,由于現在的制動軟管在制動時不能很好的傳遞制動力,影響制動效果,而且不能及時方便的回復。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以上問題,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實用型汽車制動軟管,制動效果好,可以有效傳遞制動力,同時提高了使用壽命,且具有自動復位的功能,可以有效解決背景技術中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實用型汽車制動軟管,包括軟管主體和移動輪,所述軟管主體內部上下兩端分別設置有第一移動凹槽和第二移動凹槽,所述移動輪通過安裝在第一移動凹槽和第二移動凹槽內完成移動,所述移動輪設置在軟管主體內部,所述移動輪兩側分別連接有第一彈性推桿和第二彈性推桿,所述第一彈性推桿和第二彈性推桿內部分別設置有第一彈簧、第二彈簧,所述第一彈性推桿和第二彈性推桿另一端分別連接有第一連接頭、第二連接頭,所述第一連接頭、第二連接頭內部分別設置有第一安裝孔、第二安裝孔,所述第一安裝孔、第二安裝孔內壁采用螺紋結構。
作為本發明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軟管主體外部套有一層保護套,所述保護套和軟管主體均采用橡膠材料。
作為本發明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軟管主體最外層設置有一層編織層,所述編織層通過膠水粘貼在保護套表面。
作為本發明一種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第一連接頭、第二連接頭均采用不銹鋼材料,且第一連接頭和第二連接頭、第一彈性推桿和第二彈性推桿均采用完全相同的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實用型汽車制動軟管,通過設置完全相同的第一連接頭、第二連接頭,使得其不受安裝方式的限制,可任意安裝,同時通過設置移動輪,利用其在第一移動凹槽和第二移動凹槽自由移動,方便制動力的傳遞,且通過設置第一彈性推桿和第二彈性推桿,完成制動力的傳遞,且通過第一彈簧、第二彈簧,利用其記憶性,可以及時有效地完成制動和自動復位。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軟管主體截面結構示意圖。
圖中:1-軟管主體;2-移動輪;3-第一移動凹槽;4-第二連接頭;5-第二安裝孔;6-第一安裝孔;7-第一彈性推桿;8-第二彈性推桿;9-第一移動凹槽;10-第二移動凹槽;11-第二彈簧;12-編織層;13-保護套;14-第一彈簧。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
請參閱圖1和圖2,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實用型汽車制動軟管,包括軟管主體1和移動輪2,所述軟管主體1內部上下兩端分別設置有第一移動凹槽3和第二移動凹槽10,所述移動輪2通過安裝在第一移動凹槽9和第二移動凹槽10內完成移動,所述移動輪2設置在軟管主體1內部,所述移動輪2兩側分別連接有第一彈性推桿7和第二彈性推桿8,所述第一彈性推桿7和第二彈性推桿8內部分別設置有第一彈簧14、第二彈簧11,所述第一彈性推桿7和第二彈性推桿8另一端分別連接有第一連接頭3、第二連接頭4,所述第一連接頭3、第二連接頭4內部分別設置有第一安裝孔6、第二安裝孔5,所述第一安裝孔6、第二安裝孔5內壁采用螺紋結構。
所述軟管主體1外部套有一層保護套13,所述保護套13和軟管主體1均采用橡膠材料,所述軟管主體1最外層設置有一層編織層12,所述編織層12通過膠水粘貼在保護套13表面,所述第一連接頭3、第二連接頭4均采用不銹鋼材料,且第一連接頭3和第二連接頭4、第一彈性推桿7和第二彈性推桿8均采用完全相同的結構。
本發明的工作原理:利用第一連接頭3和第二連接頭4以及內部的第一安裝孔6、第二安裝孔5,將該制動軟管固定安裝,在進行制動時,第一彈性推桿7接收到制動力,第一彈性推桿7開始壓縮,壓縮之后由于第一彈簧14的作用,使得其開始伸展,從而推動移動輪2的移動,在移動輪2的推動下,實現對第二彈性推桿8的壓縮,從而完成制動力的傳遞,完成之后,由于第二彈性推桿8處于壓縮狀態,在彈力作用下復位,一邊再次制動;
且利用保護套13和編織層12可以有效地保護軟管,且不必浸沒在液壓油中,大大提高其使用壽命。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