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摩托車發動機。
背景技術:
如圖1所示為現有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包括缸體10和氣缸頭20,氣缸頭20包括氣門室30,氣門室30通過氣門室蓋40封閉。氣缸頭是摩托車發動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零件,其作用是形成氣缸的工作容積和為活塞運動導向,在高溫、高壓、潤滑不良、交變載荷和腐蝕等條件下工作。氣缸頭溫度較高,因此容易造成過熱,現有技術的冷卻方式通常是增加冷卻面積,保證散熱充分,在其外表面鑄有許多散熱片,并有大量的支撐筋。但是,上述技術方案使得氣缸頭加工復雜程度提高,加工成本較高,且由于氣缸頭面積有限,散熱效果有限。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為了解決現有技術的問題,提供了一種散熱效果較好,有效降低生產成本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
具體技術方案如下:摩托車發動機結構,包括缸體和氣缸頭,氣缸頭設置在缸體上,氣缸頭上設有氣門室和散熱體,氣門室具有開口部,散熱體與開口部連接,所述散熱體包括連接部和散熱部,連接部與所述開口部連接,所述散熱部與連接部連接,散熱部包括主體和散熱片,散熱片環繞主體設置,主體中部設有盲孔,所述散熱片設置在主體外側且沿盲孔軸向分布,多片散熱片平行且間隔設置,所述連接部上設有通孔,通孔分別與盲孔和開口部連通,所述連接部一側設有第一安裝部,第一安裝部外側設有第一外螺紋,開口部內側設有第一內螺紋,連接部與開口部通過螺紋連接。
以下為本實用新型的附屬技術方案。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連接部一側設有第二安裝部,第二安裝部具有第二內螺紋,所述主體一端設有第二外螺紋,主體與連接部通過螺紋連接。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連接部與主體之間設有密封墊,密封墊位于第二安裝部中。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連接部外側設有操作部,操作部由多塊弧形板間隔設置形成。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散熱片設有弧形凹槽,多塊散熱片的弧形凹槽位于同一直線。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通過散熱體能夠有效增加氣缸頭中高溫氣體的流動路徑,并配合散熱片提升散熱效果,避免氣缸頭過熱;同時,散熱體能夠根據發動機安裝空間和性能進行更換,使用更靈活;此外,能夠降低氣缸頭的加工復雜度,降低加工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現有技術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摩托車發動機散熱體的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摩托車發動機散熱體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例對本實用新型的實質性特點和優勢作進一步的說明,但本實用新型并不局限于所列的實施例。
如圖2和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包括缸體和氣缸頭1,氣缸頭1設置在缸體上。氣缸頭上設有氣門室11和散熱體2,氣門室11具有開口部111,散熱體2與開口部111連接。所述散熱體2包括連接部21和散熱部22,連接部21與所述開口部111連接,所述散熱部22與連接部21連接。散熱部22包括主體3和散熱片4,散熱片4環繞主體3設置。主體3中部設有盲孔31,即一端開口,另一端封閉的孔洞。所述散熱片4設置在主體3外側且沿盲孔31軸向分布,多片散熱片4平行且間隔設置,所述連接部21上設有通孔211,通孔211分別與盲孔31和開口部111連通。所述連接部21一側設有第一安裝部211,第一安裝部212外側設有第一外螺紋213,開口部111內側設有第一內螺紋112,連接部21與開口部111通過螺紋連接。上述技術方案中,氣門室中的高溫氣體能夠通過開口部111經連接部進入散熱體的盲孔中,然后返回至氣門室中;高溫氣體通過在盲孔中流動,能夠增長流動路徑,通過散熱片將熱量散發,有效降低溫度,避免氣缸頭過熱。此外,通過連接部與氣缸頭的螺紋連接,能夠便于散熱體與氣缸頭的組裝和分離,可根據發動機的安裝空間和性能,適配不同的散熱體。
如圖2和圖3所示,進一步的,所述連接部21一側設有第二安裝部214,第二安裝部214具有第二內螺紋215,所述主體3一端設有第二外螺紋32,主體3與連接部21通過螺紋連接,從而便于主體3與連接部21的分離或連接,能夠根據散熱要求更換不同主體。所述連接部21與主體3之間設有密封墊5,密封墊5位于第二安裝部中,從而提升連接部與主體之間的密封性。所述連接部21外側設有操作部6,操作部6由多塊弧形板61間隔設置形成,工人在安裝時,可握持操作部進行旋擰,從而提升拆裝效率。所述散熱片4設有弧形凹槽41,多塊散熱片4的弧形凹槽41位于同一直線,從而形成散熱通道,冷卻氣流能夠通過散熱通道,加強散熱效果。
本實施例的摩托車發動機結構通過散熱體能夠有效增加氣缸頭中高溫氣體的流動路徑,并配合散熱片提升散熱效果,避免氣缸頭過熱;同時,散熱體能夠根據發動機安裝空間和性能進行更換,使用更靈活;此外,能夠降低氣缸頭的加工復雜度,降低加工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較佳實施例僅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