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谷物清選機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
背景技術:
“谷物”涵蓋的范圍較廣,包括大米、小麥、小米、大豆等及其它雜糧。谷類包括大米、小麥、小米、大豆等,主要是植物種子和果實。是許多亞洲人民的傳統主食。谷類的無機鹽的含量為1.5%左右,其中主要是磷和鈣。此外,還含有較多的鎂。谷類的無機鹽也大都集中在谷皮和糊粉層,粗制的米和面由于保留了部分軼皮,無機鹽的含量較精制的高。谷類所含的鈣和磷,絕大部分以植酸鹽形式存在,植酸鹽不易為機體吸收利用。谷類中含碳水化物不但量多(約70-80%),而且大部分是淀粉。谷類的淀粉按其分子結構分為直鏈淀粉和支鏈淀粉兩種,由于二者的溶解度、粘度、易消化程度的差別,就直接影響它們的加工特點與食用風味。谷物生產時因大小顆粒不同需要進行清選,現有清選裝置結構復雜,清選時其癟殼不能去除,為此,我們提出一種更實用的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結構復雜和清選時其癟殼不能去除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包括儲料斗、隔離槽、一級篩網和分散毛刷,所述儲料斗的底側安裝有分散輥,且分散輥的底側設置有離心轉盤,所述離心轉盤和旋轉軸相連接,且旋轉軸的底端固定有電動機,所述隔離槽安置于旋轉軸的外側,且隔離槽的左端設置有殼類放置板,所述一級篩網鑲嵌于隔離槽的右端,且一級篩網的右端和擋板相連接,所述一級篩網的底側安裝有二級篩網,且二級篩網的左端鑲嵌有固定桿,所述二級篩網的底側安裝有傳送裝置,所述分散毛刷安置于分散輥的內側,且分散輥的兩端連接有皮帶。
優選的,所述儲料斗呈漏斗狀結構。
優選的,所述分散輥設置有兩個,且關于儲料斗中軸線對稱。
優選的,所述擋板為可旋轉裝置,且旋轉角度為0-90°。
優選的,所述二級篩網為圓弧狀結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結構簡單新穎,通過漏斗狀的儲料斗可實現集中下料,并且谷物在經過分散輥時,會由分散毛刷將粘附在一起的谷物分離,當谷物落到離心轉盤上時,因離心力的作用使得較輕的谷物癟殼被分離到殼類放置板,使得清選時谷物不會混雜癟殼,谷物在一級篩網上進行清選時,可自由調節擋板的角度,保證谷物不會落到一級篩網外側,當初級清選完成后,圓弧狀的二級篩網,可使谷物聚集在一起,進行二次清選,通過固定桿的伸縮可使二級篩網準確接住谷物,大大提高了清選的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分散棍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1、儲料斗,2、分散輥,3、離心轉盤,4、隔離槽,5、殼類放置板,6、旋轉軸,7、電動機,8、一級篩網,9、擋板,10、二級篩網,11、固定桿,12、傳送裝置,13、分散毛刷,14、皮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包括儲料斗1、分散輥2、離心轉盤3、隔離槽4、殼類放置板5、旋轉軸6、電動機7、一級篩網8、擋板9、二級篩網10、固定桿11、傳送裝置12、分散毛刷13和皮帶14,儲料斗1的底側安裝有分散輥2,且分散輥2的底側設置有離心轉盤3,分散輥2設置有兩個,且關于儲料斗1中軸線對稱,使分散效果更佳,儲料斗1呈漏斗狀結構,離心轉盤3和旋轉軸6相連接,且旋轉軸6的底端固定有電動機7,隔離槽4安置于旋轉軸6的外側,且隔離槽4的左端設置有殼類放置板5,一級篩網8鑲嵌于隔離槽4的右端,且一級篩網8的右端和擋板9相連接,擋板9為可旋轉裝置,且旋轉角度為0-90°,一級篩網8的底側安裝有二級篩網10,且二級篩網10的左端鑲嵌有固定桿11,二級篩網10為圓弧狀結構,二級篩網10的底側安裝有傳送裝置12,分散毛刷13安置于分散輥2的內側,且分散輥2的兩端連接有皮帶14。
工作原理:在使用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之前,首先需要對整個機械進行簡單的結構的了解,對于這類的谷物清選機先將谷物放置到儲料斗1內,隨后進行下料,此時分散輥2因皮帶14的帶動進行反向旋轉,對落下的粘附在一起的谷物通過分散毛刷13分離,此過程中電動機7帶動旋轉軸6使得離心轉盤3旋轉,較輕的癟殼因離心力的作用被分離到殼類放置板5上,谷物則落到一級篩網8上進行初次清選,此時擋板9會防止谷物落到一級篩網8的外側,初次清選后的谷物通過擋板9的旋轉落到機械外側,剩余谷物則經二級篩網10繼續清選,最后由傳送裝置12傳送出,使得整個清選的效率得到很好的提高,就這樣完成整個農用谷物分級清選機的使用過程。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