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緩沖罐。
背景技術:
在需要用的攪拌器的行業,對攪拌器的基本要求是結構簡單、攪拌葉片使用壽命長,尤其是攪拌效果好,而目前化工行業所用到的攪拌形式有:漿式攪拌器、錨式攪拌器、框式攪拌器、螺旋片式攪拌器等,但是目前所有的攪拌器不是存在攪拌不均勻,就是攪拌軸功率大,成本高,這樣無法更好的起到攪拌作用,使用性差,不能更好的用于化工攪拌中。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耐腐蝕性能好,攪拌更均勻。
為實現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包括罐蓋、罐體,攪拌器,所述罐蓋上設有管口和玻璃窺鏡孔,所述罐體下部設有放料口,所述罐體內表面設有搪玻璃釉層,所述罐體外套有外夾套,所述攪拌器從所述管口伸入到罐體內,所述攪拌器的上端與一防爆電動機通過聯軸器連接,所述攪拌器包括攪拌軸、攪拌葉一、攪拌葉二,所述攪拌葉一、攪拌葉二均與所述攪拌軸連接,所述攪拌葉一的長度小于所述攪拌葉二的長度,所述攪拌葉一與所述攪拌葉二之間設有間距。
優選地,所述攪拌葉一和攪拌葉二之間的間距為50cm-60cm。
優選地,所述攪拌葉一和攪拌葉二為錐形。該錐形能更好的攪拌溶液。
優選地,所述攪拌葉一、攪拌葉二與所述攪拌軸焊接而成。
優選地,所述罐體與所述罐蓋密封處設有密封墊片,所述罐體與所述罐蓋通過懸掛卡子連接。
優選地,所述罐蓋上設有溫度計入孔,溫度計入孔上設有溫度計套固定裝置,一溫度計從溫度計入孔伸入罐體內。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具有以下有益效果:本緩沖罐不僅能提高攪拌速度、減少攪拌時間,降低能耗,而且還能攪拌均勻,攪拌時具有一定的緩沖性,大大減小了攪拌時產生的噪音,且便于進料和出料,操作也非常方便,罐體內表面設有搪玻璃釉層,能起到很好的防腐蝕效果,防止罐體內壁被腐蝕變薄,罐體外套有外夾套,防止反應罐爆炸。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示意圖。
1.罐體;2.攪拌軸;3.外夾套;5.管口;6.防爆電機;7.罐蓋;8.玻璃窺鏡孔;9.溫度計;21.攪拌葉一;22.攪拌葉二。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如圖1所示,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包括罐蓋7、罐體1,攪拌器,所述罐蓋7上設有管口5和玻璃窺鏡孔8,所述罐體1下部設有放料口,所述罐體1內表面設有搪玻璃釉層,所述罐體1外套有外夾套3,所述攪拌器從所述管口5伸入到罐體1內,所述攪拌器的上端與一防爆電動機6通過聯軸器連接,所述攪拌器包括攪拌軸2、攪拌葉一21、攪拌葉二22,所述攪拌葉一21、攪拌葉二22均與所述攪拌軸2連接,所述攪拌葉一21的長度小于所述攪拌葉二22的長度,所述攪拌葉一21與所述攪拌葉二22之間設有間距。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攪拌葉一21和攪拌葉二22之間的間距為50cm-60cm。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攪拌葉一21和攪拌葉二22為錐形。該錐形能更好的攪拌溶液,并且在攪拌的過程中增加緩沖力。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攪拌葉一21、攪拌葉二22與所述攪拌軸2焊接而成。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罐體1與所述罐蓋7密封處設有密封墊片,所述罐體1與所述罐蓋7通過懸掛卡子連接。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罐蓋7上設有溫度計入孔,溫度計入孔上設有溫度計套固定裝置,一溫度計9從溫度計入孔伸入罐體內。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一種新型攪拌結構的緩沖罐,本緩沖罐不僅能提高攪拌速度、減少攪拌時間,降低能耗,而且還能攪拌均勻,攪拌時具有一定的緩沖性,大大減小了攪拌時產生的噪音,且便于進料和出料,操作也非常方便,罐體內表面設有搪玻璃釉層,能起到很好的防腐蝕效果,防止罐體內壁被腐蝕變薄,罐體外套有外夾套,防止反應罐爆炸。所以,本發明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