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污水處理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石材切割污水細砂沉淀折流裝置。
背景技術:
石材工業園的鋸泥污水處理一直是各生產企業和政府環保關注的焦點問題,市場上也逐漸出現了成套的石材切割污水綜合處理設備。但由于現有的綜合處理設備耗資較大,并且運轉費用較高,有些企業并沒有這種綜合污水處理設備,而是通過多種辦法對鋸泥污水進行沉淀,廢水和鋸泥沙無法進行回收利用,對環境污染較大;而處理出來的沙子,是河道中最好的凈化水資源。這些年來許多的河道都沒有了沙子,給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河沙全部被淘走了。只剩下一些淤泥和石頭嚴整的破壞了我們的環境,而石材工業園每年能生產出幾百萬方沙子和幾百萬噸還原鐵粉,如果能加以回收利用,能為整個工業園一年創造幾個億的利潤。如果用這些沙子來治理河道,我們的地下水也就會很快清澈起來。
因此,如何降低設備的投資費用和運行費用,并且同時提高石材切割污水的資源化處理是重中之重。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設計簡單、利于實現含細砂污水中的細砂快速沉降的石材切割污水細砂沉淀折流裝置。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是:
石材切割污水細砂沉淀折流裝置,用于處理經粗砂沉淀后的含細砂污水,包括上端大而下端小的細砂沉淀池,所述細砂沉淀池內上部設置有細砂污水布水裝置,所述細砂沉淀池內位于所述細砂污水布水裝置側部沿水流方向間隔設置有若干折流板,所述折流板的上端呈高低交錯設置且均低于所述細砂沉淀池的池沿,所述折流板的下端相平齊。
作為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細砂污水布水裝置包括筒狀的布水槽,所述布水槽的上部設置有進水口,所述布水槽的側壁底部沿周向開設有若干布水孔。
作為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折流板采用聚丙烯板或聚乙烯板。
作為優選的技術方案,所述細砂沉淀池上部遠離所述布水槽的一端開設有清水溢流口,所述細砂沉淀池外側位于所述清水溢流口處設置有清水儲水箱,所述清水儲水箱設置有清水出水口。
由于采用了上述技術方案,本實用新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通過使含細砂污水上下折流,利于含細砂污水中細砂快速沉降至池體底部,結構設計簡單,加工制作方便,成本低廉,沉降效率高、處理效果好,利于石材切割污水的資源化處理。
附圖說明
以下附圖僅旨在于對本實用新型做示意性說明和解釋,并不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其中: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細砂污水布水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細砂沉淀池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310-細砂沉淀池;311-清水溢流口;320-細砂污水布水裝置;321-布水槽;322-布水孔;323-進水口;331-折流板;370-清水儲水箱;371-清水出水口。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在下面的詳細描述中,只通過說明的方式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某些示范性實施例。毋庸置疑,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認識到,在不偏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用各種不同的方式對所描述的實施例進行修正。因此,附圖和描述在本質上是說明性的,而不是用于限制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如圖1至圖3所示,石材切割污水細砂沉淀折流裝置,用于處理經粗砂沉淀后的含細砂污水,包括上端大而下端小的細砂沉淀池310,所述細砂沉淀池310內上部設置有細砂污水布水裝置320,所述細砂沉淀池310內位于所述細砂污水布水裝置320側部沿水流方向間隔設置有若干折流板331,所述折流板331的上端呈高低交錯設置且均低于所述細砂沉淀池310的池沿,所述折流板331的下端相平齊。
本實施例中,所述細砂污水布水裝置320包括筒狀的布水槽321,所述布水槽321的上部設置有進水口323,所述布水槽321的側壁底部沿周向開設有若干布水孔322。石材切割污水經過選礦處理、粗砂沉淀后,剩余含細砂污水經過輸送裝置輸送至布水槽321的進水口323處,含細砂污水在布水槽321內渦旋后,通過布水孔322被均勻地分布于細砂沉淀池310的工作面內,然后含細砂污水經過多個折流板331折流后,細砂快速沉降至細砂沉淀池310底部,可以定期通過絞龍輸送至池外進行回收利用。
其中,所述折流板331最好采用聚丙烯板或聚乙烯板,既有一定強度,又耐腐蝕性好,且加工制作簡單,成本低廉。
另外,參考圖1和圖3,為了便于處理后的污水循環利用,所述細砂沉淀池310上部遠離所述布水槽321的一端開設有清水溢流口311,所述細砂沉淀池310上部外側位于所述清水溢流口311處設置有清水儲水箱370,所述清水儲水箱370設置有清水出水口371,所述清水儲水箱370內的清水回流至循環回收池內,然后可以返回大鋸加工處循環利用。
本裝置結構設計簡單,安裝使用方便,加工成本低廉,利于含細砂污水中細砂的快速沉降和清水的循環利用,利于石材切割污水資源化處理。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示意性的具體實施方式,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的范圍。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和原則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等同變化與修改,均應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