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反應釜領域,尤其涉及反應釜的二級自清洗式攪拌裝置。
背景技術:
反應釜是綜合反應容器,根據反應條件對反應釜結構功能及配置附件的設計。從開始的進料-反應-出料均能夠以較高的自動化程度完成預先設定好的反應步驟,對反應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力學控制(攪拌、鼓風等)、反應物/產物濃度等重要參數進行嚴格的調控。目前,現有的化工試劑反應釜的攪拌效率低,在長時間使用后釜體內攪拌設備運行效率差,為了實現釜體內部的自清洗,需要在釜體內部增設復雜的自清洗設備,該自清洗設備還需要通過外接驅動部件控制動作,設計成本高,無法滿足客戶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申請人針對上述現有問題,進行了研究改進,提供一種二級自清洗式攪拌裝置,其不僅能實現釜體內反應物快速均勻的攪拌,同時還能對釜體內部實現自清洗,有效去除了釜體內壁面的粘著物。
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二級自清洗式攪拌裝置,包括轉動軸,所述轉動軸的一端與驅動機構的輸出端連接,所述轉動軸的另一端通過連接板連接攪拌葉,在所述轉動軸及連接板內均開有用于輸入清洗液的液體流通腔,于所述攪拌葉上開有與所述液體流通腔連通的腔體,沿所述攪拌葉的外壁上開設一個第一清洗孔及多個第二清洗孔、第三清洗孔;于所述攪拌葉的外壁還沿圓周方向連接攪拌刃;于所述攪拌葉的內圈、在所述轉動軸上還設置攪拌盤,所述攪拌盤包括一體連接的主盤體及副盤體,在所述主盤體上沿圓周方向開設攪拌開口,各攪拌開口之間形成第一攪拌葉,在各第一攪拌葉的邊緣處延伸形成攪拌葉刃;在所述副盤體的外圈向外延伸形成第二攪拌葉。
其進一步技術方案在于:
于所述主盤體與副盤體上同心開設貫通孔;
所述攪拌開口沿逆時針方向旋轉形成弧形開口;
所述攪拌刃為螺旋型;
所述第一清洗孔的孔徑大于第二清洗孔的孔徑,所述第二清洗孔以所述第一清洗孔為中心均布。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發明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攪拌刃的布置實現了釜體內部原料快速、均勻的攪拌,使釜體內各原料反應充分,通過在攪拌葉上開設不同孔徑的清洗孔,提高了清洗液從各清洗孔噴出的壓力,利用轉動軸及連接板內的液體流通腔實現清洗液的流通,實現了對釜體內壁處粘著物的清洗,大大提高了自清洗效率。攪拌開口、第一攪拌葉、第二攪拌葉設置能對凝聚成團物料的再次分散攪拌,使釜體內的原料由外向內進行二級攪拌,充分實現高效率的攪拌分散作業。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中攪拌盤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攪拌葉;101、連接板;102、攪拌刃;103、第一清洗孔;104、第二清洗孔;105、第三清洗孔;2、攪拌盤;201、攪拌開口;202、第一攪拌葉;203、攪拌葉刃;204、主盤體;205、副盤體;206、貫通孔;207、第二攪拌葉;3、轉動軸;4、液體流通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說明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圖2所示,二級自清洗式攪拌裝置包括轉動軸3,轉動軸3的一端與驅動機構的輸出端連接,轉動軸3的另一端通過連接板101連接攪拌葉1,在轉動軸3及連接板101內均開有用于輸入清洗液的液體流通腔4,于攪拌葉1上開有與液體流通腔4連通的腔體,沿攪拌葉1的外壁上開設一個第一清洗孔103及多個第二清洗孔104、第三清洗孔105,第一清洗孔103的孔徑大于第二清洗孔104的孔徑,第二清洗孔104以第一清洗孔103為中心均布。于攪拌葉1的外壁還沿圓周方向連接攪拌刃102,攪拌刃102為螺旋型。于攪拌葉1的內圈、在轉動軸3上還設置攪拌盤2,攪拌盤2包括一體連接的主盤體204及副盤體205,在主盤體204上沿圓周方向開設攪拌開口201,各攪拌開口201之間形成第一攪拌葉202,在各第一攪拌葉202的邊緣處延伸形成攪拌葉刃203;在副盤體205的外圈向外延伸形成第二攪拌葉207。于主盤體204與副盤體205上同心開設用于配合轉動軸3的貫通孔206。攪拌開口201沿逆時針方向旋轉形成弧形開口。
本發明的具體工作過程如下:
如圖1、圖2所示,原料由原料進口進入到釜體的內部,由外接驅動機構驅動轉動軸3并帶動攪拌葉1進行攪拌,由于攪拌盤2也安裝在轉動軸3上,因此攪拌盤2也隨轉,由于攪拌葉1上安裝有螺旋形攪拌刃102,該螺旋形攪拌刃102能實現釜體內部原料的均勻攪拌,使原料反應徹底,攪拌盤2在轉動過程中通過攪拌開口201使原料的攪拌更為順暢,第一攪拌葉202上的攪拌葉刃203及第二攪拌葉207的設置形成由外向內的攪拌順序,保證原料的二級重復攪拌,不僅加速了攪拌效率,還提高了攪拌分散物料的效率,通過弧形邊緣對一些凝聚成團的物料進行相切打散。攪拌后的原料由出料口流出,由于原料具有一定粘性,其難免會粘著于釜體的內壁,因此通過液體流通腔4注入清洗液,清洗液進入攪拌葉1的腔體內部并從第一清洗孔103、第二清洗孔104及第三清洗孔105噴出,由于各清洗孔孔徑不同,因此各清洗孔噴出的清洗水柱力度不同,由此可以將不同粘度的反應物從釜體內清除。
以上描述是對本發明的解釋,不是對發明的限定,本發明所限定的范圍參見權利要求,在不違背本發明的基本結構的情況下,本發明可以作任何形式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