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環保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印染廢水處理高效絮凝脫色裝置。
背景技術:
脫色絮凝劑是一種集脫色、絮凝、去除COD等于一身的新型的季胺型有機高分子絮凝劑,絮凝沉淀法是選用無機絮凝劑(如硫酸鋁)和有機陰離子型絮凝劑聚丙烯酰銨(PAM)配制成水溶液加入廢水中,便會產生壓縮雙電層,使廢水中的懸浮微粒失去穩定性,膠粒物相互凝聚使微粒增大,形成絮凝體、礬花。絮凝體長大到一定體積后即在重力作用下脫離水相沉淀,從而去除廢水中的大量懸浮物,從而達到水處理的效果。為提高分離效果,可適時、適量加入助凝劑。處理后的污水在色度、含鉻、懸浮物含量等方面基本上可達到排放標準。
生物絮凝劑是一類由微生物產生的,可使液體中不易降解的固體懸浮顆粒凝聚、沉淀的特殊高分子代謝產物。該類絮凝劑是具有高效、廉價、無毒、無二次污染的水處理劑,可廣泛應用于飲用水處理、廢水處理、食品工業和發酵工業等領域。生物絮凝劑是典型的環境友好型功能材料,適應當代可持續發展的理念,對人體健康和環境保護都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目前,市場上多數絮凝劑通常需要約1小時的攪拌時間才能使粉末充分溶解。絮凝劑混合不充分或者結塊可能影響絮凝劑的性能,甚至可能產生沉積和阻塞管道和泵。絮凝的攪拌因素也是制約絮凝劑應用的關鍵之一。同時絮凝劑的溶解速度在絮凝水處理工藝中也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印染廢水處理高效絮凝脫色裝置,以解決原有絮凝工藝中絮凝劑溶解不充分,絮凝攪拌劇烈、絮凝劑溶解速度和絮凝沉降時間等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印染廢水處理高效絮凝脫色裝置,其特征在于:由廢水調節區、絮凝藥品準備區和沉淀區組成;
所述廢水調節區內設置有潛污水泵;
所述絮凝藥品準備區設置有化學絮凝藥罐、生物絮凝藥罐和射流混和裝置;所述化學絮凝藥罐通過化學絮凝藥劑進管與污水布水管連通,所述生物絮凝藥罐通過生物絮凝藥劑進管與污水布水管連通;污水通過所述潛污水泵和污水進管送入污水布水管中,與化學絮凝和/或生物絮凝混合后送入所述射流混和裝置中;所述射流混和裝置設置在所述沉淀區上部;
所述沉淀區從上向下分別設置有清水間、管式填料區和沉泥間,所述清水間底部設置有混合污水出管,所述沉泥間底部設置有排泥口。
本發明通過所述絮凝藥品準備區進行絮凝劑混合反應,提高了溶合絮凝效果,縮短了絮凝時間;通過所述六角蜂窩斜管組件,提高了沉淀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的結構俯視圖;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的結構正視圖;
圖中,1-廢水調節區,11-潛污水泵,12-排砂泵,13-污水進管;2-絮凝藥品準備區,21-化學絮凝藥罐,22-生物絮凝藥罐,23-射流混和裝置,24-化學絮凝藥劑進管,25-生物絮凝藥劑進管,26-污水布水管;3-沉淀區,31-清水間,32-管式填料、33-沉泥間,34-污水出管,35-排泥口,36-污泥斗。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便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理解和實施本發明,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詳細描述,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實施示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請見圖1和圖2,本發明提供的一種印染廢水處理高效絮凝脫色裝置,由廢水調節區1、絮凝藥品準備區2和沉淀區3組成;廢水調節區1內設置有潛污水泵11和排砂泵12,排砂泵12用于將廢水調節區1內沉淀的沉積物排出;絮凝藥品準備區2設置有化學絮凝藥罐21、生物絮凝藥罐22和射流混和裝置23;化學絮凝藥罐21通過化學絮凝藥劑進管24與污水布水管26連通,生物絮凝藥罐22通過生物絮凝藥劑進管25與污水布水管26連通;污水通過潛污水泵11和污水進管13送入污水布水管26中,與化學絮凝和/或生物絮凝混合后送入射流混和裝置23中;射流混和裝置23有若干,呈田字形設置在沉淀區3上部;射流混和裝置23設置在沉淀區3上部;沉淀區3從上向下分別設置有清水間31、管式填料區32和沉泥間33,清水間31底部設置有混合污水出管34,沉泥間33底部設置有排泥口35。
本實施例的沉泥間33內設有呈倒錐臺狀的污泥斗36,管式填料區32由六角蜂窩斜管組件組成,六角蜂窩斜管組件與水平面的傾斜角度為60度-70度,使得混合污水中的懸浮物、固體物或經投加混凝劑后形成的絮體物等,在填料底側表面積聚成薄泥層,依靠重力作用快速滑落并沉入污泥斗36內,由排泥口35排出,六角蜂窩斜管可以采用聚丙烯或不銹鋼材料制成。
盡管本說明書較多地使用了廢水調節區1、潛污水泵11、排砂泵12、污水進管13、絮凝藥品準備區2、化學絮凝藥罐21、生物絮凝藥罐22、射流混和裝置23、化學絮凝藥劑進管24、生物絮凝藥劑進管25、污水布水管26、沉淀區3、清水間31、管式填料區32、沉泥間33、污水出管34、排泥口35、污泥斗36等術語,但并不排除使用其他術語的可能性。使用這些術語僅僅是為了更方便的描述本發明的本質,把它們解釋成任何一種附加的限制都是與本發明精神相違背的。
應當理解的是,本說明書未詳細闡述的部分均屬于現有技術。
應當理解的是,上述針對較佳實施例的描述較為詳細,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是對本發明專利保護范圍的限制,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明的啟示下,在不脫離本發明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情況下,還可以做出替換或變形,均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本發明的請求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