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污水處理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
背景技術:
常規的難降解有機廢水都通過生物化解或者純物理化處理,這類處理方式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且在更換反應罐的時候很容易因為水流量過大而造成反應過程不充分,處理效果欠佳。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通常的難降解有機廢水處理效果不佳等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包括反應罐、高壓風機、氧化室和氣浮室,所述反應罐左側設置有廢水進管,所述廢水進管右側固定有活性炭吸附層,所述活性炭吸附層下方設置有膜生物反應層,所述反應罐下方連接有第一連接管道,所述第一連接管道上安裝有截止閥,所述氧化室上設置有水位傳感器,所述水位傳感器右側固定有氧化劑管道,所述高壓風機下方連接有通風管道,所述氧化室下方固定有曝氣盤,所述氧化室右側連接有第二連接管道,所述第二連接管道中心安裝有水泵,所述氣浮室右上角設置有排渣口,所述排渣口右側固定有排渣管道,所述氣浮室右側連接有第三連接管道,所述第三連接管道右側固定有殺菌室,所述殺菌室內安裝有紫外線燈,所述殺菌室下方連接有回收水出口。
優選的,所述截止閥和水位感應器電性連接。
優選的,所述氧化劑管道末端位于氧化室內側底面。
優選的,所述曝氣盤設置有兩處,其分別設置在氧化室和氣浮室底面,且二者均與通風管道相通。
優選的,所述排渣管道右側最高點高出排渣口垂直距離5cm。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設有水位傳感器,且水位傳感器與截止閥電性連接,可確保氧化室內水位過高時反應罐不會繼續排水,避免因為水位過大而導致的反應不充分,兩處曝氣盤均與通風管道相通,使空氣在進入氧化室的時候還能對內部液體起到攪拌的作用,且在空氣流到氣浮室后的空氣壓力變輕,保證氣浮過濾效果更好。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中:1、廢水進管,2、活性炭吸附層,3、反應罐,4、膜生物反應層,5、第一連接管道,6、截至閥,7、水位感應器,8、氧化劑管道,9、高壓風機,10、通風管道,11、氧化室,12、曝氣盤,13、水泵,14、第二連接管道,15、氣浮室,16、排渣管道,17、排渣口,18、第三連接管道,19、殺菌室,20、紫外線燈,21、回收水出口。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包括反應罐3、高壓風機9、氧化室11和氣浮室15,其特征在于:反應罐3左側設置有廢水進管1,廢水進管1右側固定有活性炭吸附層2,活性炭吸附層2下方設置有膜生物反應層4,反應罐3下方連接有第一連接管道5,第一連接管道5上安裝有截止閥6,截止閥6和水位感應器7電性連接,氧化室11上設置有水位傳感器7,水位傳感器7右側固定有氧化劑管道8,氧化劑管道8末端位于氧化室11內側底面,高壓風機9下方連接有通風管道10,氧化室11下方固定有曝氣盤12,曝氣盤12設置有兩處,其分別設置在氧化室11和氣浮室15底面,且二者均與通風管道10相通,氧化室11右側連接有第二連接管道14,第二連接管道14中心安裝有水泵13,氣浮室15右上角設置有排渣口17,排渣口17右側固定有排渣管道16,排渣管道16右側最高點高出排渣口17垂直距離5cm,氣浮室15右側連接有第三連接管道18,第三連接管道18右側固定有殺菌室19,殺菌室19內安裝有紫外線燈20,殺菌室19下方連接有回收水出口21。
工作原理:在使用該難降解有機廢水的物化溶劑吸附處理設備時,廢水從廢水進管1進入反應罐3,被活性炭吸附層2吸附掉其中的固體顆粒后進入膜生物反應層4,有機廢水在反應罐3內被去除大部分的活性污泥和大分子有機物,接著廢水從第一連接管5流入氧化室11,當水位到達水位感應器7后,截止閥6關閉第一連接管道5,氧化劑從氧化劑管道8進入,此時高壓風機9開始工作,將高壓空氣鼓入通風管道10,空氣從曝氣盤12進入氧化室11和氣浮室15,氣泡攪動氧化室11內液體加速氧化,使內部的剩余有機物變為可分解的小分子物質,然后這些廢水被水泵13抽取,沿著第二連接管道14流入氣浮室15,在氣泡作用下,廢水內的廢渣上浮從排渣口17流入跑閘管道16排放,接著水流通過第三連接管道18進入殺菌室19,被紫外線燈20清楚殘余細菌等,最后從回收水出口21排放回收。
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