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導熱油加熱系統,具體涉及一種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
背景技術:
乙烯基共混物也叫PVC共混物,在乙烯基共混物的生產工藝中,需要將物料在熱混釜里面進行加熱攪拌,使之充分分散以及物料之間的吸收。對于實際工業生產過程中,通常采用導熱油加熱器進行加熱,但其是最大的火災安全隱患。由于加熱器出廠設計缺陷,極易產生火災,導致加熱器本身以及周邊臨近設備的損壞,近而可能導致整條生產線的停產等重大事故。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它與位于車間內的至少一臺待加熱設備相連通,它包括位于室外的至少一臺油加熱器、一端與所述待加熱設備相連通且另一端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連通的至少一根輸油管道、一端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連通的至少一根冷卻水進水管、一端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連通的至少一根冷卻水出水管、與所述油加熱器底部相連通的放空管以及建造在所述油加熱器外的防火廠房,所述防火廠房包括對應罩設在每臺所述油加熱器外且采用防火夾芯板制成的房間單元、安裝在所述房間單元側面的防火門、開設于所述防火門下部的透氣窗以及安裝在所述房間單元頂部的排氣扇。
優化地,每根所述輸油管道在與所述待加熱設備相鄰處安裝有第一控制閥且在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鄰處安裝有第二控制閥。
優化地,所述冷卻水進水管在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鄰處安裝有第三控制閥且在與進水口相鄰處安裝有第四控制閥;所述冷卻水出水管在與所述油加熱器相鄰處安裝有第五控制閥。
由于上述技術方案運用,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本實用新型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通過將油加熱器設置在室外而通過輸油管道與待加熱設備相連通,在其外建造防火的特定結構的廠房,并且利用冷卻水對其進行冷卻,這樣大大降低了可能的安全事故,提升了安全性;而且從根本上消除了油加熱器可能產生的火災對周圍鄰近設備的影響。
附圖說明
附圖1為本實用新型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2為本實用新型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防火廠房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所示的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描述。
如圖1所示的乙烯基共混物熱混導熱油加熱系統,它與位于車間內的至少一臺待加熱設備1'相連通(本實施例中為三臺,對應三組生產線),主要包括油加熱器1、輸油管道2、冷卻水進水管3、冷卻水出水管4和防火廠房6等。
其中,油加熱器1至少有一臺,它位于室外(即車間外);在本實施例中,油加熱器1也有三臺,與待加熱設備1'一一對應。輸油管道2也有三條,從而對應連接油加熱器1和待加熱設備1',即它的一端與待加熱設備1'相連通而另一端與油加熱器1相連通。冷卻水進水管3的一端連接冷卻水源,并且(可以是三根獨立的管路或者一根主管連接三根支管)分別與油加熱器1相連通,用于向其內輸入冷卻水。冷卻水出水管4的一端與油加熱器1相連通的,它可以是一根冷卻水出水管4連接三根支管而分別與三臺油加熱器1相連通,也可以是三根獨立的管路對應與三臺油加熱器1相連通。放空管5分別與三臺油加熱器1的底部相連通,用于將其內的物料全部清空。防火廠房6建造在車間外而對應蓋在油加熱器1外,如圖2所示包括對應罩設在每臺油加熱器1外且采用防火夾芯板制成的房間單元61(房間單元61與油加熱器1一一對應)、安裝在房間單元61側面的防火門62、開設在防火門62下部的透氣窗63以及安裝在房間單元61頂部的排氣扇64,這樣利用排氣扇64和透氣窗63的配合能夠形成氣流的循環回路。這樣大大降低了可能的安全事故,提升了安全性;而且從根本上消除了油加熱器1可能產生的火災對周圍鄰近設備的影響。
在本實施例中,每根輸油管道2在與待加熱設備1'相鄰處安裝有第一控制閥21且在與油加熱器1相鄰處安裝有第二控制閥22;冷卻水進水管3在與油加熱器1相鄰處安裝有第三控制閥31且在與進水口相鄰處安裝有第四控制閥32;冷卻水出水管4在與油加熱器1相鄰處安裝有第五控制閥41,這樣可以通過對上述各個閥門進行自動控制而能夠實現對各臺待加熱設備1'溫度的精確控制。此外,對于油加熱器1的加熱室內沒有溫度檢測,對其進行了改造而在加熱室的中上部位置處增加了溫度檢測儀,并將檢測信號送到控制回路,一旦超過溫度限制將直接切斷主電路;加熱室容積過大,可能導致循環量不足進而使得導熱油加熱滯后,影響產品性能,因此將加熱室改為30升容積以內后,導熱油循環加快,無加熱滯后現象。油加熱器1中的電加熱采用無觸點的水銀接觸器代替觸點式接觸器來控制,避免了長時間使用觸點容易粘住而造成控制開關失靈的現象。
本實用新型的節能混料設備,不限于用于乙烯基共混物的生產,也可以用于其他生產過程相似材料的生產。
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