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凈化處理裝置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
背景技術:
室內空氣環境是否良好直接關系到每個人的健康,家用空氣凈化器一般體積較小,空氣在凈化器內停留的時間較短,凈化效果受到很大制約,風速大時尤其如此。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凈化效果不佳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設計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包括機殼,機殼內設有風機、多個活性炭濾芯、多個紫外線滅菌燈和電子集塵器,所述風機設在機殼中部,風機外設有導風圈,所述導風圈的一側設有開口,靠近開口處設有電子集塵器,所述電子集塵器固定在機殼底部,所述風機的兩側對稱設有兩條風道,所述風道呈S型盤繞在機殼內,所述風道的進風口靠近電子集塵器設置,所述風道的出風口處設有風閥,所述風閥設在機殼側面,所述活性炭濾芯設在風道的進風口處,多個所述紫外線滅菌燈沿風道內壁設置,所述紫外線滅菌燈的外側設有反光板,所述機殼外固定有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所述機殼內設有控制盒,所述控制盒包括盒體,盒體內設有PLC控制器,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均與PLC控制器電連接,所述紫外線滅菌燈、風機和電子集塵器均與PLC控制器電連接。
優選的,所述機殼底部設有卡槽,所述卡槽內卡裝有頂蓋,所述頂蓋的側面設有多個與機殼連接的搭扣,所述頂蓋的中部設有入風口,入風口上設有鋁波紋過濾網。
優選的,所述紫外線滅菌燈包括燈管、燈座和石英燈套,燈管安裝在燈座上,燈座固定在機殼上,石英燈套套裝在燈管外。
優選的,所述機殼頂部設有兩根吊桿,所述吊桿固定在屋頂上。
優選的,所述機殼和頂蓋均為鋁合金材質板。
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有益效果在于:本實用新型結構緊湊,有效利用了凈化器內的空間,延長了空氣在凈化器內有效殺菌除塵的時間,提高了凈化效果,且設有PLC控制器和環境傳感器,根據環境指標自動工作完成空氣凈化,方便使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的仰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的側視圖。
圖中:風閥1、反光板2、機殼3、紫外線滅菌燈4、風道5、導風圈6、風機7、活性炭濾芯8、吊桿9、搭扣10、鋁波紋過濾網11、頂蓋12、卡槽13、電子集塵器14、控制盒15。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2,一種智能家居用空氣凈化處理裝置,包括機殼3,機殼3頂部設有兩根吊桿9,吊桿9固定在屋頂上。機殼3和頂蓋12均為鋁合金材質板。機殼3內設有風機7、多個活性炭濾芯8、多個紫外線滅菌燈4和電子集塵器14。
風機7設在機殼3中部,風機7外設有導風圈6,導風圈6的一側設有開口,靠近開口處設有電子集塵器14,電子集塵器14固定在機殼3底部,風機7的兩側對稱設有兩條風道5,風道5呈S型盤繞在機殼3內,風道5的進風口靠近電子集塵器14設置,風道5的出風口處設有風閥1,風閥1設在機殼3側面,活性炭濾芯設在風道5的進風口處,多個所述紫外線滅菌燈4沿風道5內壁設置,紫外線滅菌燈4的外側設有反光板2。室內風經風機7抽入機殼3內,經電子集塵器14除塵再經活性炭濾芯8過濾,之后經風道5內的紫外線滅菌燈4滅菌,反光板2起到聚光加強殺菌效果的作用。
機殼3外固定有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機殼3內設有控制盒15,控制盒15包括盒體,盒體內設有PLC控制器,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均與PLC控制器電連接,紫外線滅菌燈4、風機7和電子集塵器14均與PLC控制器電連接。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實時監測室內環境,PLC控制器為西門子S7-400型PLC,PLC控制器根據室內環境指數的預設值,自動開啟凈化器凈化空氣。
機殼3底部設有卡槽13,卡槽13內卡裝有頂蓋12,頂蓋12的側面設有多個與機殼3連接的搭扣10,頂蓋12的中部設有入風口,入風口上設有鋁波紋過濾網11。通過頂蓋12可以方便對凈化器的檢修。
紫外線滅菌燈4包括燈管、燈座和石英燈套,燈管安裝在燈座上,燈座固定在機殼3上,石英燈套套裝在燈管外。
工作流程:室內風經風機7抽入機殼3內,經電子集塵器14除塵再經活性炭濾芯8過濾,之后經風道5內的紫外線滅菌燈4滅菌,反光板2起到聚光加強殺菌效果的作用,PM2.5傳感器和二氧化碳傳感器實時監測室內環境,PLC控制器為西門子S7-400型PLC,PLC控制器根據室內環境指數的預設值,自動開啟凈化器凈化空氣。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