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屬于空氣凈化設備領域。
背景技術:
空氣凈化設備,是指能夠濾除或殺滅空氣污染物、有效提高空氣清潔度的產品,目前以清除室內空氣污染的家用和商用空氣凈化設備為主。空氣凈化設備可以過濾空氣懸浮微粒、細菌、病毒、真菌孢子、花粉、石棉、氡氣衰變產物等污染物。
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號為:201521075695.6的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其包括帶有進風口和出風口的殼體、形成于所述殼體內的光催化反應室、以及安裝與所述催化反應室內的UV燈,空氣由所述進風口進入所述光催化反應室,再經所述出風口流出;所述光催化反應室內還安裝有:沿著所述殼體內空氣的流動方向間隔布置的、且其上開設有網孔的若干塊過氣隔板,以及布置于所述過氣隔板之間的負離子發生器。本實用新型能夠在不增加高額成本的情況下,讓納米TiO2光催化產生更多的羥基自由基(·OH)和超氧離子自由基(·O2-),從而提高對甲醛等有機物的分解效果。但是其不足之處在于移動速度慢,對于長距離路線頻繁移動的情況下,容易降低工作效率。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以解決現有的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移動速度慢,對于長距離路線頻繁移動的情況下,容易降低工作效率的問題。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其結構包括滾輪、加固件、底座、空氣入口、濾網、凈化室、上蓋板、快速移動裝置、上腔室、顯示屏、電源室、出水口、下腔室、電源接頭,所述滾輪與加固件相連接,所述空氣入口內設有濾網,所述凈化室與上蓋板相連接,所述上蓋板與快速移動裝置相連接,所述快速移動裝置由凹槽、手柄架、開合件、彈簧、圓點伸縮桿、孔洞桿、定位座、固定桿組成,所述凹槽與手柄架相連接,所述手柄架上設有開合件,所述圓點伸縮桿與孔洞桿活動連接,所述孔洞桿與定位座固定連接,所述定位座穿過上腔室與底座相連接,所述電源室與下腔室相連接,所述下腔室設有出水口與電源接頭。
進一步地,所述加固件與底座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濾網與凈化室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開合件與彈簧相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上腔室上設有顯示屏。
進一步地,所述電源接頭與電源室相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設有快速移動裝置,能夠加快移動速度,具有減少勞力消耗的功能,在長距離路線頻繁移動的情況下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快速移動裝置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示意圖。
圖中:滾輪-1、加固件-2、底座-3、空氣入口-4、濾網-5、凈化室-6、上蓋板-7、快速移動裝置-8、凹槽-801、手柄架-802、開合件-803、彈簧-804、圓點伸縮桿-805、孔洞桿-806、定位座-807、固定桿-808、上腔室-9、顯示屏-10、電源室-11、出水口-12、下腔室-13、電源接頭-14。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除甲醛空氣凈化設備,其結構包括滾輪1、加固件2、底座3、空氣入口4、濾網5、凈化室6、上蓋板7、快速移動裝置8、上腔室9、顯示屏10、電源室11、出水口12、下腔室13、電源接頭14,所述滾輪1與加固件2相連接,所述空氣入口4內設有濾網5,所述凈化室6與上蓋板7相連接,所述上蓋板7與快速移動裝置8相連接,所述快速移動裝置8由凹槽801、手柄架802、開合件803、彈簧804、圓點伸縮桿805、孔洞桿806、定位座807、固定桿808組成,所述凹槽801與手柄架802相連接,所述手柄架802上設有開合件803,所述圓點伸縮桿805與孔洞桿806活動連接,所述孔洞桿806與定位座807固定連接,所述定位座807穿過上腔室9與底座3相連接,所述電源室11與下腔室13相連接,所述下腔室13設有出水口12與電源接頭14,所述加固件2與底座3相連接,所述濾網5與凈化室6相連接,所述開合件803與彈簧804相連接,所述上腔室9上設有顯示屏10,所述電源接頭14與電源室11相連接。
在進行使用時,參閱圖3,握住手柄架802按下開合件803使彈簧804向下伸縮,帶動圓點伸縮桿805與孔洞桿806相互卡住鎖緊,凹槽801抵住定位座807即可固定,定位座807與固定桿808限定伸縮長度距離,再重復以上步驟就又可以伸縮了。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