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烘干機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全自動的滾筒烘干機。
背景技術:
烘干機有帶式烘干,滾筒烘干,箱式烘干,塔式烘干等幾種模式;熱源有煤,電,氣等;物料在烘干過程中有熱風氣流式和輻射式等,熱風滾筒烘干是熱氣流從尾部向前運動,與物料充分接觸,通過熱傳導、對流、輻射傳熱量充分利用;將熱能直接傳遞給物料,使物料的水分在筒體內不斷被蒸發,入料口的引風裝置將大量的水分、濕氣流抽出,防止粉塵外排造成的二次污染;通過內螺旋攪拌、掃散、抄板,推進物料運動,完成整個烘干過程;逆流傳導脫濕,避免減少重復烘干程序。
滾筒烘干機廣泛應用于食品、飼料、化工、醫藥、礦山等行業。設備工作過程如下:脫水后的濕物料加入干燥機后,在滾筒內均布的抄板器翻動下,物料在干燥機內均勻分散與熱空氣充分接觸,加快了干燥傳熱﹑傳質。在干燥過程中,物料在帶有傾斜度的抄板和熱氣質的作用下,至干燥機另一段星形卸料閥排出成品。該機適用于含水小于85%的各類糟渣物料的干燥,如啤酒糟、豆渣、噴漿玉米皮、煤泥、果渣等,對于開辟飼料資源,降低飼養成本,減少環境污染具有良好效果。滾筒烘干機的熱源來自燃燒裝置,采用順流式加熱方式。因此需要烘干的物料,從進料箱、進料溜進入筒體,即被螺旋抄板推向后。由于烘干機傾斜放置,物料一方面在重力和回轉作用下流向后端,另一方面物料被抄板反復抄起,帶至上端再不斷地揚撒下來,使物料在筒內形成均勻的幕簾,充分與筒內的熱氣流進行熱交換,由于物料反復揚撒,所含的水分逐漸被烘干,從而達到烘干的目的。
現有的滾筒烘干機需要將物料在其內部徹底烘干,因此一般其都比較長,比較占面積,同時由于體積過長,操作者在照應物料進口的時候不能夠隨時照應得到物料出口,此時就需要至少兩位操作者,比較浪費人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設計合理、使用方便的滾筒烘干機,其占地面積只為原來的一半,且節約了人力,增強了其實用性。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底座、支架、齒輪底座、一號旋轉齒輪、二號旋轉齒輪、中間旋轉齒輪、進料筒、出料筒、中間過渡筒、軸承,底座的上部設有齒輪底座,齒輪底座與一號旋轉齒輪嚙合,且一號旋轉齒輪設置在出料筒的外壁上,一號旋轉齒輪的上部與中間旋轉齒輪嚙合,中間旋轉齒輪通過軸承固定在支架上橫梁上,且支架設置在底座上,中間旋轉齒輪的上部與二號旋轉齒輪嚙合,且二號旋轉齒輪設置在進料筒的外壁上,進料筒的出料端通過軸承與中間過渡筒連接,且中間過渡筒的另一端通過軸承與出料筒的進料端連接,中間過渡筒固定設置在支架的上部。
本發明的工作原理:通過齒輪的嚙合同時帶動進料筒與出料筒旋轉,進料筒內的物料通過中間過渡筒進入出料筒,再在出料筒內進行再次烘干,整個流程的烘干效率與現有技術相同,但是其設備的占地面積只有現有技術的一半,同時只需要以為工作人員,即可對設備進行現場操控。
采用上述結構后,本發明有益效果為:本發明所述的滾筒烘干機,其占地面積只為原來的一半,且節約了人力,增強了其實用性,具有結構簡單、設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優點。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中進料筒與中間過渡筒之間的連接關系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1、底座;2、支架;3、齒輪底座;4、一號旋轉齒輪;5、二號旋轉齒輪;6、中間旋轉齒輪;7、進料筒;8、出料筒;9、中間過渡筒;10、軸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參看圖1和圖2所示,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底座1、支架2、齒輪底座3、一號旋轉齒輪4、二號旋轉齒輪5、中間旋轉齒輪6、進料筒7、出料筒8、中間過渡筒9、軸承10,底座1的上部設有齒輪底座3,齒輪底座3與一號旋轉齒輪4嚙合,且一號旋轉齒輪4設置在出料筒8的外壁上,一號旋轉齒輪4的上部與中間旋轉齒輪6嚙合,中間旋轉齒輪6通過軸承固定在支架2的上橫梁上,且支架2設置在底座1上,中間旋轉齒輪6的上部與二號旋轉齒輪5嚙合,且二號旋轉齒輪5設置在進料筒7的外壁上,進料筒7的出料端通過軸承10與中間過渡筒9連接,且中間過渡筒9的另一端通過軸承10與出料筒8的進料端連接,中間過渡筒9固定設置在支架2的上部。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工作原理:通過齒輪的嚙合同時帶動進料筒7與出料筒8旋轉,進料筒7內的物料通過中間過渡筒9進入出料筒8,再在出料筒8內進行再次烘干,整個流程的烘干效率與現有技術相同,但是其設備的占地面積只有現有技術的一半,同時只需要以為工作人員,即可對設備進行現場操控。
采用上述結構后,本具體實施方式有益效果為:本具體實施方式所述的滾筒烘干機,其占地面積只為原來的一半,且節約了人力,增強了其實用性,具有結構簡單、設置合理、制作成本低等優點
以上所述,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