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管材生產領域,更具體地,涉及一種帶加熱器的模芯結構。
背景技術:
PP-R(無規共聚聚丙烯)管具有環保、耐腐蝕、使用壽命長的優點,同時具有良好的熱熔接性能、抗蠕變性能和承壓性能,因而在家裝冷熱水管市場中得以快速的發展,廣泛用于工業和居民建筑內的生活給水中。
PPR管材在生成時主要依靠的是模具結構,如圖1、2所示,模具結構一般包括外部主體3和設置在外部主體3內的模芯主體1,外部主體3和模芯主體1之間留有間距,外部主體3和模芯主體1之間的間距稱之為流道4,流道4兩側的外部主體3和模芯主體1分別用于對管材外壁、內壁的成型,在生產時熔融的物料進入模具結構后通過流道4擠出形成PPR管材。而為了獲得外壁、內壁光滑的PPR管材,現有技術在生產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地對模具結構進行加熱,使得模具結構內的溫度能夠達到適宜的溫度,從而使得擠出的PPR管材的內壁、外壁光滑。但是現有技術的加熱主要是在外部對模具結構進行加熱,而沒有對模芯主體1進行加熱。因此,模芯主體1的溫度是處于不受控狀態的,其溫度主要受外部主體3溫度和物料溫度的影響。當物料擠出速度過快時模芯主體1的熱量散失相對較快,此時模芯的溫度達不到加工的要求,導致所擠出的管材的內壁粗糙。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為解決以上現有技術的難題,提供了一種模芯結構,技術人員在使用該模芯結構時,能夠根據所擠出管材的溫度需求來對模芯結構溫度進行調整,從而使得擠出的管材的內壁光滑。
為實現以上發明目的,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帶加熱器的模芯結構,包括模芯主體,還包括有加熱器,加熱器設置在模芯主體內。
上述方案中,技術人員能夠通過控制加熱器的加熱來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以適應管材擠出的溫度要求。因此,使用本發明提供的模芯結構能夠達到提高管材內壁光滑度的效果。
優選地,所述模芯主體內開設有腔體,加熱器設置在腔體內。
優選地,所述加熱器為發熱線圈。
技術人員在使用上述模芯結構時,能夠通過控制加熱器來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但是卻無法獲知模芯結構具體的溫度情況。總所周知的是,要使擠出的管材的內壁的光滑度達到最好,必須使模芯結構的溫度保持在適宜范圍內,因此在具體實施的時候,技術人員必須獲知模芯結構的溫度,然后決定是否啟用加熱器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為了能夠達到這個目的,本發明進行以下設置:
所述模芯結構還包括有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設置在模芯主體內。
溫度傳感器用于采集模芯結構的溫度數據,并將其反饋給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在獲知模芯結構的溫度后,再決定是否啟用加熱器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
優選地,所述模芯主體內開設有腔體,溫度傳感器設置在腔體內。
優選地,所述溫度傳感器為測溫電偶。
優選地,所述模芯主體包括錐形段和擠出段,錐形段與擠出段連接;所述加熱器設置在錐形段內。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提供的模芯結構能夠通過控制加熱器的加熱來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以適應管材擠出的溫度要求。因此,使用本發明提供的模芯結構能夠達到提高管材內壁光滑度的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模具結構的軸向剖面圖。
圖2為模具結構的徑向剖面圖。
圖3為帶加熱器的模芯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
以下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做進一步的闡述。
實施例1
如圖3所示,帶加熱器的模芯結構,包括模芯主體1、加熱器2,加熱器2設置在模芯主體1內。
上述方案中,技術人員能夠通過控制加熱器2的加熱來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以適應管材擠出的溫度要求。因此,使用本發明提供的模芯結構能夠達到提高管材內壁光滑度的效果。
其中,如圖3所示,模芯主體1內開設有腔體13,加熱器2設置在腔體13內。本實施例中,加熱器2為發熱線圈。
實施例2
實施例1的模芯結構在具體使用的時候,能夠通過控制加熱器2來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但是卻無法獲知模芯結構具體的溫度情況。總所周知的是,要使擠出的管材的內壁的光滑度達到最好,必須使模芯結構的溫度保持在適宜范圍內,因此在具體實施的時候,技術人員必須獲知模芯結構的溫度,然后決定是否啟用加熱器2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為了能夠達到這個目的,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進行以下設置:
所述模芯結構還包括有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設置在模芯主體1內。
溫度傳感器用于采集模芯結構的溫度數據,并將其反饋給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在獲知模芯結構的溫度后,再決定是否啟用加熱器2對模芯結構的溫度進行調整。
本實施例中,模芯主體1內開設有腔體13,溫度傳感器設置在腔體13內。其中溫度傳感器為測溫電偶。
實施例3
本實施例中,如圖3所示,模芯主體1包括錐形段11和擠出段12,錐形段11與擠出段12連接;所述加熱器2、溫度傳感器設置在錐形段11內。
顯然,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