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玻璃生產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離線玻璃翻轉臺。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玻璃深加工產業的高速發展,生產自動化程度要求也越來越高。
在玻璃深加工生產線有時需要將大規格和大重量的玻璃包進行180度翻轉,便于下道工序加工,但是由于沒有專用設備,通常采用人工配合吊車和叉車進行翻轉,這種方式存在著工人勞動強度大、不安全因素多和工作效率低等諸多弊端。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離線玻璃翻轉臺,以解決上述背景中出現的問題。
為解決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離線玻璃翻轉臺,包括機架、翻轉機構、翻轉平臺、平臺開合機構、可滑動翻轉保護柱、玻璃夾緊機構、玻璃包和木托,所述機架頂部活動連接有翻轉平臺,所述翻轉平臺右側與機架連接處設置有翻轉機構,且翻轉平臺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平臺開合機構,所述翻轉平臺上設置有兩個可滑動翻轉保護柱,所述每個可滑動翻轉保護柱上均設置有玻璃夾緊機構,且滑動翻轉保護柱底部設置有玻璃包,所述玻璃夾緊機構上側和下側均設置有木托。
優選的,所述機架上設置有操作面板,所述操作面板上設置有電源開關、翻轉按鈕、平臺開合控制按鈕和保護柱滑動按鈕。
優選的,所述翻轉機構左側與翻轉平臺卡接,且翻轉機構右側與機架活動連接,所述翻轉機構內部設置有翻轉動力裝置,能實現玻璃包180度翻轉。
優選的,所述翻轉平臺上下兩側均設置有可滑動翻轉保護柱滑軌,且翻轉平臺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平臺開合機構滑軌,可滑動翻轉保護柱能在翻轉平臺上左右移動,平臺開合機構上的夾緊條也能在翻轉平臺上上下移動。
優選的,所述平臺開合機構上下兩側均設置有夾緊條,且平臺開合機構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動力裝置。
優選的,所述可滑動翻轉保護柱與玻璃夾緊機構活動連接,玻璃夾緊機構能在可滑動翻轉保護柱上旋轉。
優選的,所述木托中部設置有玻璃夾緊機構固定卡槽。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離線玻璃翻轉臺能通過簡單的電動操作,就可以實現重型玻璃包的翻轉,顯著降低工人勞動強度,加強了安全生產保障,減少了操作工人數量,提高生產線的生產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機架,2、翻轉機構,3、翻轉平臺,4、平臺開合機構,5、可滑動翻轉保護柱,6、玻璃夾緊機構,7、玻璃包,8、木托。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離線玻璃翻轉臺,包括機架1、翻轉機構2、翻轉平臺3、平臺開合機構4、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玻璃夾緊機構6、玻璃包7和木托8,機架1上設置有操作面板,操作面板上設置有電源開關、翻轉按鈕、平臺開合控制按鈕和保護柱滑動按鈕,機架1頂部活動連接有翻轉平臺3,翻轉平臺3上下兩側均設置有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滑軌,且翻轉平臺3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平臺開合機構4滑軌,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能在翻轉平臺3上左右移動,平臺開合機構4上的夾緊條也能在翻轉平臺3上上下移動,翻轉平臺3右側與機架1連接處設置有翻轉機構2。
翻轉機構2左側與翻轉平臺3卡接,且翻轉機構2右側與機架1活動連接,翻轉機構2內部設置有翻轉動力裝置,能實現玻璃包7的180度翻轉,翻轉平臺3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平臺開合機構4,平臺開合機構4上下兩側均設置有夾緊條,且平臺開合機構4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動力裝置,翻轉平臺3上設置有兩個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與玻璃夾緊機構6活動連接,玻璃夾緊機構6能在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上旋轉,每個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上均設置有玻璃夾緊機構6,滑動翻轉保護柱5底部設置有玻璃包7,玻璃夾緊機構6上側和下側均設置有木托8,木托8中部設置有玻璃夾緊機構6固定卡槽。
工作原理:在使用該離線玻璃翻轉臺時,先把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滑動到翻轉平臺3的兩側,翻轉平臺3上下兩側均設置有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滑軌,且翻轉平臺3左右兩側均設置有平臺開合機構4滑軌,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能在翻轉平臺3上左右移動,平臺開合機構4上的夾緊條也能在翻轉平臺3上上下移動,玻璃夾緊機構6旋至松開位置,翻轉平臺3通過平臺開合機構4開至最大位,用叉車將玻璃包7放置到翻轉平臺3上,人工在玻璃包上側放置兩個木托8,將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滑動到保護位,人工調整玻璃夾緊機構6至合適位置,操作平臺開合機構4使夾緊條將兩個木托8夾緊,用翻轉機構2把玻璃包翻轉180度,操作翻轉平臺開合機構4使之開到最大位,將玻璃夾緊機構6旋至松開位置,可滑動翻轉保護柱5滑動到兩側,人工移走玻璃包上部木托8,將翻轉180度的玻璃包叉走,即完成了玻璃包7的翻轉工作。
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