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電梯,具體是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
背景技術:
電梯是指服務于建筑物內若干特定的樓層,其轎廂運行在至少兩列垂直于水平面或與鉛垂線傾斜角小于15°的剛性軌道運動的永久運輸設備。也有臺階式,踏步板裝在履帶上連續運行,俗稱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服務于規定樓層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垂直升降電梯具有一個轎廂,運行在至少兩列垂直的或傾斜角小于15°的剛性導軌之間。轎廂尺寸與結構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裝卸貨物。習慣上不論其驅動方式如何,將電梯作為建筑物內垂直交通運輸工具的總稱。現有的電梯不能顯示乘坐人員或貨物的重量,對乘梯人員造成不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包括電梯上部、電梯中部、電梯底部、重力傳感器、處理器和電梯內操作面板,電梯上部、電梯中部和電梯底部共同組成電梯轎廂結構,所述重力傳感器和處理器均安裝在電梯底部,處理器控制連接重力傳感器和安裝在電梯中部的電梯內操作面板,電梯內操作面板內設有樓層顯示區、重量顯示區、按鍵部分、開門按鈕和關門按鈕。
作為本實用新型進一步的方案:所述電梯上部上還安裝有報警器,報警器控制連接處理器。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處理器控制連接安裝在每個樓層中的電梯外操作面板,電梯外操作面板內設有樓層顯示區二、重量顯示區二、下按鈕和上按鈕。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處理器控制重力傳感器在電梯運行時停止工作。
作為本實用新型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樓層顯示區、重量顯示區、樓層顯示區二和重量顯示區二均為顯示屏。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能測量并將結果顯示在電梯內操作面板和每個樓層中的電梯外操作面板,方便乘梯人員乘坐,電梯內的重量超過處理器內設定的閾值時,處理器控制報警器發出報警,而且處理器控制重力傳感器在電梯運行時停止工作,避免因超重或失重現在對重力傳感器檢測結果造成影響,使得測量結果更加精確,同時也增加了乘梯的趣味性。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中電梯內操作面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中電梯外操作面板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的電路原理圖。
圖中:1-電梯上部、2-報警器、3-電梯中部、4-電梯底部、5-重力傳感器、6-處理器、7-電梯內操作面板、8-樓層顯示區、9-重量顯示區、10-按鍵部分、11-開門按鈕、12-關門按鈕、13-電梯外操作面板、14-樓層顯示區二、15-重量顯示區二、16-下按鈕、17-上按鈕。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4,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種能智能顯示重量的電梯,包括電梯上部1、電梯中部3、電梯底部4、重力傳感器5、處理器6和電梯內操作面板7,電梯上部1、電梯中部3和電梯底部4共同組成電梯轎廂結構,所述重力傳感器5和處理器6均安裝在電梯底部4,處理器6控制連接重力傳感器5和安裝在電梯中部的電梯內操作面板7,電梯內操作面板7內設有樓層顯示區8、重量顯示區9、按鍵部分10、開門按鈕11和關門按鈕12,處理器6控制連接重量顯示區9,用于將重力傳感器5所檢測到的重量信息經過處理器6的處理之后顯示在重量顯示區9上。
所述電梯上部1上還安裝有報警器2,報警器2控制連接處理器6,在電梯內的重量超過處理器6內設定的閾值時,處理器6控制報警器發出報警。
所述處理器6控制連接安裝在每個樓層中的電梯外操作面板13,電梯外操作面板13內設有樓層顯示區二14、重量顯示區二15、下按鈕16和上按鈕17,能將電梯內的重量信息顯示在重量顯示區二15上。
所述處理器6控制重力傳感器5在電梯運行時停止工作,避免因超重或失重現在對重力傳感器5檢測結果造成影響。
所述樓層顯示區8、重量顯示區9、樓層顯示區二14和重量顯示區二15均為顯示屏。
本實用新型的工作原理是:利用重力傳感器5將電梯轎廂內的重量數據顯示出來,在電梯內的重量超過處理器6內設定的閾值時,處理器6控制報警器發出報警,而且處理器6控制重力傳感器5在電梯運行時停止工作,避免因超重或失重現在對重力傳感器5檢測結果造成影響,使得測量結果更加精確。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