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碼垛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上板機。
背景技術: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城鎮建設規模日益擴大,對磚塊的需求非常巨大。目前提倡的是免燒磚,但是裝運磚坯的托板用量極大,裝運時主要靠人力進行,人工上板方式工作強度大,工作效率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市場上也出現了不同形式的上板機械,為制磚砌塊機輸送托板。上板機用于將板材送至生產線上,其減輕了操作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省人工操作時間,降低生產成本,同時保證了操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但是,現有的有些上板機的木托板上板整理過程是采用人工進行,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設備效率不高;另外有種上板機,通過升降機構從磚機的上方進行送板,每送一塊托板,升降機構就會升降一次,同時還需要與升降機構配合的輔助結構,整體結構復雜,設備成本高。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上板機,能夠自動完成托板的輸送,整體結構大大簡化,自動化程度提高,工作效率高,輸送過程不需要人工參與,能夠更好地與現有的碼垛機結構配合使用。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上板機,其特征在于包括行走架、架體、板斗,所述板斗架設在所述行走架上,所述行走架設置在所述架體內側,所述行走架上設有滑動軌道,所述滑動軌道上設有帶板鉤固定架,所述架體中部下方設有液壓油缸,所述液壓油缸一端與所述架體固定連接,另一端與連接桿連接,所述連接桿兩端橫架在所述滑動軌道上,所述連接桿的兩端與所述帶板鉤固定架連接,所述帶板鉤固定架平行設置在所述滑動軌道上,所述帶板鉤固定架上設有活動帶板鉤,所述行走架上設有固定帶板鉤。
所述活動帶板鉤包括第一帶板鉤和第二帶板鉤,所述第一帶板鉤設置在所述帶板鉤固定架端部、靠近所述板斗處的一側,所述第二帶板鉤設置在所述板斗處的另一側。
所述固定帶板鉤與所述第二帶板鉤位置相對應,且二者數量相同。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第一帶板鉤用于將碼垛在一起的托板推出,推送到帶板鉤固定架上,第二帶板鉤用于將推出的托板向前輸送,行走架與第二帶板鉤配合,也起到托板向前輸送的作用;固定帶板鉤可防止托板在前移過程中倒退。液壓油缸為本結構提供動力,通過帶板鉤固定架帶動帶板鉤、再配合行走架將托板推出和輸送。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不再使用升降機構,只通過水平推送就能完成托板的取板過程和輸送過程,與現有的上板機相比,結構緊湊且大大簡化,設計合理,動作靈活,實現了自動上板,能很好地與碼垛機和水泥制磚機配合使用;可以替代人工操作,生產效率高,大大降低了人工勞動強度,節省了人力,提高了工效,降低了生產運行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較好地達到了預定目的。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設計巧妙,具有很大的實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俯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側視圖。
圖中,1、行走架,2、架體,3、板斗,4、滑動軌道,5、帶板鉤固定架,6、液壓油缸,7、固定帶板鉤,8、第一帶板鉤,9、第二帶板鉤,10、連接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實用新型的一種具體實施方式做出說明。
如圖1、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上板機,包括行走架1、架體2、板斗3,所述板斗3架設在所述行走架1上,板斗3是一個在底板兩側設置擋板的結構,用于將托板托起,并整齊限制在板斗3內,所述行走架1設置在所述架體2內側,所述行走架1上設有滑動軌道4,所述滑動軌道4上設有帶板鉤固定架5,所述架體2中部下方設有液壓油缸6,所述液壓油缸6一端與所述架體2固定連接,另一端與連接桿10連接,所述連接桿10兩端橫架在所述行走架1的所述滑動軌道4上,所述連接桿10的兩端與所述帶板鉤固定架5連接,所述帶板鉤固定架5平行設置在所述滑動軌道4上,所述帶板鉤固定架5上設有活動帶板鉤,所述行走架1上設有固定帶板鉤7,活動帶板鉤和固定帶板鉤7為鴨嘴形的鉤子。
活動帶板鉤通過液壓油缸6的驅動,實現帶板鉤固定架5帶動活動帶板鉤的移動,一方面起到將托板推出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將托板向前輸送的作用。
所述活動帶板鉤包括第一帶板鉤8和第二帶板鉤9,所述第一帶板鉤8設置在所述帶板鉤固定架5端部、靠近所述板斗3處的一側,所述第二帶板鉤9設置在所述板斗3處的另一側。具體地說,在液壓油缸6的帶動下,第一帶板鉤8用于將碼垛在一起的托板推出,推送到帶板鉤固定架5上,第二帶板鉤9和移動架再將托板向前輸送。第二帶板鉤9的數量可以為多組,具體可以根據需要設定。
所述固定帶板鉤7與所述第二帶板鉤9位置相對應,且二者數量相同。固定帶板鉤7用于與第二帶板鉤9配合,防止托板倒退,保證托板順利向前輸送。
工作過程:將托板垛放在板斗3內,液壓油缸6通過連接桿10控制帶板鉤固定架5移動,帶板鉤固定架5帶動活動帶板鉤移動,其中第一帶板鉤8將托板推出,第二帶板鉤9將托板鉤住并向前輸送,由行走架1帶動帶板鉤將托板輸送到制磚機中。
以上對本實用新型的實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實施范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