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機械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卸尾卷吊車。
背景技術:
1420mm電鍍錫機組的原料一般帶有套筒或者尾卷,為卸載尾卷和套筒,入口處對應設置有卸尾卷吊車(或稱卸套筒吊車),在開卷機和尾卷斗之間移動工作。卸尾卷吊車移動的軌道上安裝有電纜,且電纜很長很重,這就使得卸尾卷吊車在移動過程中容易夾住電纜。一旦電纜被夾住,可能造成短路,網絡中斷甚至設備機組停機等后果。由于卸尾卷吊車安裝在距離地面4米的高空中,故維修難道大。
所以,現有技術中存在如何避免卸尾卷吊車夾住電纜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卸尾卷吊車,用于減少電纜被卸尾卷吊車夾住的幾率。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卸尾卷吊車,包括:
移動主體;
推線裝置,設置在所述移動主體上;所述移動主體在第一軌道和低于所述第一軌道的第二軌道上移動時,所述推線裝置對懸掛在所述第一軌道上的電纜產生一提拉力,以將所述電纜的最低端提拉至所述第二軌道之上。
可選的,所述推線裝置連接在所述移動主體的外殼上。
可選的,所述推線裝置包括垂直連接的第一條形結構和第二條形結構;其中,所述第一條形結構連接在所述外殼上,且所述第一條形結構與所述移動主體的移動方向一致;所述第二結構與所述移動方向垂直,以對所述電纜產生所述推力。
可選的,所述第一條形結構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和所述第二端之間的角度為90°。
可選的,所述第一端與所述第二條形結構垂直連接,所述第二端連接在所述外殼上。
可選的,所述第一條形結構的長為50cm~100cm。
可選的,所述第一條形結構的厚為0.5cm~0.7cm。
可選的,所述第二條形結構的長為50cm~80cm。
可選的,所述第二條形結構的厚為0.5cm~1cm。
可選的,所述第一條形結構和所述第二條形結構的寬為3cm~5cm。
本申請實施例中的上述一個或多個技術方案,至少具有如下一種或多種技術效果:
在本申請實施例中,卸尾卷吊車的推線裝置設置在移動主體上。移動主體在第一軌道和低于第一軌道的第二軌道上移動時,推線裝置對懸掛在第一軌道上的電纜產生一提拉力提拉電纜,以使電纜的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由于電纜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所以移動主體移動經過時,電纜不易夾在移動主體和第二軌道之間。所以,減少了電纜被卸尾卷吊車夾住的幾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設備機組和卸尾卷吊車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一推線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另一推線裝置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卸尾卷吊車,用于減少電纜被卸尾卷吊車夾住的幾率。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技術方案總體思路如下:
在本申請實施例中,卸尾卷吊車的推線裝置設置在移動主體上。移動主體在第一軌道和低于第一軌道的第二軌道上移動時,推線裝置對懸掛在第一軌道上的電纜產生一提拉力提拉電纜,以使電纜的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由于電纜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所以移動主體移動經過時,電纜不易夾在移動主體和第二軌道之間。所以,減少了電纜被卸尾卷吊車夾住的幾率。
下面通過附圖以及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做詳細的說明,應當理解本申請實施例以及實施例中的具體特征是對本申請技術方案的詳細的說明,而不是對本申請技術方案的限定,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申請實施例以及實施例中的技術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本文中術語“和/或”,僅僅是一種描述關聯對象的關聯關系,表示可以存在三種關系,例如,A和/或B,可以表示:單獨存在A,同時存在A和B,單獨存在B這三種情況。另外,本文中字符“/”,一般表示前后關聯對象是一種“或”的關系。
請參考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卸尾卷吊車以及卸尾卷吊車所在設備機組示意圖。本實用新型中的卸尾卷吊車在圖1中的第一軌道和第二軌道之間移動。其中,第一軌道距離地面的高度高于第二軌道距離地面的高度。電纜通過多個離散的固定點固定,每兩個離散固定點之間的部分則懸掛于第一軌道。同時,在正常情況下,每個部分的最低端距離地面的高度低于第二軌道距離地面的高度,也即最低端在第二軌道之下。
請參考圖1,本實用新型的卸尾卷吊車包括移動主體1和推線裝置2。在具體實現過程中,卸尾卷吊車和還包括用于卸尾卷和卸套筒的卸載裝置(圖1中未繪出),以及連接卸載裝置和移動主體1中的牽引線(圖1中未繪出)。推線裝置2設置在移動主體1上,與移動主體1的相對位置保持固定。因此,移動主體1移動時,推線裝置2也能發生相同的移動。在本申請中,推線裝置2在移動主體1移動過程中,對懸掛在第一軌道上的電纜產生一提拉,以提拉靠近移動主體1的至少一部分電纜的最低端,使靠近移動主體的至少一部分電纜的最低端位于第二軌道之上。
靠近移動主體1的電纜的最低端提升到高于第二軌道,所以電纜就不會處于移動主體1和第二軌道之間,那么這部分電纜在移動主體1移動經過時就不容易夾在移動主體1和第二軌道之間。所以降低了電纜被夾住的幾率。
具體來講,在本申請實施例中,推線裝置連接在移動主體1的外殼上。如圖2和圖3所示,推線裝置2具體包括第一條形結構21和第二條形結構22。第一條形結構21和第二條形結構22相互垂直連接。其中,第一條形結構21連接在移動主體1的外殼上,第二條形結構22超出移動主體1,以便于提拉電纜。
進一步,為了保持第二條形結構22充分接觸電纜,產生最大推力,在本申請實施例中,如圖1所示,第一條形結構21的至少一端與移動主體1的移動方向一致,進而,與第一條形結構21垂直的第二條形結構22則垂直于移動方向。換言之,移動裝置在第一軌道和第二軌道之間平行于地面水平移動,則第一條形結構21的至少一端水平設置,第二條形結構22垂直設置。
在本申請實施例中,第二條形結構22如圖2和圖3所示,為直線型條形結構。第一條形結構21可以如圖2所示,為一直線型條形結構,也可以如圖3所示,為一折線型條形結構。具體來講,如圖3所示,第一條形結構21包括第一端211和第二端212。第一端211和第二端212之間的角度為預設角度,例如90°,85°,95°或100°等,本實用新型不做具體限制。
第一端211與第二條形結構22垂直連接,第二端212則連接在外殼上。在具體實現過程中,第二端212可以通過粘貼、連接件(如螺絲和螺栓)、焊接或一體成型的方式連接在外殼上,本實用新型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進行設置,本實用新型不做具體限制。
進一步,第一條形結構21的長為50cm~100cm,寬為3cm~5cm,厚為0.5cm~0.7cm。第二條形結構22長為50cm~80cm,寬為3cm~5cm,厚為0.5cm~1cm。在具體實現過程中,本發實用新型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進行選擇,本實用新型不做具體限制。例如,可設置第一條形結構21長為60cm寬為3cm厚為0.5cm,第二條形結構22長為60cm寬為3cm厚為0.5cm。
本申請實施例中的上述一個或多個技術方案,至少具有如下一種或多種技術效果:
在本申請實施例中,卸尾卷吊車的推線裝置設置在移動主體上。移動主體在第一軌道和低于第一軌道的第二軌道上移動時,推線裝置對懸掛在第一軌道上的電纜產生一提拉力提拉電纜,以使電纜的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由于電纜最低端高于第二軌道,所以移動主體移動經過時,電纜不易夾在移動主體和第二軌道之間。所以,減少了電纜被卸尾卷吊車夾住的幾率。
顯然,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對本實用新型進行各種改動和變型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這樣,倘若本實用新型的這些修改和變型屬于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及其等同技術的范圍之內,則本實用新型也意圖包含這些改動和變型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