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電梯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安全電梯的轎廂門與地坎結構。
背景技術:
隨著高層建筑越來越多,電梯作為垂直方向的運輸工具,已經成為高層建筑和公共場所不可缺少的建筑設備。轎廂門在開合過程中需要配合地坎輔助其移動。而現有的轎廂門是直接放置在地坎上的,如果發生震動,轎廂門很容易從地坎中脫離出來而發生事故。且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之間具有一定的間隙,輪椅或其他小車會經常性卡于兩地坎之間,使得乘客進行電梯轎廂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一種安全電梯的轎廂門與地坎結構,使轎廂門與地坎連接穩定牢固,且便于乘客進出轎廂。
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安全電梯的轎廂門與地坎結構,包括轎廂門,地坎和地坎安裝架;所述地坎中部設有向上延伸且與所述地坎一體成型的限位凸起,所述轎廂門底部開有容置所述限位凸起的限位槽;所述限位凸起在水平長度方向上設有空腔,所述空腔內部對稱設有面向限位槽側壁的伸縮限位塊,所述限位槽側壁設有與所述伸縮限位塊配合使用的導向槽。
轎廂門在與地坎安裝時,只需要將轎廂門的限位槽放置在限位凸起上,然后啟動伸縮限位塊使其自動進入導向槽內,安裝簡單便捷。限位凸起可防止轎廂門水平移動,伸縮限位塊可防止轎廂門上下移動,能夠避免轎廂門在開關過程中因震動而脫離地坎,保護了乘客的安全。
作為優選,所述空腔在水平長度方向上設有安裝所述伸縮限位塊的支撐桿。
作為優選,所述支撐桿與所述伸縮限位塊之間設有螺旋軸桿。
作為優選,所述地坎安裝架面向電梯層門側設有表面槽,所述表面槽內設有輔助地坎。
作為優選,所述輔助地坎包括與所述地坎安裝架固定的轉軸和與所述轉軸轉動連接的支撐板。
作為優選,所述輔助地坎還包括步進電機和控制器,控制器與步進電機電性連接,步進電機與轉軸電性連接。
作為優選,所述輔助地坎還設有安全支撐裝置。
作為優選,所述安全支撐裝置包括一端與地坎安裝架連接、另一端與支撐板底部連接的支撐桿,和將所述支撐桿與地坎安裝架連接端固定住的固定夾,所述地坎安裝架設有供所述支撐桿端部滑動的滑軌。
作為優選,所述伸縮限位塊與所述導向槽接觸面設有若干排開口,所述開口內部設有滾珠。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1、轎廂門與地坎安裝簡便;2、轎廂門不會因震動而脫離地坎;3、能夠在轎廂門地坎與層門地坎之間的間隙中提供支撐,便于乘客的輪椅或其他小車進出轎廂。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安全電梯的轎廂門與地坎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轎廂門,2、地坎,3、地坎安裝架,4、限位凸起,5、伸縮限位塊,6、輔助地坎。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并通過具體實施方式來進一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
如圖1所示,一種安全電梯的轎廂門與地坎結構,包括轎廂門1,地坎2和地坎安裝架3。所述地坎2中部設有向上延伸且與所述地坎2一體成型的限位凸起4,限位凸起4的長度與地坎2的長度一樣。所述轎廂門1底部開有容置所述限位凸起4的限位槽,安裝時,只需要將轎廂門1的限位槽放置在限位凸起4上,安裝簡單便捷,限位凸起4可防止轎廂門1在水平方向上與地坎2相互錯位。所述限位凸起4在水平長度方向上設有空腔,所述空腔內部對稱設有面向限位槽側壁的伸縮限位塊5,所述限位槽側壁設有與所述伸縮限位塊5配合使用的導向槽。當轎廂門1的限位槽放置在限位凸起4上后,可啟動伸縮限位塊5向導向槽內部移動,伸縮限位塊5可防止轎廂門1在豎直方向上脫離地坎2。
所述空腔在水平長度方向上設有安裝所述伸縮限位塊5的支撐桿,所述支撐桿與所述伸縮限位塊5之間設有螺旋軸桿,通過螺旋軸桿的正反轉動可使伸縮限位塊5向前或向后移動以進入或移出導向槽。所述伸縮限位塊5與所述導向槽接觸面設有若干排開口,所述開口內部設有滾珠,通過滾珠可減小伸縮限位塊5與導向槽的接觸摩擦力,避免伸縮限位塊5與導向槽相互磨損,延長了地坎2的使用壽命。
所述地坎安裝架3面向電梯層門側設有表面槽,所述表面槽內設有輔助地坎6,輔助地坎6用于填充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之間的間隙,便于輪椅或其他帶輪子的小車進出轎廂。所述輔助地坎6包括與所述地坎安裝架3固定的轉軸和與所述轉軸轉動連接的支撐板。所述輔助地坎6還包括步進電機和控制器,控制器與步進電機電性連接,步進電機與轉軸電性連接。當轎廂門打開時,控制器控制步進電機使轉軸轉動,轉軸帶動支撐板旋轉至水平,用于填充轎廂地坎與層門地坎之間的間隙。
所述輔助地坎6還設有安全支撐裝置,用于給支撐板提供一個支撐力。所述安全支撐裝置包括一端與地坎安裝架3連接、另一端與支撐板底部連接的支撐桿,和將所述支撐桿與地坎安裝架3連接端固定住的固定夾,所述地坎安裝架3設有供所述支撐桿端部滑動的滑軌。支撐板在旋轉時,帶動支撐桿在滑軌上移動,當支撐板水平旋轉完成后,固定夾將支撐桿固定住,通過支撐桿對支撐板底部起到一個支撐力。當轎廂門需要關閉時,固定夾打開,支撐板帶動支撐桿移動至復位。
上面所述的實施例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和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構思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出的各種變型和改進,均應落入到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本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技術內容,已經全部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