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新型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屬于銷軸連接結構領域。
背景技術:
現有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如圖1所示,銷軸1放置在起重臂下弦桿接頭2內,準備敲打銷軸1時,由于銷軸錐度段12遠小于起重臂下弦桿寬度,在敲打過程中,銷軸1可能自轉一定角度或者一開始就沒有對好方向,出現銷軸錐度段12在如圖1所示位置周向轉動到180°(或一定的角度),則出現銷軸錐度段12的頭部頂住軸端擋板3,致使軸端擋板3與起重臂下弦桿接頭2的焊道存在缺陷,這樣后續敲打安裝到位的銷軸1時,可能存在因軸端擋板3的脫落而致銷軸1脫落,從而引起起重臂臂節缺少安全可靠的連接而出現大臂失穩折臂的現象,因此該種銷軸連接結構安裝不便,且安全性差。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新型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安裝方便,安全性高。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一種新型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包括銷軸、與銷軸配合安裝的下弦桿接頭、及設置在下弦桿接頭一側的軸端擋板,所述下弦桿接頭上開有連接孔,所述銷軸從連接孔一端安裝進入下弦桿接頭內,所述連接孔的另一端設有一所述軸端擋板;
所述銷軸包括銷軸工作段、銷軸加長段,所述銷軸工作段與銷軸加長段連為一體,且銷軸加長段位于銷軸上靠近下弦桿接頭的一側,所述銷軸加長段的長度大于連接孔的長度。
作為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的尺寸小于連接孔的尺寸。
作為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具有一定錐度。
作為改進,所述軸端擋板的上端固定在下弦桿接頭上,軸端擋板的下端封堵在連接孔上。
作為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的長度不小于連接孔長度與軸端擋板寬度之和。
作為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的上側端面與軸端擋板的底側端面齊平。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是將銷軸安裝引導錐度段加長,在準備敲打銷軸時,將銷軸方向引導到位而避免出現硬頂軸端擋板的情況發生,從而順利安全可靠的將下弦桿銷軸安裝到位,有利于人員操作安裝、安全性高。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銷軸連接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銷軸,11、銷軸工作段,12、銷軸錐度段,13、銷軸加長段,2、下弦桿接頭,21、連接孔,3、軸端擋板。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明了,下面通過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但是應該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的范圍。
除非另有定義,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術術語和科學術語與屬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通常理解的含義相同,本文中在本實用新型的說明書中所使用的術語只是為了描述具體的實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
如圖2所示,一種新型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包括銷軸1、與銷軸1配合安裝的下弦桿接頭2、及設置在下弦桿接頭2一側的軸端擋板3,所述下弦桿接頭2上開有連接孔21,所述銷軸1從連接孔21一端安裝進入下弦桿接頭2內,所述連接孔21的另一端設有一所述軸端擋板3;
所述銷軸1包括銷軸工作段11、銷軸加長段13,所述銷軸工作段11與銷軸加長段13連為一體,且銷軸加長段13位于銷軸1上靠近下弦桿接頭2的一側,所述銷軸加長段13的長度大于連接孔21的長度。
作為實施例的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13的尺寸小于連接孔21的尺寸,銷軸加長段13的寬度、高度均小于連接孔21的孔徑,以確保銷軸加長段13順利安裝進入連接孔21內,進而起到安裝導向作用;另外,所述銷軸加長段13具有一定錐度,采用的錐度可根據連接孔21的孔徑尺寸及具體安裝要求確定。
作為實施例的改進,所述軸端擋板3的上端固定在下弦桿接頭2上,軸端擋板3的下端封堵在連接孔21上。軸端擋板3的上半段焊接在下弦桿接頭2上,軸端擋板3的下半段封堵在連接孔21上,有效起到限位安裝到位的銷軸1的作用。
作為實施例的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13的長度不小于連接孔長度與軸端擋板寬度之和,通過將銷軸錐度段加長至超過軸端擋板,即可順利引導銷軸1安裝到位,確保銷軸1安全可靠地將起重臂臂節連接起來。
作為實施例的進一步改進,所述銷軸加長段13的上側端面與軸端擋板3的底側端面齊平,便于引導安裝銷軸1;同時銷軸加長段13的外側端面與軸端擋板3的外側端面齊平,在保證起到安裝引導作用的前提下,有效節省銷軸加長段13的用料。
使用時,將銷軸1放置在連接孔21的一側,待銷軸1中的銷軸加長段13完全安裝進入連接孔21并從連接孔21的另一端伸出后,即可敲打安裝銷軸1,待銷軸1安裝到位停止敲打。該起重臂下弦桿銷軸連接結構中,由于銷軸具有較長的錐度引導段,因此有利于銷軸引導安裝,對于安裝人員省時省力;銷軸便于安裝到位,避免了起重臂因軸端擋板受損脫落而銷軸可能脫落、引起起重臂失穩折臂的危險;銷軸錐度段加長,增強了產品設計人性化水平,降低了安裝人員的勞動強度。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或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