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管狀容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新型無殘留容器。
背景技術:
現有市場上儲存如牙膏、潔面乳、其他護膚品等膏狀體、乳霜狀體通常使用軟管狀容器,即一端為帶有蓋子的開口,尾部為扁平封閉的壓制封口,中部儲存部位一般選用軟性材質(如軟塑料、鋁箔等),以達到按壓管體便可將內容物從開口處擠壓而出。但由于內容物為膏狀體、乳霜狀體,具有流動性和可塑性,按壓時難以使其固定向一個方向流動,所以容易造成內容物殘留于內,不容易全部擠出,造成浪費。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中的管狀容器使用到最后內容物不易擠出,容易造成浪費的問題,提供一種新型無殘留容器,能有效擠出容器內容物,最終使得容器內容物全部清出而無殘留,使用方便且不會造成浪費。
本實用新型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該目的:
一種新型無殘留容器,包括管體,所述管體的一端設置有開口,還包括與該開口配合連接的管蓋,所述管體包括相對設置的兩個硬質夾板和兩個軟質折疊面板,所述硬質夾板與軟質折疊面板依次間隔首尾連接構成用于容置內容物的內腔,還包括分別與硬質夾板和軟質折疊面板連接的軟質管底。
其中,所述兩個軟質折疊面板分別設置有朝向內腔的折痕。
作為優選的,所述折痕位于軟質折疊面板的中心線上。
進一步的,所述兩個硬質夾板的端部分別延伸設置有按壓板,兩個按壓板相對設置。
其中,所述內腔的橫截面呈矩形。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
本實用新型的新型無殘留容器,包括管體,所述管體的一端設置有開口,還包括與該開口配合連接的管蓋,所述管體包括相對設置的兩個硬質夾板和兩個軟質折疊面板,所述硬質夾板與軟質折疊面板依次間隔首尾連接構成用于容置內容物的內腔,還包括分別與硬質夾板和軟質折疊面板連接的軟質管底,使用過程中通過按壓兩個硬質夾板使得內腔的容積減少將內容物排出,最終當兩個硬質夾板按壓至貼合時,兩個軟質折疊面板完全折疊貼合,使得內腔的容積為零,達到將內腔中的內容物完全擠出而無殘留的效果,使用方便且不會造成浪費。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新型無殘留容器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硬質夾板,2-軟質折疊面板,3-軟質管底,4-管蓋,5-折痕,6-按壓板。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及具體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描述。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一種新型無殘留容器,包括管體,所述管體的一端設置有開口,還包括與該開口配合連接的管蓋4,所述管體包括相對設置的兩個硬質夾板1和兩個軟質折疊面板2,所述硬質夾板1與軟質折疊面板2依次間隔首尾連接構成用于容置內容物的內腔,還包括分別與硬質夾板1和軟質折疊面板2連接的軟質管底3,使用過程中通過按壓兩個硬質夾板1,兩個軟質折疊面板2發生形變使得內腔的容積減少將內容物排出,最終當兩個硬質夾板1按壓至貼合時,兩個軟質折疊面板2完全折疊貼合,使得內腔的容積為零,達到將內腔中的內容物完全擠出而無殘留的效果,使用方便且不會造成浪費。
本實用新型的硬質夾板1由硬質材料制作,通過按壓硬質夾板1能夠起到擠壓容器管體的作用,而軟質折疊面板2和軟質管底3由軟質材料制作,當按壓硬質夾板1時軟質折疊面板2發生形變,使得容器的內腔容積減少,壓迫內容物排出,本實用新型采用硬質夾板1和軟質折疊面板2配合構成的管體,能夠保證最終管體的內腔容積為零,達到將內容物完全排出的目的,相比于現在市場上的軟管容器,本實用新型不僅結構簡單、操作簡便,而且解決了因軟管內容物殘留而造成浪費的問題。
其中,所述兩個軟質折疊面板2分別設置有朝向內腔的折痕5,作為優選的,所述折痕5位于軟質折疊面板2的中心線上,便于在擠壓過程中軟質折疊面板2順利發生形變,且使得管體內腔的容積減少。
其中,所述內腔的橫截面呈矩形,容器內腔橫截面設計為矩形,更方便在內腔發生形變時能使內腔達到容積為零的效果。當擠壓硬質夾板1時,軟質折疊面板2延中線折痕5向內折疊,兩個硬質夾板1之間距離縮小,隨著軟質折疊面板2的折疊程度增加,硬質夾板1的距離逐漸減少,最后重合,因為內腔橫截面為矩形,當相對的兩條邊延中線向內折疊時,另外兩條邊將平行地相互靠近,又因矩形的相對兩條邊為長度相等的線段,所以對應兩邊能相互重合,達到內腔容積為零效果。
實施例2。
本實施例與實施例1的區別在于:所述兩個硬質夾板1的端部分別延伸設置有按壓板6,兩個按壓板6相對設置,通過按壓所述按壓板6可方便的對兩個硬質夾板1進行擠壓,由于兩個按壓板6設置在硬質夾板1的端部,使得按壓過程中易于受力,便于操作,尤其適合于兒童、老人等操作使用。
本實施例的其它技術特征同實施例1,在此不再進行贅述。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實用新型的部分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