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包裝瓶蓋設計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瓶蓋。
背景技術:
在日常生活中,固體藥品、保健品、食品等通常采用瓶子進行封裝;一般瓶子內的物品都裝不滿,包裝好后瓶子內會留有一定的空間,因此在運輸、攜帶等過程中瓶內的物品會相互碰撞,在碰撞過程中極易造成物品的破損,從而影響被包裝物品的品質。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瓶蓋,包括瓶蓋本體,所述瓶蓋本體朝向瓶口的一端上設置有彈性結構,所述彈性結構包括有一開口朝向所述瓶口內的彈性罩、用于連接所述彈性罩和所述瓶蓋本體的彈性筋。
較佳地,所述彈性罩與所述瓶蓋本體之間至少設置有兩個彈性筋,且所述彈性筋呈螺旋狀。
較佳地,所述彈性罩包括有一連接環,所述連接環的上端通過所述彈性筋與所述瓶蓋本體連接,所述連接環的下端一圈上均布有多個彈性片,所述彈性片呈向連接環外側四周展開狀。
較佳地,所述彈性片呈梯形,所述彈性片較短的底邊連接到所述連接環上。
較佳地,所述連接環內側壁一圈上還連接有多個彈性條,所述弾性條沿所述連接環的徑向設置。
較佳地,所述瓶蓋本體朝向所述瓶口的一端上設置有連接密封環,所述連接密封環繞所述彈性結構設置;所述瓶蓋蓋設到瓶口上,所述連接密封環用于伸進所述瓶口內。
較佳地,所述連接密封環的外側壁上設置有凸起結構,所述凸起結構緊貼所述瓶口的內側壁實現密封。
較佳地,所述瓶蓋本體的外側壁一圈上設置有用于增大摩擦的齒口結構。
本實用新型由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使之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為:
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瓶蓋,通過彈性結構的設置,能夠對配套瓶子內的內容物施以持續的彈性支撐力,從而避免內容物在包裝、運輸過程中晃動而導致損壞;而且,彈性罩通過彈性筋連接到瓶蓋本體上,其軸向彈性范圍較大;另外,彈性結構為一彈性罩,除了向下壓的作用為還能夠起到一定的聚攏效果,對內容物的固定效果更好。
附圖說明
結合附圖,通過下文的述詳細說明,可更清楚地理解本實用新型的上述及其他特征和優點,其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瓶蓋的立體結構示意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瓶蓋的正視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瓶蓋的剖視圖。
符號說明:
1-瓶蓋本體
2-凸起結構
3-弾性筋
4-連接環
5-彈性片
6-彈性條
7-連接密封環
具體實施方式
參見示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附圖,下文將更詳細地描述本實用新型。然而,本實用新型可以以許多不同形式實現,并且不應解釋為受在此提出之實施例的限制。相反,提出這些實施例是為了達成充分及完整公開,并且使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完全了解本實用新型的范圍。這些附圖中,為清楚起見,可能放大了層及區域的尺寸及相對尺寸。
參照圖1-3,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瓶蓋,包括瓶蓋本體1,瓶蓋本體1朝向瓶口的一端上設置有彈性結構,彈性結構包括有一開口朝向瓶口內的彈性罩、用于連接彈性罩和瓶蓋本體1的彈性筋3。本實用新型通過彈性結構的設置,能夠對配套瓶子內的內容物施以持續的彈性支撐力,從而避免內容物在包裝、運輸過程中晃動而導致損壞;而且,彈性罩通過彈性筋3連接到瓶蓋本體1上,其軸向彈性范圍較大;另外,彈性結構為一彈性罩,除了向下壓的作用為還能夠起到一定的聚攏效果,對內容物的固定效果更好。
在本實施例中,彈性罩與瓶蓋本體1之間至少設置有兩個彈性筋3,以保證弾性罩軸向移動的穩定性;當然,在其他實施例中,弾性筋3的數量也可以為3個或4個等,此處不做限制;進一步的,彈性筋3呈螺旋狀,以便于彈性罩向瓶蓋本體1移動的時候,弾性筋3螺旋收起,占用空間小。
在本實施例中,彈性罩包括有一連接環4,連接環4的上端通過彈性筋3與瓶蓋本體1連接,連接環4的下端一圈上均布有多個彈性片5,彈性片5呈向連接環4外側四周展開狀,如圖1-2中所示。
進一步的,彈性片5呈梯形,彈性片5較短的底邊連接到連接環4上。當然,在其他實施例中,彈性片5的形狀不局限于以上所述,也可為花瓣形等形狀,此處不做限制。
在本實施例中,連接環4內側壁一圈上還連接有多個彈性條6,弾性條6沿所述連接環4的徑向設置;優選的,弾性條6向下呈一定角度傾斜,如圖3中所示。
本實用新型通過彈性片5、彈性條6共同組成了彈性罩,既保證了彈性罩四周的彈性,又保證了彈性罩中間的彈性。
在本實施例中,瓶蓋本體1朝向瓶口的一端上設置有連接密封環7,連接密封環7繞彈性結構設置;連接密封環7的設置是為了實現瓶蓋與配套瓶子瓶口之間的連接以及密封,具體的,當瓶蓋蓋設到瓶口上后,連接密封環7伸進瓶口內,連接密封環7緊貼瓶口的內側壁,從而實現密封。
進一步的,連接密封環7的外側壁上設置有凸起結構2,凸起結構2緊壓在瓶口的內側壁上,從而實現連接、密封。
在本實施例中,瓶蓋本體1的外側壁一圈上設置有齒口結構,如圖1中所示。齒口結構用于增大瓶蓋本體1側壁的摩擦,便于使用者打開瓶蓋,使用方便。
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理解,本實用新型可以以許多其他具體形式實現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范圍。盡管也已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應理解本實用新型不應限制為這些實施例,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如所附權利要求書界定的本實用新型精神和范圍之內作出變化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