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電梯配重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升降機配重箱。
背景技術:
配重塊是用于增加自身重量來保持平衡的重物,電梯對重也稱重量平衡系統,該系統的主要功能是相對平衡轎廂重量,在電梯工作中能使轎廂與對重間的重量差保持在限額之內,保證電梯的曳引傳動正常,由于配重塊在電梯配重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現有技術存在多采用多塊配重塊組合成所需的配重量,但多塊配重塊在上下運行時容易抖動,導致電梯運行中平穩性下降,拖動電機、減速箱使用壽命的降低、以及能耗較大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升降機配重箱,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現有技術的配重由于其自身的結構特點,導致拖動電機、減速箱使用壽命的降低、電梯運行中平穩性下降以及能耗較大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升降機配重箱,包括配重箱體,所述配重箱體頂端分別垂直橫向設置兩個拉桿,所述拉桿上垂直設置兩個用于連接纜繩的大螺母,所述配重箱體內部橫向垂直設置若干配重塊儲藏箱,所述配重塊儲藏箱內垂直壓接放置若干配重塊,所述配重箱體自其頂端垂直向下至其底端垂直穿過保險擋桿,所述保險擋桿的尾部設置第一限定螺母,所述第一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箱體底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中部設置第二限定螺母,所述第二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塊儲藏箱頂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頂部設置第三限定螺母,所述第三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箱體頂端外表面。
進一步,所述配重箱體橫向分別垂直設置三個垂直穿過配重塊儲藏箱的保險擋桿。
進一步,所述配重箱體內分別橫向等間距設置三個配重塊儲藏箱。
進一步,所述配重箱體頂端的兩個拉桿橫向均勻分布于配重箱體頂端。
本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的優點和有益效果為:
1、在使用中由于拉桿上兩個大螺母用于連接纜繩,第一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箱體底端,第二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塊儲藏箱頂端,第三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箱體頂端,當配重箱體被垂直拖拽時,放置于配重塊儲藏箱內垂直壓接若干配重塊能夠均勻移動,從而提高了升降機配重箱的安全度。
2、本專利所述配重箱體橫向分別垂直設置三個垂直穿過配重塊儲藏箱的保險擋桿,由于三個保險擋桿的均勻分布,平衡了配重箱的重力,避免了因重力導致的不平衡。
3、本專利通過平衡的配重原理,進而延長了拖動電機、減速箱使用壽命。
4、本專利所述配重箱體內分別橫向等間距設置三個配重塊儲藏箱,所述配重箱體頂端的兩個拉桿橫向均勻分布于配重箱體頂端,提高了電梯運行中的平穩性。
5、本專利在使用中能耗低,具有節能的有益技術效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一種升降機配重箱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做進一步描述:
圖中:1-配重箱體,2-拉桿,3-大螺母,4-配重塊儲藏箱,5-配重塊,6-保險擋桿,7-第一限定螺母,8-第二限定螺母,9-第三限定螺母。
實施例:
本實施例:如圖1所示,一種升降機配重箱,包括配重箱體1,所述配重箱體1頂端分別垂直橫向設置兩個拉桿2,所述拉桿2上垂直設置兩個用于連接纜繩的大螺母3,所述配重箱體1內部橫向垂直設置若干配重塊儲藏箱4,所述配重塊儲藏箱4內垂直壓接放置若干配重塊5,所述配重箱體1自其頂端垂直向下至其底端垂直穿過保險擋桿6,所述保險擋桿6的尾部設置第一限定螺母7,所述第一限定螺母7限定于配重箱體1底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6中部設置第二限定螺母8,所述第二限定螺母8限定于配重塊儲藏箱4頂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6頂部設置第三限定螺母9,所述第三限定螺母9限定于配重箱體1頂端外表面。
所述配重箱體1橫向分別垂直設置三個垂直穿過配重塊儲藏箱4的保險擋桿6。
所述配重箱體1內分別橫向等間距設置三個配重塊儲藏箱4。
所述配重箱體1頂端的兩個拉桿2橫向均勻分布于配重箱體1頂端。
工作原理:
本專利通過采用所述配重箱體頂端分別垂直橫向設置兩個拉桿,所述拉桿上垂直設置兩個用于連接纜繩的大螺母,所述配重箱體內部橫向垂直設置若干配重塊儲藏箱,所述配重塊儲藏箱內垂直壓接放置若干配重塊,所述配重箱體自其頂端垂直向下至其底端垂直穿過保險擋桿,所述保險擋桿的尾部設置第一限定螺母,所述第一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箱體底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中部設置第二限定螺母,所述第二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塊儲藏箱頂端外表面,所述保險擋桿頂部設置第三限定螺母,所述第三限定螺母限定于配重箱體頂端外表面,在使用中由于拉桿上兩個大螺母用于連接纜繩,第一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箱體底端,第二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塊儲藏箱頂端,第三限定螺母鎖緊于配重箱體頂端,當配重箱體被垂直拖拽時,放置于配重塊儲藏箱內垂直壓接若干配重塊能夠均勻移動,本實用新型解決了現有技術的配重由于其自身的結構特點,導致拖動電機、減速箱使用壽命的降低、電梯運行中平穩性下降以及能耗較大的問題,具有從而提高了升降機配重箱的安全度、避免了因重力導致的不平衡、提高了電梯運行中的平穩性、節能的有益技術效果。
利用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或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啟發下,設計出類似的技術方案,而達到上述技術效果的,均是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