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包裝運輸技術領域,更具體地說,特別涉及一種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
背景技術:
BK/QK型燃氣表是一種應用廣泛的燃氣表,如圖1所示,主要包括表體a、面板b、接頭c和設于表體1上的連接法蘭d,在這類燃氣表運輸過程中,現有技術普遍采用泡沫塑料進行單個包裝,在運輸時,由于單個燃氣表頂部(即面板b部位)定位不精確,容易出現產品晃動、相互碰撞等問題,極易影響產品的質量,進而產生出口貿易環保壁壘。為此,有必要設計一種可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結構簡單、對燃氣表頂部定位精確、能避免出現產品晃動和相互碰撞問題的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包括托盤本體,設于托盤本體上的多排容納空腔,每排容納空腔包括并列設置的多個容腔單元;每個所述容腔單元與燃氣表的面板相對應,每個所述容腔單元內設有位于兩端的端部支撐立柱以及位于中部的中部支撐立柱,每排容納空腔中相鄰的兩個容腔單元之間設有第一連通槽;且相鄰兩排容納空腔之間設有分割槽,所述分割槽通過一第二連通槽與相應的容腔單元相連通,所述端部支撐立柱和中部支撐立柱的頂部均包括位于外側的傾斜面和位于內側的平面。
進一步地,每個所述容腔單元中設有四個端部支撐立柱,以及設有四個中部支撐立柱。
進一步地,相鄰的兩個中部支撐立柱之間通過一第一連接柱連接,相鄰的端部支撐立柱與中部支撐立柱之間通過一第二連接柱連接。
進一步地,每個所述容腔單元的兩端底部均設有用于對托盤本體固定的圓形的插孔。
進一步地,所述托盤本體的四周還設有向外下側延伸的托耳。
進一步地,所述包裝紙上托盤采用包裝紙一體式成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本實用新型采用集成式包裝,改變了過去燃氣表單個包裝的形式,更能節省倉儲和運輸成本,同時燃氣表中面板的獨立放置和定位,可使每個燃氣表的定位更加精確,能避免出現產品晃動和相互碰撞的問題。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現有技術中BK/QK型燃氣表的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所述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的立體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所述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的俯視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圖3中A-A處的剖視圖。
圖5是本實用新型圖3中B-B處的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1、托盤本體,2、容腔單元,3、端部支撐立柱,4、中部支撐立柱,5、傾斜面,6、平面,7、第一連接柱,8、第二連接柱,9、第一連通槽,10、第二連通槽,11、分割槽,12、插孔,13、托耳。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參閱圖2-圖5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燃氣表集成包裝紙上托盤,包括托盤本體1,設于托盤本體1上的多排容納空腔,每排容納空腔包括并列設置的多個容腔單元2。
每個所述容腔單元2與燃氣表的面板(圖1中面板b)相對應,每個所述容腔單元2內設有位于兩端的端部支撐立柱3以及位于中部的中部支撐立柱4。作為優選,每個所述容腔單元2中設有四個端部支撐立柱3,以及設有四個中部支撐立柱4,即兩端分別兩個端部支撐立柱3。在放置燃氣表時,燃氣表的兩個接頭c正好與端部的兩個端部支撐立柱3相對應,且無需考慮燃氣表的放置順序。
為節約重量,每排容納空腔中相鄰的兩個容腔單元2之間設有第一連通槽9;且相鄰兩排容納空腔之間設有分割槽11,所述分割槽11通過一第二連通槽10與相應的容腔單元2相連通。
由于燃氣表的面板b的表面具有一定的弧形,本實用新型設置端部支撐立柱3和中部支撐立柱4的頂部均包括位于外側的傾斜面5和位于內側的平面6。這樣可更好的與面板6配合,避免對面板造成表面損傷。
為了提高托盤的整體強度和穩定性,本實用新型設置相鄰的兩個中部支撐立柱4之間通過第一連接柱7連接,相鄰的端部支撐立柱3與中部支撐立柱4之間通過第二連接柱8連接。
為了更好的對托盤進行定位,本實用新型中每個所述容腔單元2的兩端底部均設有用于對托盤本體1固定的圓形的插孔12,通過圓形的插件即可。
為了便于搬運,所述托盤本體1的四周還設有向外下側延伸的托耳13。
具體的,所述包裝紙上托盤采用包裝紙一體式成型。
本實用新型的設計原理和優點在于:采用集成式包裝,改變了過去燃氣表單個包裝的形式,更能節省倉儲和運輸成本,同時燃氣表中面板的獨立放置和定位,可使每個燃氣表的定位更加精確,能避免出現產品晃動和相互碰撞的問題。
雖然結合附圖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但是專利所有者可以在所附權利要求的范圍之內做出各種變形或修改,只要不超過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描述的保護范圍,都應當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