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橋梁施工裝備架梁吊機技術領域,特別涉及架梁吊機中的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
背景技術: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交通工具發生了巨大變化,公路、鐵路交通系統有了長足的可持續性發展。道路交通建設中,大橋、特大橋的橋梁施工建設的進度對整條交通線路的竣工有重大影響。架梁吊機是一種無支架的節段拼裝架橋機,是以對稱懸拼鋼箱梁節段塊從而成橋,簡化架梁流程是一種全新的橋梁施工工法。架梁吊機用于主跨鋼箱梁吊裝施工,主要施工對象為雙幅鋼箱梁,使用四臺吊機共同起吊,每臺吊機吊一幅梁。吊裝時節段箱梁一般用船運到橋下,然后架梁吊機起升系統升降至節段梁附近,吊具與橋梁節段之間的連接采用通過插銷軸的方式與橋梁節段的吊裝耳板連接。吊裝對位時靠天車的縱橫移動來實現,由于起吊高度多達幾十米,對位稍有誤差吊裝插拔銷軸非常不方便。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改進以上所述現有對位需反復縱橫移動才能實現,步驟繁瑣,效率低等諸多不足,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簡化步驟,提高效率。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本實用新型,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包括橫梁,所述橫梁上端通過第一銷軸鉸接連接動滑輪組,所述橫梁的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小扁擔梁,所述小扁擔梁與所述橫梁的端側通過第二銷軸鉸接,所述小扁擔梁的兩端側分別通過第三銷軸鉸接連接一吊索。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銷軸位于所述橫梁的中心。
進一步的,所述第二銷軸位于所述小扁擔梁的中心。
進一步的,所述吊索包括上拉板、環環相扣的第一卸扣和第二卸扣、下拉板和吊板,所述上拉板的上端與所述小扁擔梁的端側通過第三銷軸鉸接,所述上拉板的下端鉸接連接第一卸扣,第二卸扣的下端固定連接所述下拉板的上端,所述下拉板的下端鉸接連接所述吊板的上端,所述吊板的下端用于與待吊的節段箱梁上的吊耳匹配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卸扣和第二卸扣均呈U型,其中所述第一卸扣開口朝上,所述第二卸扣靠口朝下套于上一個卸扣上形成環環相扣的連接結構。
進一步的,述動滑輪組包括多個滑輪、兩個滑輪架和滑輪軸,多個所述滑輪套于所述滑輪軸上,兩個所述滑輪架一端套于所述滑輪軸上,另一端通過所述第一銷軸鉸接連接橫梁。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技術效果:
本實用新型省去了以往吊裝對位時,為方便對位插拔銷軸,需要多次反復調整整個起升系統的縱橫移機構的繁瑣步驟,本實用新型的吊具機構對位安裝方便快捷、簡便,大大提高了提梁效率,減少施工現場人員工作量,提高經濟效益和整體施工效率。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說明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的A-A截面視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的B-B截面視圖;
圖5為吊索與待吊的節段箱梁匹配起吊時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1-橫梁;2-動滑輪組;201-第一銷軸;202-滑輪;203-滑輪架;204-滑輪軸;3-小扁擔梁;301-第二銷軸;4-吊索;401-第三銷軸;402-上拉板;403-第一卸扣;404-第二卸扣;405-下拉板;406-吊板;5-吊耳;501-第四銷軸。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2所示,一種方便對位安裝的吊具機構,包括橫梁1,所述橫梁1上端通過第一銷軸201鉸接連接動滑輪組2,所述橫梁1的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小扁擔梁3,所述小扁擔梁3與所述橫梁1的端側通過第二銷軸301鉸接,所述小扁擔梁3的兩端側分別通過第三銷軸401鉸接連接一吊索4。
如圖4所示,所述動滑輪組2包括多個滑輪202、兩個滑輪架203和滑輪軸204,多個所述滑輪202套于所述滑輪軸204上,兩個所述滑輪架203一端套于所述滑輪軸204上,另一端通過所述第一銷軸201鉸接連接橫梁1。
如圖3所示,所述吊索4包括上拉板402、環環相扣的第一卸扣403和第二卸扣404、下拉板405和吊板406,所述上拉板402的上端與所述小扁擔梁3的端側通過第三銷軸401鉸接,所述上拉板402的下端鉸接連接第一卸扣403,所述第二卸扣404的下端固定連接所述下拉板405的上端,所述下拉板405的下 端鉸接連接所述吊板406的上端,所述吊板406的下端用于與待吊的節段箱梁上的吊耳匹配連接。
本實施例中,所述第一銷軸201位于所述橫梁1的中心,所述第二銷軸301位于所述小扁擔梁3的中心;所述第一卸扣403和第二卸扣404均呈U型,其中第一卸扣403開口朝上,第二卸扣404靠口朝下套于第一卸扣403上形成環環相扣的連接結構。
如圖5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吊具使用時,利用吊索4的吊板406的下端通過第四銷軸501與待吊的節段箱梁上的吊耳5匹配連接即可。
以上所述的實施例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進行描述,并非對本實用新型的范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做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