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鉆機,具體涉及一種司鉆房升降機構。
背景技術:
大型煤層氣鉆機一般采用動力操作部分與井口架部分的分體式結構,這樣一來司鉆房就必須滿足井口架的高度要求,同時司鉆房在運輸時又要滿足公路運輸限高的要求。
但是現有的煤層氣鉆機主要有兩種結構,一種是升降平臺升到與井口架部分相同高度后,用吊車吊司鉆房到升降平臺上安裝,需要準備吊車等吊裝工具并且需要現場固定安裝,而且由于司鉆房和動力部分是分體的,還要現場完成液壓、電氣等部分的連接,應用起來比較繁瑣。另一種是采用液壓升降平臺的結構,操縱油缸控制液壓升降平臺上升到需要的高度,司鉆房被舉升到要求的高度,這種方式可以不用現場連接液壓、電氣等部分的管路,應用比較方便,只是司鉆房本身重量比較大,升降的高度也比較大,會出現司鉆房不平穩的現象。
因此目前需要一種結構簡單,操作方便快捷,安全平穩的司鉆房升降結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現有的司鉆房升降結構不合理,使用不便的問題。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提供一種司鉆房升降機構,包括固定設置的底架和活動設置的上支架,所述上支架上滑動連接有升降平臺,所述底架和所述上支架之間連接有滑輪組,所述滑輪組包括設置在所述上支架上的動滑輪以及設置在所述底架上的定滑輪,鋼絲繩依次繞過所述動滑輪和所述定滑輪形成所述滑輪組,所述鋼絲繩的兩端分別固定連接于所述底架和所述升降平臺上,所述上支架的一側設有油缸,所述上支架與所述油缸的活塞聯動,所述底架與所述油缸的外殼固定。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底架內設有張緊裝置,所述定滑輪通過所述張緊裝置與所述底架張緊連接。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底架內設有限制所述定滑輪上下移動的限位塊,所述限位塊與所述定滑輪通過鋼絲連接。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限位塊沿所述底架的內壁設有2個。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底架上設有與所述上支架適配的導軌,所述上支架沿所述導軌上下滑動。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上支架的內側壁上設有容納所述升降平臺上下滑動的滑道。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升降平臺上設有與司鉆房連接的安裝位。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鋼絲繩的繩子股數為3股。
在上述方案中,所述油缸的行程為1420mm。
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簡單,操作方便快捷,通過操作油缸的升降既可使司鉆房上升到和井口架平臺相同高度,又可在運輸時使司鉆房下降到一定運輸限高的范圍內,整個升降過程安全、快捷、平穩,免去了使用傳統升降機構安裝繁瑣不實用的煩惱。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升起狀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回收狀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說明書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做出詳細的說明。
如圖1、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司鉆房升降機構,包括固定設置的底架2和活動設置的上支架6,底架2上設有與上支架6適配的導軌4,使得上支架6可沿導軌4上下滑動,上支架6的內側壁上設有容納升降平臺7上下滑動的滑道(圖中未標示),使得升降平臺7可沿上支架6上下滑動,升降平臺7上設有與司鉆房9連接的安裝位。
底架2和上支架6之間連接有滑輪組,滑輪組包括設置在上支架6上的動滑輪以及設置在底架2上的定滑輪,動滑輪與定滑輪在圖示中未表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采用現有技術產品,鋼絲繩5依次繞過動滑輪和定滑輪形成滑輪組,鋼絲繩5的兩端分別固定連接于底架2和升降平臺7上的固定吊點10,上支架6的一側設有油缸8,上支架6與油缸8的活塞聯動,底架2與油缸8的外殼固定,從而當油缸8上下移動時,通過滑輪組的傳動作用,升降平臺7也跟著上下移動,使得司鉆房9可移動到相應位置上。
進一步優選地,底架2內設有張緊裝置3,定滑輪通過張緊裝置3與底架2張緊連接,并且底架2內設有限制定滑輪上下移動的限位塊1,限位塊1與定滑輪通過鋼絲連接,便于司鉆房9移動到位置張緊固定和平穩的安裝,限位塊1沿底架2的內壁設有多個,方便用戶結合實際需要選擇使用。
進一步優選地,鋼絲繩5的繩子股數為3股,采用升降油缸結合使用,最終實現2.7倍速升降。
進一步優選地,油缸8的行程為1420mm,實現司鉆房的舉升高度為3890mm。
本實用新型在使用時,通過操縱閥來控制油缸8伸出舉升上支架6,從而帶動動滑輪提升,此時定滑輪被鋼絲繩5逐漸拉出到圖1位置后被限位塊1限制不再向上移動,升降平臺7和司鉆房9繼續通過動滑輪上升,最終油缸8行程完全伸出后司鉆房9達到工作高度;反之當油缸8收縮時,司鉆房9和升降平臺7在重力作用下下降,當升降平臺7底梁接觸到底架2后,升降平臺7和司鉆房9不再下降,此時張緊裝置3拉動定滑輪下滑張緊鋼絲繩5達到使司鉆房9平穩固定回收的運輸狀態。
本實用新型,整體結構簡單,操作方便快捷,通過操作油缸的升降既可使司鉆房上升到和井口架平臺相同高度,又可在運輸時使司鉆房下降到一定運輸限高的范圍內,整個升降過程安全、快捷、平穩,免去了使用傳統升降機構安裝繁瑣不實用的煩惱。
本實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實施方式,任何人應該得知在本實用新型的啟示下做出的結構變化,凡是與本實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術方案,均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