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礦用設備領域,特別是指一種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及單軌吊起吊梁。
背景技術:
單軌吊車是用一條吊掛在巷道上空的特制工字鋼作軌道,由具有各種功能的吊掛車輛連成車組,用牽引設備,沿軌道運行的系統。
單軌吊車可用于礦山平巷和斜巷的連續不轉載運輸,具有運行靈活,安全可靠、效率高用人少及運行成本低的特點,在國內部分大中型煤礦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
201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力爭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以機械化生產替換人工作業、以自動化控制減少人為操作,實現高危作業場所作業人員減少30%以上,大幅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單軌吊運輸以安全、高效及省人的優勢特點,作為煤礦井下輔助運輸的重點推廣項目,具有非常好的前景。
單軌吊系統所使用的起吊梁,是單軌吊系統的主要部件,主要功能為自動吊放物料;起吊梁起吊執行部件采用液壓馬達和油缸兩種形式;兩種起吊形式的起吊梁油缸或馬達均在軌道(承載機構)的正下方;
現有技術中的起吊梁結構簡單,油缸(馬達)位于起吊梁的下方,使用的過程中由于起吊梁自身高度大,且起吊噸位越大的起吊梁,其自身高度越大;在機車使用過程中,起吊梁自身高度增加,相應減少了運輸巷道的凈空高度,機車通過性差;由于巷道凈空高度的不足,采用單軌吊運輸時,不得已采用調頂或落底的方式增加凈空高度,使得巷道的開拓的成本增加;而在一些煤礦巷道因煤層薄,調頂或落底困難的位置,單軌吊運行條件受限,造成單軌吊運輸方式無法在薄煤層礦井實施。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出一種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及單軌吊起吊梁,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單軌吊因為起吊梁高度大運行受限的問題。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包括:
用于進行連接并進行整體支撐的支撐架;
第一提升裝置,設置在支撐架內,并置于支撐架一側;
導向裝置,活動地設置在支撐架內,并與第一提升裝置一端連接;
起吊組,通過鏈條與導向裝置連接,并在第一提升裝置的控制下通過改變導向裝置的位置來調整起吊組在垂直方向上的位置。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還包括:
用于配合第一提升裝置進行起吊組位置調整的第二提升裝置,設置在支撐架內,與導向裝置連接,并置于支撐架另一側。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導向裝置包括:
導向槽,設置在支撐架上;
導向座,活動地設置在導向槽上,并通過導向軸與支撐架另一端。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還包括:同步裝置,與導向座連接,且一端與第一提升裝置連接,另一端與第二提升裝置連。
優選的,導向軸為兩個,相對設置在支撐架上。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起吊組包括:
副梁,通過鏈條與導向裝置連接;
起吊裝置,設置在副梁上。
優選的,鏈條一端與支撐架固定。
本發明還提出了一種單軌吊起吊梁,包括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相鄰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之間通過連接桿連接;
用于帶動支撐架進行移動的承載組,設置在支撐裝架上。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承載組包括:
第一承載裝置,設置在支撐架一端;
第二承載裝置,設置在支撐架另一端。
作為進一步的技術方案,第一承載裝置包括:
連接板,設置在支撐架一端;
第一承載車,設置在連接板一端;
第二承載車,設置在連接板另一度。
本發明技術方案通過將第一提升裝置設置在支撐架體一側,進而縮小了支撐架尺寸,并配合導向裝置和起吊組實現在不改變巷道高度的情況下進行整體的起吊及運輸,這樣在使用的過程中縮小了起吊梁的高度,使得能夠通暢運行;
根據計算,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可以降低巷道高度300mm以上,按照煤礦采掘工作面運輸順槽長度1500米,巷道寬度3.5米計算,可節省巷道開拓量為:1500m*3.5m*0.3m=1575m3;按照行業平均費用計算,一條運輸順槽可節約費用約為1575m3*500元/m3=787500元;按一個煤礦每年掘進2條軌道順槽,即可節約費用787500*2=1575000元;由此可見,國內近2000多個大中型煤礦其費用節省非常可觀。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發明一種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中A-A部分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俯視圖1后,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發明中,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的立體圖;
圖5為本發明中單軌吊起吊梁的機構示意圖;
圖6為俯視圖5后,單軌吊起吊梁的結構示意圖;
圖7為本發明中,單軌吊起吊梁的立體圖。
圖中:
1、支撐架;2、第一提升裝置;3、導向裝置;31、導向槽;32、導向座;33、導向軸;4、起吊組;41、副梁;42、起吊裝置;5、鏈條;6、第二提升裝置;7、同步裝置;8、連接桿;91、第一承載裝置;901、連接板;902、第一承載車;903、第二承載車;92、第二承載裝置。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4所示,本發明提出的一種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包括:
第一提升裝置2設置在支撐架1內并置于支撐架1一側,其中,支撐架1用于進行連接并進行整體支撐;導向裝置3活動地設置在支撐架1內,并與第一提升裝置2一端連接;這樣在第一提升裝置2的作用下,能夠帶動導向裝置3在支撐架1內進行執行運動;起吊組4通過鏈條5與導向裝置3連接,并在第一提升裝置2的控制下通過改變導向裝置3的位置來調整起吊組4在垂直方向上的位置;
使用階段,第一提升裝置2動作,進而在第一提升裝置2的帶動下使得導向裝置3動作,在導向裝置3的動作下對鏈條5進行調整,進而在鏈條5的帶動下實現對起吊組4在垂直方向的位置調整;鏈條5可以與導向裝置3連接,這樣在導向裝置3的作用下帶動起吊組4動作,而本發明中,如圖4或圖7所示,優選的設置有定滑輪和動滑輪,且,鏈條5一端與支撐架1固定,這樣將鏈條5分別置于定滑輪及動滑輪上,而定滑輪設置在支撐架1上,動滑輪置于導向裝置3上,進而在導向裝置3動作的過程中,動滑輪能夠跟隨導向裝置3共同動作,進而在提高起吊組4提升重量的前提下,能夠將重物提升距離提高至2倍;
當然,為更好的進行操作,并提高起吊的重量,本發明中優選的還設置有第二提升裝置6,該第二提升裝置6設置在支撐架1內,與導向裝置3連接,并置于支撐架1另一側;使用時通過第二提升裝置6配合第一提升裝置2進行起吊組4位置調整;這樣在支撐架1的兩側分別設置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進而能夠更好的進行重物的提升;
其中,
導向裝置3包括導向槽31和導向座32,該導向槽31設置在支撐架1上;導向座32活動地設置在導向槽31上,并通過導向軸33與支撐架1另一端;這樣在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的作用下,使得到先做沿著導向軸33在導向槽31內做直線運動,優選的導向軸33為兩個,相對設置在支撐架1上;這樣能夠保證導向座32在運行的過程中保證導向座32的穩定性;
當然,為更好的進行重物提升,提高整體的使用壽命,保證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的同步進行,優選的,還設置只有同步裝置7,該同步裝置7與導向座32連接,且一端與第一提升裝置2連接,另一端與第二提升裝置6連;這樣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作用在同步裝置7上,通過同步裝置7推動導向座32在導向軸33的限制下在導向槽31內做直線運動,使得導向座32在動作的過程中所承受的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產生的力相同;
當然,由于設置第二提升裝置6,因此相應的同樣在第二提升裝置6一側也要設置有一組定滑輪和動滑輪,其工作原理及設置方式與第一提升裝置2一側相同,為節省篇幅,本發明不在進一步贅述;優選的在本發明中,第一提升裝置2和第二提升裝置6均優選為液壓油缸;
起吊組4包括輔料和起吊裝置42,該副梁41通過鏈條5與導向裝置3連接;起吊裝置42設置在副梁41上;這樣,當通過調整起吊裝置42的位置時,通過鏈條5帶動副梁41的垂直位置調整,當然鏈條5可以在與副梁41連接后預留一部分作為起吊裝置42;也可以單獨在副梁41上設置吊鉤等作為起吊裝置42,具體的根據實際需要的情況進行選擇,本發明不再進一步限定;
如圖5-7所示,本發明還提出了一種單軌吊起吊梁,包括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相鄰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之間通過連接桿8連接;
用于帶動支撐架1進行移動的承載組,設置在支撐裝架上。
這樣通過承載組將支撐架1置于軌道上,通過承載組能夠在軌道上運行進而在起吊裝置42調取重物后,進行重物的運輸;而本發明中,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的數量根據實際的使用而定,具體的,根據需要通過連接桿8將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進行連接,當然,承載組在每一個單軌吊機車用起吊機構上均由設置,這樣是保證具備足夠的承載力的情況下提高運輸的能力;
其中,
承載組包括第一承載裝置91和第二承載裝置92,該第一承載裝置91設置在支撐架1一端;第二承載裝置92設置在支撐架1另一端;通過第一承載裝置91和第二承載裝置92的配合平均分配所承受的支撐架1所帶來的重量,且在本發明中,第一承載裝置91包括連接板901、第一承載車902和第二承載車903,該連接板901設置在支撐架1一端;第一承載車902設置在連接板901一端;第二承載車903設置在連接板901另一度;且在本發明中,第二承載裝置92也為承載車,下稱第三承載車;這樣通過第一承載車902、第二承載車903和第三承載車的配合,分散每個承載車所承擔的力,進而與現有技術中相比在降低成本(承載車的數量)的前提下,不影響整體的運輸能力。
以上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