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運輸系統領域,特別是一種罐式集裝箱及其端框。
背景技術:
罐式集裝箱是一種常用的運輸設備。罐式集裝箱通常包括框架及由框架所支撐的罐體。框架對罐體起到保護和吊裝作用。框架通常包括前端框、后端框及連接前端框與后端框的橫梁。對于罐式集裝箱需要考慮框架所能承受的沖擊載荷、疲勞載荷以及罐內液體慣性力等載荷,因此通常框架需要設置較為復雜的結構,以滿足沖擊等情況下的強度要求。常見的端框一般為矩形框,矩形框內設置連接板或者連接管結構用于與罐體相連接,另外還需要在多處設置加強結構,導致框架結構復雜,自重過大,制作成本過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在保證框架強度同時,并且結構簡單,自重較小的罐式集裝箱及其端框。
一種罐式集裝箱的端框,包括:
連接環,用于連接罐式集裝箱的罐體;
角件,設于所述連接環外圍;及
支撐結構,包括兩個呈夾角設置的斜撐,兩斜撐一端連接該支撐結構所對應的角件,兩斜撐另一端均與所述連接環固定連接,且兩斜撐與連接環的連接處之間具有間隔。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支撐結構為四組,所述角件為四個,所述角件呈矩形分布,且在同一平面內,所述連接環與四個所述角件所在的平面平行或重合,所述支撐結構與所述角件一一對應設置。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夾角為銳角。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斜撐為管狀結構或板狀結構。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支撐結構還包括封板。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封板封蓋連接兩所述斜撐的一側。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連接環和所述支撐結構之間還設有加強結構。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所述夾角的角度大小為25度-80度。
一種罐式集裝箱,包括罐體和設置于罐體兩端的端框,所述罐體的封頭與所述端框的連接環連接。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兩所述端框之間還設有底側梁,所述底側梁的兩端分別連接兩所述端框。
在其中一實施方式中,還包括連接圈,所述連接圈設于所述罐體的封頭上,所述端框的連接環與所述連接圈連接。
在含有上述框架的罐式集裝箱,通過上述端框即可實現罐體與集裝箱的固定。上述端框通過一個連接環及支撐結構即可實現罐體與集裝箱的固定。相對于傳統的端框本實施方式的端框結構簡單,占用空間較小,結構輕量化。
并且,端框的零件數量大幅減小,易于標準化制造,減少焊縫數目和降低制造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施方式的罐式集裝箱的立體圖;
圖2為圖1所示的罐式集裝箱的端框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所示的端框的另一實施方式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如下:10、罐式集裝箱;11、罐體;12、封頭;100、端框;101、前端框;102、后端框;110、連接環;120、角件;130、支撐結構;131、斜撐;132、夾角;133、封板;150、底側梁。
具體實施方式
體現本發明特征與優點的典型實施方式將在以下的說明中詳細敘述。應理解的是本發明能夠在不同的實施方式上具有各種的變化,其皆不脫離本發明的范圍,且其中的說明及圖示在本質上是當作說明之用,而非用以限制本發明。
請參閱圖1,本發明提供一種罐式集裝箱10及其端框100。本實施方式的罐式集裝箱10包括罐體11和設置于罐體11兩端的端框100。
端框100包括連接環110、角件120及支撐結構130。連接環110用于連接罐式集裝箱10的罐體11。角件120設于連接環110外圍。支撐結構130連接角件120與連接環110,以使端框100對罐式集裝箱10的兩端形成有效支撐。
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罐體11包括筒體及位于筒體兩端的封頭12。罐式集裝箱10還包括連接圈(圖未示)。連接圈設于罐體11的封頭12上,端框100的連接環110與連接圈連接。連接圈可以套設于連接環110上與連接環110的內側壁或外側壁焊接連接,也可以直接與連接環110對接焊接或角接焊接。連接圈與罐體11能夠吻合連接,可以方便罐體11與連接環110的連接,加強連接環110與罐體11的連接強度。
連接環110為方鋼、圓鋼、角鋼或工字鋼形成的環形結構。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連接環110的外側壁為柱面,連接環110遠離罐體11的一端的內側壁為切面,切面沿連接環110的軸向向外逐漸靠近連接環110的外側壁。切面使連接環110的外端面形成翻邊結構,翻邊結構可以較好的分散掉來自罐體11的應力。
角件120為用于與集裝箱連接。角件120通常與集裝箱的頂角相對應,當端框100收容于集裝箱內的時候,角件120與集裝箱的頂角能夠順利連接。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每個端框100包括四個角件120。每四個角件120呈矩形分布,且在同一平面內。連接環110與四個角件120所在的平面平行或重合。連接環110所在的平面具體指連接環110的外端端面。支撐結構130包括兩個呈夾角設置的斜撐131。兩斜撐131一端連接該支撐結構130所對應的角件120。兩斜撐131另一端均與連接環110固定連接,且兩斜撐131與連接環110的連接處之間具有間隔。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每個端框100包括四組支撐結構130,支撐結構130與角件120一一對應設置。每組支撐結構130均包括兩個呈夾角設置的斜撐131。具體地,連接環110與四組支撐結構130所在的平面平行或重合。罐體11的橫向應力由連接環110通過角件120分散到集裝箱的頂角上。連接環110與四個角件120所在的平面平行或重合,可以保證連接環110能夠均勻的將應力通過支撐結構130分散到角件120上,保證端框100的受力平衡。
四組支撐結構130關于連接環120的圓心呈中心對稱分布在連接環110的外周,相應地,四個角件120也為關于連接環110的圓心呈中心對稱分布。
兩斜撐131與連接環110的外表面固定連接。具體地,斜撐131固定焊接在連接環110的外表面。可以理解,斜撐131可以穿設于連接環110上;或者,斜撐131通過螺栓與連接環110螺接等方式固定連接。
請參閱圖2,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兩個斜撐131之間的夾角132為銳角。夾角為銳角,可以使斜撐131在盡量小的長度下,使角件120的位置滿足要求,以減小支撐結構130的重量。具體地,銳角的角度大小為25度-80度,可以使支撐結構130保證強度的情況下,減少減小支撐結構130的重量。
請參閱圖3,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斜撐131為管狀結構。例如,方管或圓管等。支撐結構130還包括封板133,封板133封蓋連接兩所述斜撐131的一側。封板133至少從兩斜撐131的一側與斜撐131封蓋連接。在其他實施方式中,封板133為兩塊,且間隔設置。兩封板133分別連接兩個斜撐131,并圍合形成盒狀結構。封板133將兩斜撐131封蓋呈盒狀結構,以增強支撐結構130的強度。封板133為筋板,以提高支撐結構130的強度。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斜撐131還可以為板狀結構。可以通過加大板狀斜撐的板厚、使用強度較高的板材,以滿足斜撐131的強度要求。支撐結構130也包括封板133,所述封板133封蓋連接兩所述斜撐131的一側。在其他實施方式中,封板133為兩塊,且間隔設置。兩封板133分別連接兩斜撐131并與兩斜撐131圍合形成盒狀結構。盒狀結構的強度滿足端框100的支撐強度。封板133靠近連接環110的一端與連接環110固定連接。罐體11的慣性力通過連接環110分散到封板133上。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當斜撐131為板狀結構的時候,封板133可以與斜撐131為一體結構,以減小斜撐131與封板133之間的焊縫數量,增強支撐結構130的強度。
連接環110和支撐結構130之間還設有加強結構(圖未示)。加強結構包括兩個垂直設置第一加強板與第二加強板。第一加強板固定設于支撐結構130的表面,第二加強板垂直于第一加強板,且垂直于連接環110的外側壁。并且,第二加強板的兩個側邊分別與第一加強板及連接環110的外側壁固定連接。具體地,第一加強板與第二加強板為鋼板,則第一加強板與第二加強板與支撐結構130之間、與連接環110之間、第一加強板與第二加強板之間均為焊接連接。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支撐結構130的數量不限于上述實施方式中所述的四個,端框至少包括一個上述支撐結構130,另外的支撐結構130可以被現有的能夠起到支撐作用的結構替換。上述端框同樣也可以實現簡化端框結構,減小端框占用空間及質量的效果。
并且,對于上述罐式集裝箱10無需堆碼的情形時,端框可直接去除頂部的兩個支撐結構130,或,在去除頂部兩個支撐結構130后在端框的頂部的中間位置再增設一個支撐或吊裝結構。端框包括兩個支撐結構130。
請參閱圖1,具體在本實施方式中,罐式集裝箱10的兩個端框100為前端框101和后端框102。罐體11的兩端分別與前端框101和后端框102的連接環110連接。
兩端框100之間還設有底側梁150。底側梁150的兩端分別連接兩端框100。底側梁150為兩個,分別位于前端框101和后端框102之間。每個底側梁150的兩端分別連接兩個端框100上的相對的兩個角件120。
在其他實施方式中,罐式集裝箱10還包括側斜撐(圖未示)。側斜撐的一端與端框100的角件120連接,另一端與罐體11的側壁連接。側斜撐支撐于角件120與罐體11的側壁之間。具體地,側斜撐為四個,分為兩組。兩組側斜撐分別用于支撐罐體11的兩端。每組側斜撐位于罐體11的一端。側斜撐占用的空間較小,方便實用。
通過上述端框100即可實現罐體11與集裝箱的固定。上述端框100通過一個連接環110及支撐結構130即可實現罐體與集裝箱的固定。相對于傳統的端框100本實施方式的端框100結構簡單,占用空間較小,結構輕量化。
并且,端框100的零件數量大幅減小,易于標準化制造,減少焊縫數目和降低制造成本。
雖然已參照幾個典型實施方式描述了本發明,但應當理解,所用的術語是說明和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術語。由于本發明能夠以多種形式具體實施而不脫離發明的精神或實質,所以應當理解,上述實施方式不限于任何前述的細節,而應在隨附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精神和范圍內廣泛地解釋,因此落入權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圍內的全部變化和改型都應為隨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