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開涉及電梯系統,并且更具體地,涉及用于電梯系統的電梯轎廂的引導機構。
自推進電梯系統,也稱為無繩電梯系統,在用于繩索式系統的繩索的質量過高和希望多個電梯轎廂在一個通道中行進的的某些應用(例如,高層建筑)中是有用的。類似于繩索式電梯轎廂,無繩電梯轎廂可由緊固到通道并沿其延伸的軌道引導。然而,不同于繩索式電梯轎廂,無繩電梯轎廂可能不具有在電梯轎廂脫軌的情況下由懸索提供的附加的安全保障。電梯系統的軌道引導和保持機構上的改進是所希望的。
技術實現要素:
一種用于電梯轎廂的引導機構,所述引導機構被構造并布置來沿著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固定結構的兩個相對的第一通道結構與第二通道結構之間的通道移動,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一支撐結構,其由所述第一通道結構支撐,所述第一支撐結構包括設置在所述電梯轎廂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的第一保持面,所述第一保持面大致面向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與其間隔開;以及第一保持設備,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所述第一保持設備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第一保持面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接觸所述第一保持面,以用于限制所述電梯轎廂遠離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朝向所述第二通道結構的橫向移動。
除了前述實施方案,第二支撐結構,其由所述第二通道結構支撐,所述第二支撐結構包括設置在所述電梯轎廂與所述第二通道結構之間的保持面,所述保持面大致面向所述第二通道結構并且與其間隔開;以及第二保持設備,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所述第二保持設備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第二支撐結構的所述保持面與所述第二通道結構之間,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接觸所述第二支撐結構的所述保持面,以用于限制所述電梯轎廂遠離所述第二通道結構并且朝向所述第一通道結構的橫向移動。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第一保持設備是被構造并布置來沿著所述第一保持面滾動的滾筒。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第一保持設備是被構造并布置來沿著所述第一保持面移動的滑塊。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第一保持設備在正常電梯轎廂操作期間與所述第一保持面間隔開。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一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第一引導面上滾動,其中所述第一引導面面向大致與所述第一保持面相反的方向。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二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第二引導面上滾動,其中所述第二引導面大致垂直于所述第一引導面和所述第一保持面設置。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三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第三引導面上滾動,其中所述第三引導面面向與所述第二引導面相反的方向。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第一支撐結構包括軌道托架,所述軌道托架被構造并布置來支撐用于推進所述電梯轎廂的線性推進電動機的第一部分的至少一部分。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二保持面,其由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設置在所述電梯轎廂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的第二凸出構件承載,所述第二保持面大致面向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間隔開,并且其中所述第一保持面由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第一凸出構件承載,所述第一凸出構件在與所述第二凸出構件相反的方向上凸出;以及第二保持設備,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所述第二保持設備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第二保持面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接觸所述第二保持面,以用于限制所述電梯轎廂遠離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朝向所述第二通道結構的橫向移動。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四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第四引導面上滾動,所述第四引導面由所述第二凸出構件承載并且面向與所述第二保持面相反的方向。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第一引導面和所述第二引導面由所述第一凸出構件承載并且所述第三引導面由所述第二凸出構件承載。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二保持面,其由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設置在所述電梯轎廂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的第二凸出構件承載,所述第二保持面大致面向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間隔開,并且其中所述第一保持面由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第一凸出構件承載,所述第一凸出構件在與所述第二凸出構件相反的方向上凸出;以及第二保持設備,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所述第二保持設備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第二保持面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接觸所述第二保持面,以用于限制所述電梯轎廂遠離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朝向所述第二通道結構的橫向移動。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支撐結構是大體十字形的。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一支撐結構,其由所述第一通道結構支撐,所述第一支撐結構包括設置在所述電梯轎廂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的第一保持面,所述第一保持面大致面向所述第一通道結構并且與其間隔開;以及第三保持設備,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所述第三保持設備至少部分地設置在所述第一保持面與所述第一通道結構之間,并且與所述第一保持設備垂直地間隔開。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五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第一支撐結構的所述第一引導面上滾動,其中所述第一引導面面向大致與所述第一保持面相反的方向并且所述第五滾筒與所述第一滾筒垂直地間隔開。
一種用于電梯轎廂的引導機構,所述引導機構被構造并布置來沿著至少部分地由固定結構的通道結構限定的通道移動,根據另一非限制性實施方案,所述引導機構包括支撐結構,其由所述通道結構支撐并且包括至少部分地面朝所述通道結構的第一面以及背離所述第一面并且背離所述通道結構的第二面;第一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電梯轎廂沿著所述通道移動時至少在所述第一面上滾動;以及第二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在所述電梯轎廂沿著所述通道移動時至少在所述第二面上滾動。
除了前述實施方案之外,所述引導機構包括第三滾筒,其由所述電梯轎廂支撐并且被構造并布置來至少在所述支撐結構的第三面上滾動,并且其中所述第三面至少部分地面朝所述通道結構并且背離所述第一面和所述第二面。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支撐結構包括擴大的頭部以及在所述通道結構與所述擴大的頭部之間延伸的支柱,并且其中所述擴大的頭部承載所述第一面、所述第二面和所述第三面。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擴大的頭部在橫截面上是圓形的。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擴大的頭部在橫截面上是三角形的。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擴大的頭部在橫截面上是平行四邊形的。
替代地或除此之外,在前述實施方案中,所述引導機構是無繩電梯引導機構。
前述特征和元件可以各種組合非排他性地進行組合,除非另有明確指示。根據以下描述和附圖,這些特征和元件及其操作將變得更為明顯。然而,應理解下述描述和附圖意圖在本質上是示例性的并且是非限制性的。
附圖簡述
各種特征通過以下對所公開非限制性實施方案的詳述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將變得顯而易見。具體實施方式所附的附圖可簡述如下:
圖1是作為本公開的一個非限制性示例性實施方案的多轎廂電梯系統的側視圖;
圖2是電梯系統的引導機構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3是引導機構的第二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4是引導機構的第三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5是引導機構的第四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6是引導機構的第五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7是引導機構的第六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8是引導機構的第七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圖9是引導機構的第八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以及
圖10是引導機構的第九實施方案的自頂向下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考圖1,作為一個示例性實施方案的電梯系統20可以是無繩的并且可被構造在多層建筑或可占用結構22中。電梯系統20可包括由邊界限定的至少一個通道24(即,所示出的三個),所述邊界通常由可占用結構22的至少兩個相對的通道結構26、28(例如,墻壁)承載。系統20還包括在通道24內行進的至少一個轎廂30。轎廂30可在垂直方向上行進,并且還可以在一個通道24中在專門向上的方向上行進并且在另一通道中在專門向下的方向上行進(作為一個非限制性實例)。還設想并理解,電梯系統20可以是自推進的,并且可具有在任一個通道24中行進的多個轎廂30。
電梯系統20還可包括通常分別定位在頂部樓層處或上方以及底部樓層處或下方的上部轉接站和下部轉接站(未示出)。兩個站可影響轎廂30的水平移動,由此便于轎廂在井道24之間的轉移。盡管未在圖1中示出,但可在第一樓層與頂部樓層之間使用一個或多個中間轉接站(類似于上部轉接站和下部轉接站)。
參考圖1和圖2,電梯系統20的兩個線性推進電動機32通常定位在結構22的相應通道結構26、28與電梯轎廂30之間。由每個電動機32生成的磁場通常在通道24內推進轎廂30。每個電動機32可包括可由相應通道結構26、28支撐的主要部分34,以及由轎廂30支撐的移動的輔助部分36。線性推進電動機32的輔助部分36可包括兩排或兩列永磁體38、40。主要部分34可包括接合到相應通道結構26、28的軌道42以及一排電線圈44,所述一排電線圈44由軌道42支撐并且定位在永磁體38、40之間并且在橫向內側與永磁體38、40間隔開。兩個部分34、36是狹長的并且在轎廂行進方向上縱向延伸。還設想并理解,部分34、36的定位可以與接合到轎廂30的主要部分34以及接合到支撐結構22的輔助部分36互換。還應理解,每個電梯轎廂30可與包括一個的任意數量的線性推進電動機32相聯;并且,對于每個推進電動機32,永磁體38、40可以是一排或多排(即,所示出的兩排)。此外,通道24可通常定位在結構22的外部上,因此通常由僅一個外部通道結構24進行限定,而無相對的第二通道結構。
電梯系統20還可包括兩個引導機構46,所述引導機構46承載并定位在相應的相對通道結構26、28與轎廂30的相反側之間。此外,一對引導機構46可安裝在轎廂30的相反的相應側中的每一個上,每個機構之間定位有垂直間隔(見圖1)。例如,兩個機構46可鄰近轎廂30的頂部定位,并且另外兩個鄰近底部定位。引導機構46被設計來共同地工作,使得如果主要部分34的區段的一個軌道42發生故障(見圖1中被括出為區48的區域),相對的引導機構46能夠限制電梯轎廂扭轉(即,見箭頭50)、電梯轎廂傾覆力矩(即,見箭頭52)和垂直支撐的總體損失(即,見箭頭54)。軌道故障通常還可包括電梯轎廂出軌、線性推進電動機32故障以及其他。還理解并設想,電梯轎廂20可包括任意數量的引導機構46,這取決于具體的應用,并且軌道42僅是可能發生故障并且隨后受益于引導機構46的部件的一個實例。
每個引導機構46可包括支撐結構58、保持設備60和引導設備62。保持設備60在正常電梯轎廂30操作期間通常可能是不活躍的(即,不進行接觸)。引導設備62在正常電梯轎廂操作期間通常是活躍的,便于沿著通道24引導轎廂。類似于保持設備60,引導設備62還可用來在故障情況期間保持或限制電梯轎廂30的移動。
以下描述涉及與第一通道結構26相聯或鄰近的引導機構46;然而,應理解,與相對的通道結構28相聯的引導機構通常可能是相同的。支撐結構58可包括主要部分32的通常支撐線圈44的軌道42。支撐結構58還可包括第一凸出構件64和第二凸出構件66,所述第一凸出構件64和第二凸出構件66大致在彼此相反的方向上凸出并且可對稱地定位在線性推進電動機32的相應側上。每個構件64、66可承載相應的保持面68、70,所述相應的保持面68、70可設置在電梯轎廂30與第一通道結構26之間,可大致面向第一通道結構并且可與其間隔開。保持設備60可包括第一滑塊72和第二滑塊74,所述第一滑塊72和第二滑塊74與相應的第一保持面68和第二保持面70大體上相對,并且設置在第一通道結構26與相應的第一保持面68和第二保持面70之間。在正常電梯轎廂30操作期間,第一滑塊72和第二滑塊74可與相應的第一保持面68和第二保持面70間隔開。作為一個實例,在操作出軌期間,面68、70和相應的滑塊72、74可與彼此進行接觸,由此防止所不希望的電梯轎廂30的移動,所述移動可以是電梯轎廂遠離第一通道結構26并且朝向第二通道結構28的橫向移動。
引導設備62可包括第一滾筒76、第二滾筒78、第三滾筒80和第四滾筒82,它們通常可在相應的第一引導面84、第二引導面86、第三引導面88和第四引導面90上滾動,以用于至少部分地沿著通道24引導電梯轎廂30。引導面84、88可由第一凸出構件64承載,并且引導面86、90可由第二凸出構件66承載。第一引導面84和第二引導面86可由相應的凸出構件64、66的遠端承載,可在大致相反的方向上面向彼此,均可大致垂直于保持面68、70設置,并且還可大致垂直于引導面88、90設置。引導面88、90通常可設置在相應的引導面68、70與電梯轎廂30之間,并且通常可與電梯轎廂相對。滾筒76、78、80、82在正常電梯轎廂30操作期間通常可在相應的面84、86、88、90上滾動,并且還可便于在故障情況期間保持電梯轎廂。
參考圖3,示出電梯系統的第二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A”,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A包括各自承載相應的保持面68A、70A的凸出構件64A、66A。保持設備60A可包括保持滾筒84A、86A,所述保持滾筒84A、86A在正常電梯轎廂30A操作期間可與保持面68A、70A間隔開并且可在故障情況期間在所述面上滾動。還設想并理解,滾筒84A、86A在正常操作期間可以可替代地在相應的面68A、70A上滾動以便進一步引導轎廂30A。
參考圖4,示出電梯系統的第三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B”,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不同于第一實施方案,第二實施方案的電梯系統20B包括凸出構件64B、66B,所述凸出構件64B、66B均與線性推進電動機32B的一個公共側偏離并間隔開。也就是說,它們不是對稱地定位在線性推進電動機32B的相應側上,并且因此獨立于軌道托架98定位。支撐結構58B可包括從通道結構26B向外凸出到通道24B中的支柱96。凸出構件64B、66B在相反方向上從支柱96的中間部分向外凸出。引導面88B可由支柱96的遠端承載。支柱96結合凸出構件64B、66B在橫截面上通常是十字形的。
參考圖5,示出電梯系統的第四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C”,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C類似于第三實施方案,只是凸出構件64C、66C從主要部分34C的由軌道托架98C緊固到通道結構26C的軌道42的任一側向外凸出。軌道42直接支撐線性推進電動機32C的多個線圈44C。
參考圖6,示出電梯系統的第五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D”,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D通常利用輔助部分36D的永磁體38D、40D作為相應的滑塊72D、74D。凸出構件64D、66D從主要部分34D的多個或一排線圈44D的遠端向外凸出,其中保持面68D、70D面向相應的磁體38D、40D。
參考圖7,示出電梯系統的第六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E”,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E類似于第五實施方案,只是保持設備60E和相關聯的保持面68E、70E與支柱96E和相關聯的引導設備62E分離。此外,線性推進電動機32E可在保持設備60E與引導設備62E之間間隔開。
參考圖8,示出電梯系統的第七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F”,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E類似于第三實施方案,只是支柱96F從通道結構26F向外延伸并且延伸到支撐結構58F的擴大的遠端頭部100。遠端頭部100在橫截面上可以是平行四邊形的并且具有面84F、86F、88F、90F,它們背離彼此并且面84F、86F部分地面朝向通道結構26F并且面88F、90F部分地面朝向電梯轎廂30F。四個滾筒76F、78F、80F、82F在相應的面84F、86F、88F、90F上滾動,由此用作保持設備和引導設備。滾筒76F、80F可共享第一公共旋轉軸線102,并且滾筒78F、82F可共享平行于所述第一旋轉軸線并且與其間隔開的第二公共旋轉軸線104。
參考圖9,示出電梯系統的第八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G”,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G類似于第七實施方案,只是擴大的遠端頭部100G在橫截面上是三角形的。
參考圖10,示出電梯系統的第九實施方案,其中除了帶有后綴“H”,類似的元件具有類似的識別數字。電梯系統20H類似于第七實施方案,只是擴大的遠端頭部100H在橫截面上是圓形的。
盡管已經參考示例性實施方案描述了本公開,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將理解,在不脫離本公開的精神和范圍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各種改變并且可以用等效物替換。此外,在不脫離本公開的實質范圍的情況下,可以施加各種修改來使本公開的技術適于特定情況、應用和/或材料。本公開因此不限于本文所公開的特定實例,而是包括落在所附權利要求書的范圍內的所有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