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包括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用于自動充填包裝機加料的機構。
背景技術:
隨著包裝工業的飛速發展,物品種類日益增多,對包裝技術的要求越來越高。包裝機可應用于食品、醫藥、化工等行業,包裝機能夠對片劑、膠囊、規則異型片、顆粒、粘稠、半粘稠、液體等不同形態的物料進行自動充填包裝。
現今用于包裝顆粒的包裝機在向其內輸送物料時,整個加料過程由人工控制,通過加料斗直接加入進行包裝,因此無法對顆粒物料的分散性進行有效控制。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一種用于自動充填包裝機加料的機構,其應用時能提升加料時顆粒物料的分散性。
本發明解決上述問題主要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一種用于自動充填包裝機加料的機構,包括加料斗、旋轉軸、弧形擋板及凸條,所述旋轉軸縱向水平設置且設于加料斗出口的正下方,旋轉軸的圓周面上連接有多根等間距排布且縱向水平設置的凸條,任意相鄰兩根凸條之間的區域構成物料過渡槽;所述弧形擋板的數量為兩塊,兩塊弧形擋板分別位于旋轉軸左右兩側,兩塊弧形擋板均與旋轉軸同軸設置且兩者上端分別與加料斗的左下端和右下端連接,兩塊弧形擋板下端之間的區域構成出料口。本發明應用時,加入加料斗的物料在自重作用下落至旋轉軸的物料過渡槽上,由于弧形擋板對物料的阻擋作用,儲存于物料過渡槽上的物料可隨旋轉軸旋轉而轉動。當物料過渡槽轉動至出料口時,儲存于物料過渡槽上的物料可在重力與慣性的相互作用下從出料口拋出,完成加料工作。在本發明中,通過控制旋轉軸上物料過渡槽的大小,位置分布以及旋轉軸的旋轉速度來合理控制加料速度,彌補人工加料過快或者過慢的不足,進而控制物料的分散性。
為了避免加料斗內的物料落至旋轉軸上的物料過渡槽內時物料直接跌落從出料口排出,進一步的,所述加料斗的出口寬度小于旋轉軸的直徑。
為了使物料能更加均勻地落至旋轉軸上的物料過渡槽內,進一步的,所述加料斗左右下端的每一點與旋轉軸圓周表面的間距相等。
進一步的,所述加料斗左右下端的每一點與旋轉軸圓周表面的間距為4cm。如此,本發明應用時,更有利于加料斗內的物料在自重下落至旋轉軸上的物料過渡槽內,且能減少旋轉軸旋轉所引起的磨損問題。當物料顆粒大小不均時,該間隙也可緩解由此帶來的旋轉卡殼問題。
進一步的,所述凸條為矩形條狀或圓柱狀。
綜上所述,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1)本發明整體結構簡單,便于實現,成本低,本發明應用時,加料斗內的物料先落至旋轉軸上的物料過渡槽內,在與擋板的配合下,通過旋轉軸旋轉帶動物料過渡槽內的物料從出料口處拋出。如此,本發明是由旋轉軸的旋轉速度來控制加料速度,從而彌補人工加料過快或者過慢的不足,進而提高物料顆粒的分散穩定性,而旋轉軸上物料過渡槽的均勻分布可進一步控制物料的分散性。
(2)本發明的物料過渡槽由任意相鄰兩根凸條之間的區域構成,如此,本發明在構造物料過渡槽時操作便捷,且便于根據實際工況對物料過渡槽的寬度進行調節。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一個具體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中附圖標記所對應的名稱為:1、加料斗,2、旋轉軸,3、物料過渡槽,4、弧形擋板,5、凸條。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及附圖,對本發明做進一步地的詳細說明,但本發明的實施方式不限于此。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一種用于自動充填包裝機加料的機構,包括加料斗1、旋轉軸2、弧形擋板4、及凸條5,其中,旋轉軸2縱向水平設置且設于加料斗1出口的正下方,旋轉軸的圓周面上連接有多根等間距排布且縱向水平設置的凸條,任意相鄰兩根凸條之間的區域構成物料過渡槽。本實施例的弧形擋板4的數量為兩塊,兩塊弧形擋板4分別位于旋轉軸2左右兩側,兩塊弧形擋板4均與旋轉軸2同軸設置且兩者上端分別與加料斗1的左下端和右下端連接,兩塊弧形擋板4下端之間的區域構成出料口。本實施例在具體設置時,凸條5優選為矩形條狀或圓柱狀。
本實施例中,加料斗1用于容置物料并通過其出口向旋轉軸2提供物料,旋轉軸2上的物料過渡槽3用于容納物料,擋板用于保證物料從出料口處拋出。當本實施例應用時,加料斗1內的物料在自重作用下落至旋轉軸2上。當旋轉軸2旋轉時,受擋板阻擋作用的影響,物料過渡槽3內的物料隨旋轉軸2旋轉而轉動,當物料過渡槽3轉動至出料口時,由于擋板對物料的阻擋被移除,儲存于旋轉軸2上的物料可在重力與慣性的相互作用下脫離物料過渡槽3,完成加料工作。通過旋轉軸2上物料過渡槽3的大小設置,位置分布以及旋轉軸2的旋轉速度則可合理控制加料速度,進而控制物料的分散性。本實施例中旋轉軸2可通過人工轉動或連接驅動電機等方式加以實現。
實施例2: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的基礎上做出了如下進一步限定:本實施例中加料斗1的出口寬度小于旋轉軸2的直徑。
實施例3:
本實施例在實施例1或實施例2的基礎上做出了如下進一步限定:本實施例中加料斗1左右下端的每一點與旋轉軸2圓周表面的間距相等,該間距優選為4cm。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優選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下得出的其他實施方式,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