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開涉及三輪車,更具體地涉及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
背景技術:
在高爾夫球比賽中,高爾夫球手通常玩九個洞、十八個洞或更多個洞的普通高爾夫球場,高爾夫球手在打一場球期間要走過高爾夫球場的相當大的距離。通常,高爾夫球手使用諸如動力的高爾夫球車(例如,電動或氣動的高爾夫球車)之類的運輸裝置在高爾夫球場內移動。此外,高爾夫球手可以攜帶著高爾夫球包在高爾夫球場中行走,或者可以使用有輪子的車拉著高爾夫球包或者可以雇傭球童來服務。
對于高爾夫球手而言,例如在高爾夫球場內騎車的另一形式的運輸與其他形式的運輸相比是有優勢的。例如,與步行相比,騎車可以更容易地使高爾夫球手在擊每桿球之間或洞與洞之間移動,并且高爾夫球手可以加快高爾夫球比賽。此外,與使用動力的高爾夫球車相比,高爾夫球手騎自己的車輛可以節省租車費用,并且還可以在打高爾夫球時鍛煉身體。此外,許多高爾夫球場需要兩個高爾夫球手共用使用動力的高爾夫球車,這給這兩個高爾夫球手帶來不便,特別是在這兩個高爾夫球手在將球打向兩個不同的方向的情況下。目前存在的打高爾夫球用的自行車或三輪車具有固定的框架,該固定的框架可能不方便被運輸至高爾夫球場以及從高爾夫球場運輸回來。另外,這些自行車或三輪車沒有被有效地設計成運載大且重的高爾夫球包在高爾夫球場四處移動而不損壞高爾夫球場的球道。
技術實現要素:
本公開的各個實施方式提供了一種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
在一個實施方式中,公開了一種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該三輪車包括可折疊前半部。可折疊前半部包括一對可轉向前輪、支撐在所述一對可轉向前輪之間的前框架、聯接至前框架的一對把手立柱、以及設置在前框架上的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三輪車還包括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可折疊前半部的可折疊后半部。可折疊后半部包括可驅動后輪、后框架、設置在后框架上并操作性地聯接至可驅動后輪的鏈條輪驅動裝置、以及設置在后框架上的座椅組件。
在另一實施方式中,公開了一種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該三輪車包括可折疊前半部,該可折疊前半部具有:一對可轉向前輪;支撐在所述一對可轉向前輪之間的前框架,該前框架包括聯接至所述一對可轉向前輪的一對把手立柱管、在所述一對把手立柱管之間延伸的前橫桿、以及從前橫桿延伸的一對前桿;聯接至所述一對把手立柱管的一對把手立柱;以及設置在前框架上的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三輪車還包括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可折疊前半部的可折疊后半部。可折疊后半部包括:可驅動后輪;后框架,該后框架具有下管和后管,其中,下管在下管的第一端部處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前橫桿,并且下管在下管的第二端部處包括用于支承可驅動后輪的下管叉,后管在后管的第一端部處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所述一對前桿的頂部,并且后管在后管的第二端部處包括用于支承可驅動后輪的后管叉;鏈條輪驅動裝置,該鏈條輪驅動裝置設置在下管上并操作性地聯接至可驅動后輪;以及座椅組件,該座椅組件設置在后管上。
在附圖和以下的詳細描述中提供了其他方面和示例性實施方式。
附圖說明
為了更完整地理解本公開的示例性實施方式,現在參照結合附圖進行的以下描述,在附圖中:
圖1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的示意性立體圖;
圖2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1的三輪車的示意性側視圖;
圖3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1的三輪車的示意性前視圖;
圖4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1的三輪車的處于折疊狀態的可折疊前半部的示意性立體圖;以及
圖5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圖1的三輪車的處于折疊狀態的可折疊后半部的示意性側視圖。
除非特別指出,否則本說明書中所參照的附圖不應被理解為按比例繪制的,并且這些附圖實質上僅是示例性的。
具體實施方式
在以下描述中,出于解釋的目的闡述了許多具體細節以提供對本公開的透徹理解。然而,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明顯的是,本公開可以在沒有這些具體細節的情況下實施。
在本說明書中對“一個實施方式”或“實施方式”的引用意味著結合該實施方式描述的特定特征、結構或特性包括在本公開的至少一個實施方式中。在說明書中各處出現的短語“在實施方式中”不一定都是指相同的實施方式,也不是指與其他實施方式相互排斥的單獨或替代的實施方式。此外,描述了可以由一些實施方式而不由其他實施方式展現的各種特征。類似地,描述了可以是對一些實施方式的要求而不能是對其他實施方式的要求的各種要求。
此外,盡管出于說明的目的,以下描述包含許多細節,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理解的是,對所述細節的許多變型和/或替代方案在本公開的范圍內。類似地,盡管本公開的許多特征被彼此相互地描述或者彼此結合地描述,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將理解的是,這些特征中的許多特征可以獨立于其他特征而提供。因此,在沒有對本公開的一般性造成任何損失并且沒有對本公開施加限制的情況下闡述本公開的這種描述。
現在參照附圖,圖1至圖5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的示意圖。具體地,圖1至圖5分別示出了三輪車1的示意性立體圖、三輪車1的示意性側視圖、三輪車1的示意性前視圖、圖1的三輪車1的可折疊前半部2的示意性立體圖以及圖1的三輪車1的可折疊后半部3的示意性側視圖。
現在參照附圖,圖1至圖3是根據示例性實施方式的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1的示意圖。具體地,本公開涉及構造成運載高爾夫球包(未示出)的三輪車1。在實施方式中,三輪車1可以構造成在使用中達到工作(或未折疊)狀態,并且在閑置時達到緊湊(折疊)狀態。
如圖1中所示,三輪車1包括可折疊前半部2和可折疊后半部3。可折疊前半部2包括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支撐在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之間的前框架4。前框架4包括聯接至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的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前框架4還包括在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之間延伸的前橫桿12和從前橫桿12延伸的一對前桿18a、18b。在一個實施方式中,可折疊前半部2還可以包括在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與一對前桿18a、18b之間延伸的一對橫向支承桿23a、23b。
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聯接至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的一對把手立柱20a、20b。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設置在前框架4上用于承載高爾夫球包(未示出)的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具體地,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包括設置在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上的上部高爾夫球包支承件38。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還包括設置在前橫桿12上的下部高爾夫球包支承件44和底部高爾夫球包支承件46。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還可以包括用于將高爾夫球包緊固并固定至上部高爾夫球包支承件38和下部高爾夫球包支承件44的帶(未示出)。
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一對折疊機關28a、28b,所述一對折疊機關28a、28b用于將一對把手立柱20a、20b與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以可折疊的方式聯接。在一個實施方式中,一對折疊機關28a、28b是可折疊的聯接件,例如鉸鏈聯接件。
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安裝在一對把手立柱20a、20b上的一對制動控制桿36a、36b(如圖3中所示)。一對制動控制桿36a、36b操作性地聯接至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應當理解的是,一對制動控制桿36a、36b可以使用與制動線纜和碟式制動器轉子和碟式制動器卡鉗類似的元件(假設此處使用未示出的碟式制動器)操作性地聯接至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這使得能夠控制三輪車1的速度。在實施方式中,一對制動控制桿36a、36b中的至少一個制動控制桿可以構造成具有停車鎖定機構(未示出),該停車鎖定機構用于在停車狀態下、特別是在不平坦的地面上鎖定三輪車1的運動。
可折疊前半部2還包括用于將一對可轉向前輪22a、22b與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聯接的一對前輪軸52a、52b(如圖3中所示)。一對把手立柱管26a、26b是前框架4的固定部分。替代性地,一對把手立柱20a、20b能夠圍繞折疊機關28a和28b折疊。一對前輪軸52a、52b安裝至把手立柱管26a、26b外側的一對轉向管的底部部分。一對前輪22a、22b安裝至一對前輪軸52a、52b。拉桿42的一對拉桿端部延伸至轉向管的底部部分。碟式制動器,特別是碟式制動器卡鉗可以安裝至轉向管的底部。連接有一對拉桿端部的拉桿42操作性地聯接至一對前輪軸52a、52b,以確保一對把手立柱20a、20b和一對前輪22a、22b沿相同的方向(例如,操縱方向)轉向。
可折疊后半部3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可折疊前半部2,這將在下文進行更詳細地解釋。可折疊后半部3包括可驅動后輪24。可折疊后半部3還包括后框架5。后框架5包括下管14,下管14在下管14的第一端部6處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前橫桿12。下管14在第一端部6處包括用于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前橫桿12的接納機構30。在實施方式中,接納機構30可以是構造成緊貼地聯接至前橫桿12的中央部分的彎曲部分。替代性地,接納機構30可以是具有支承凸部(未示出,安裝在前橫桿12的中央部分上)以及適于以可移除的方式聯接至支承凸部的螺母螺栓裝置(未示出,安裝在下管14的第一端部6上)的快速釋放安裝件。
下管14還在下管14的第二端部7處包括用于支承可驅動后輪24的下管叉60。具體地,可驅動后輪24居中地且以可旋轉的方式安裝在后輪軸25上(如圖2中所示),并且后輪軸25聯接至下管叉60,以將可驅動后輪24支承在后輪軸25與下管叉60之間。
可折疊后半部3還包括后管16,后管16在后管16的第一端部17a處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后管16在后管16的第二端部17b處包括用于支承可驅動后輪24的后管叉58。可驅動后輪24居中地且以可旋轉的方式安裝在后輪軸25上。后管叉58的端部能夠圍繞下管叉60上的一對螺母(未示出)旋轉。替代性地,后輪軸25也聯接至后管叉58,以將可驅動后輪24支承在后輪軸25與后管叉58之間。
可折疊后半部3還包括設置在下管14上并操作性地聯接至可驅動后輪24的鏈條輪驅動裝置47。如圖2中所示,鏈條輪驅動裝置47包括以可旋轉的方式設置在下管14上的前鏈輪48。應當理解的是,前鏈輪48使用支承件和軸組件51以可旋轉的方式設置在下管14上。鏈條輪驅動裝置47還包括以可旋轉的方式設置在支承可驅動后輪24的后輪軸25上的后鏈輪49。鏈條輪驅動裝置47還包括用于以可旋轉的方式聯接前鏈輪48與后鏈輪49的鏈條54。鏈條輪驅動裝置47還包括聯接至前鏈輪48,具體地聯接至支承件和軸組件51的一對曲柄,比如曲柄50。鏈條輪驅動裝置47還包括設置在一對曲柄比如曲柄50上的一對踏板,比如踏板53。
如圖2中所示,可折疊后半部3還包括設置在后管16上的座椅組件31。如所示出的,座椅組件包括聯接至后管16的座椅管32和設置在座椅管32上的座椅34。在實施方式中,座椅組件31還可以包括從座椅管32向后延伸至后管16的支承桿33。此外,座椅34可以以使得座椅高度能夠調節的方式聯接至座椅管32,并且座椅34能夠在三輪車1構造成從活動狀態達到緊湊狀態時從座椅管32移除。
可折疊后半部3還包括快速釋放安裝件40,該快速釋放安裝件40適于將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以可釋放的方式聯接至后管16的第一端部17a(如圖1中所示)。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包括叉狀端部56a、56b(如圖4中所示),叉狀端部56a、56b用于通過快速釋放安裝件40將后管16安裝在一對前桿18a、18b上,如圖1中所示。在實施方式中,一對前桿18a、18b在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處可以不包括叉狀端部56a、56b,因此一對前桿18a、18b可以不聯接至后管16的第一端部17a。替代性地,可折疊后半部3可以包括鄰近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在一對前桿18a、18b之間延伸的支承橫桿15。此外,支承橫桿15可以包括比如具有居中地安裝在支承橫桿上的支承凸部以及適于以可移除的方式聯接至支承凸部的螺母螺栓裝置(安裝在后管16的第一端部17a上)的快速釋放安裝件。
現在參照附圖,圖4至圖5分別是圖1的三輪車1的可折疊前半部2的示意性立體圖以及圖1的三輪車1的可折疊后半部3的示意性側視圖。如所示出的,可折疊前半部2和可折疊后半部3各自的前框架4和后框架5彼此被拆開(分離)。具體地,下管14的第一端部6處的接納機構30與前橫桿12分離,后管16的第一端部17a與一對前桿18a、18b的頂部19分離。
如圖4中所示,一對把手立柱20a、20b繞一對折疊機關28a和28b折疊,以允許可折疊前半部2達到折疊狀態。此外,如圖5中所示,拆開的下管14和后管16通過圍繞后輪軸25(和/或下管叉60上的螺母)旋轉而折疊。
在一個實施方式中,本公開的三輪車1可以設計成是能夠用電池操作的。例如,三輪車1可以包括適當地安裝在框架比如前框架4或后框架5上的電池(例如可充電電池)。此外,鏈條輪驅動裝置47可以使用用于電動地(而不是手動地)驅動三輪車1的合適的電子及機械裝置而操作性地(或電氣地)聯接至電池。此外,三輪車1可以配置成基于電力輸入來獲得差速。此外,三輪車1可以由輕量堅固的材料比如碳纖維、鋁等制成。
本公開的實施方式基本上消除或至少部分地解決了背景技術中的上述問題,并且使得能夠提供可以在打高爾夫球時使用的有效的運輸裝置。本公開涉及一種用于運載高爾夫球包的人力驅動的三輪車。該三輪車可以被容易地拆卸及折疊以便存儲和運輸。例如,該三輪車可以在用于在高爾夫球場上運載高爾夫球包的工作(或未折疊)狀態與在三輪車的運輸或存儲期間能夠被容易地放置在汽車后備箱中的緊湊(折疊)狀態之間互換。三輪車設計成包括用于有效地固定并承載高爾夫球包的高爾夫球包支承組件。三輪車還使用可以適于在球道上騎行的較寬(例如,最小為2.5英寸)的低壓輪胎。此外,本公開的三輪車提供了比行走更容易且更快的運輸裝置,同時本公開的三輪車可以節省高爾夫球手的租車費用,而與駕駛相比不需要放棄鍛煉。此外,三輪車可以構造成加入可選的電力輔助。
在此示出并描述的實施方式以及在此未具體描述但在本公開的方面的范圍內的實施方式構成打高爾夫球用的三輪車。上述的益處和優點可以涉及一個實施方式或者可以涉及若干個實施方式。這些實施方式不限于解決任何或所有所陳述的問題的那些實施方式或者具有任何或全部所陳述的益處和優點的那些實施方式。
以上描述僅以示例的方式給出,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進行各種修改。以上說明書、示例和數據提供了示例性實施方式的結構和用途的完整描述。盡管以上已經以某種程度的特殊性或者參照一個或更多個單獨的實施方式描述了各種實施方式,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在不脫離本說明書的精神或范圍的情況下對所公開的實施方式進行多種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