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的是城市污水管道機器人設備及配件領域,更具體地說是一種適用于不同管徑的可調節履帶式行走機構。
背景技術:
城市排水管道是排除城市污水和雨水的重要途徑,也是城市公用設施的組成部分,甚至成為城市穩定發展的基礎設施。但是,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就會在管道內產生結垢、淤泥的沉積以及其它雜質,也會由于水流長期的沖刷管壁,導致管壁的磨損變薄、產生裂紋、甚至破損的情況,并且也會發生管壁的滲漏,管壁外部的泥土松動,隨著水流沖走,形成空洞現象,導致路面的塌陷等。而且下水管道管徑尺寸大小不一,因此現需要一種多功能型城市排水管道檢測機器人用于排水管道的檢測,發現管道內外的問題,及時清理和修復,并且能夠適用于不同尺寸大小的管徑。
該管道檢測機器人能適用不同管道可調節的管道內行走機構,現有的管道內履帶式行走機構有兩種,一種只能適應特定管徑大小的作業環境,機構簡單,但適應能力較差,另一種雖然可以適用不用管徑大小的作業環境,具有可調節功能,但調節機構較為復雜,控制難度較大,不利于實際的推廣和應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公開的是一種適用于不同管徑的可調節履帶式行走機構,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存在的上述不足和缺點,提供一種污水管道機器人的行走機構,它不僅可以實現對不同管徑大小的作業環境的自適應,而且其調節機構十分簡單,操作方便,容易實現,定位精度高,適用環境能力強,具有較高的實際應用和推廣價值。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適用于不同管徑的可調節履帶式行走機構,包括履帶輪、旋轉架、固定架、定位銷、固定軸以及固定螺母,所述旋轉架的一端與所述履帶輪相固定連接設置,旋轉架的另一端通過所述固定軸和固定螺母可拆卸地活動裝設在所述固定架上,所述定位銷可配合穿設固定在所述旋轉架上;所述固定架的中部向下凹設,形成一用于放置和固定行走車體的放置腔體,該固定架的兩側分別對稱設有一固定耳,所述旋轉架的另一端配合可拆卸地裝設在所述固定耳上,且通過所述定位銷調節固定所述旋轉架與固定架之間的固定角度。
更進一步,所述固定耳包括前、后兩固定分耳,該固定分耳的中部開設有一固定通孔,所述固定軸配合穿設于所述固定通孔內,且所述旋轉架固定通過該固定軸固定裝設在所述兩固定分耳之間,所述固定螺母配合旋合固定在所述固定軸上。
更進一步,所述固定通孔的外周緣的固定分耳上均勻布設有若干個固定銷孔,所述定位銷配合穿設固定在所述固定銷孔內。
更進一步,所述旋轉架呈弧形結構。
通過上述對本實用新型的描述可知,和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在于:
本實用新型通過固定架上鉆設有一系列的銷孔的方式,使履帶輪發生傾斜以適應不同的管徑,固定架與旋轉架之間通過銷軸定位和旋轉,調節十分簡單方便,本實用新型不僅可以實現對不同管徑大小的作業環境的自適應,而且調節機構簡單,操作方便,容易實現,定位精度高,適用環境能力強,具有較高的實際應用和推廣價值。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圖3是圖2中A部分的局部放大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實用新型使用時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參照附圖說明來進一步地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至圖5所示,一種適用于不同管徑的可調節履帶式行走機構,包括履帶輪1、旋轉架2、固定架3、定位銷4、固定軸5以及固定螺母6,所述旋轉架2呈弧形結構,所述旋轉架2的一端與所述履帶輪1相焊接固定設置,該旋轉架2的另一端通過所述固定軸5和固定螺母6可拆卸地活動裝設在所述固定架3上,所述定位銷4可配合穿設固定在所述旋轉架2上;所述固定架3的中部向下凹設,形成一用于放置和固定行走車體的放置腔體,該固定架3的兩側分別對稱設有一固定耳7,所述旋轉架2的另一端配合可拆卸地裝設在所述固定耳7上,且通過所述定位銷4調節固定所述旋轉架2與固定架3之間的固定角度。
如圖1至圖5所示,所述固定耳7包括前、后兩固定分耳71,該固定分耳71的中部開設有一固定通孔72,所述固定軸5配合穿設于所述固定通孔72內,且所述旋轉架2固定通過該固定軸5固定裝設在所述兩固定分耳71之間,所述固定螺母6配合旋合固定在所述固定軸5上。所述固定通孔72的外周緣的固定分耳71上均勻布設有若干個固定銷孔73,所述定位銷4配合穿設固定在所述固定銷孔73內,通過定位銷4插入固定分耳71上不同的銷孔73實現履帶輪1不同的傾斜角度,適應不同管徑。
本實用新型通過固定架的固定分耳上鉆設有一系列的銷孔的方式,使履帶輪發生傾斜以適應不同的管徑,固定架與旋轉架之間通過銷軸定位和旋轉,調節十分簡單方便,本實用新型不僅可以實現對不同管徑大小的作業環境的自適應,而且調節機構簡單,操作方便,容易實現,定位精度高,適用環境能力強,具有較高的實際應用和推廣價值。
上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設計構思并不僅局限于此,凡是利用此構思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非實質性地改進,均應該屬于侵犯本實用新型保護范圍的行為。